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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修改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农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次修改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耕地使用出让

第八条 耕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耕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耕地使用权)转让给耕地使用者,使用者农地向国家支付农地使用权流转费用。 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耕地,应当依法征用转为国有耕地,国有耕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流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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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农用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利用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农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年度计划。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拟出让的每块土地、用途、期限等情况房地产管理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承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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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旅游、娱乐、豪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 没有条件的,不能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可以采用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

双方以承包方式出让农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高于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优价格。

第十四条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最长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转让农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协议。

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管理部门与农用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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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耕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协议缴纳耕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协议约定缴纳耕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农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耕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协议缴纳耕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耕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协议提供被出让的耕地; 对于耕地房地产管理法,耕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耕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使用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耕地使用者需要改变耕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的耕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修改耕地使用权流转协议。 或重新签订耕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相应调整耕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耕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耕地使用权出让金流转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农用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农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国家不得收回; 耕地使用者根据耕地实际使用年限和耕地开发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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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用地丧失的,农用地使用权暂停。

第二十二条 耕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耕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耕地的,应当最迟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需要收回的除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耕地。 如果是一块农田,应该批准。 同意续期的,重新签订耕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耕地使用权出让金。

耕地使用权流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耕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的,收回耕地使用权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二节 耕地使用权分配

第二十三条 划拨耕地使用权,是指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耕地使用者收取补偿费、安置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耕地移交给耕地使用者使用,或者无偿转让耕地使用权。 交付给农业用地用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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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使用权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