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颁布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越来越多,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力度也越来越大。 而且目前的房地产管理条例大多比较宽泛,所以很多人希望政府尽快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但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实施即将出台的文件。 我说一下,房网只能将最新的相关行政法规摘录如下,供大家了解房地产规划许可相关问题。

1、房地产规划许可证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农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或出售和租赁商品房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耕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耕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亿元以上;

(二)有4名以上具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

房地产管理法_供应链管理产生的背景_产线货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可以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资企业。

第七条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逾期不予登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申请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协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对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耕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部门批准,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产线货架管理_供应链管理产生的背景_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老区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严重、老旧房屋集中的地区,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并且,法律和国务院可以采取分配形式的除外。

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其中一项农地使用权转让或划拨的事由: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划分;

(5)项目搬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耕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的耕地用途和开工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出让协议约定的建设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可征收不超过耕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耕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耕地使用权。 此外,不排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建设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为开发建设所必需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负责。

供应链管理产生的背景_产线货架管理_房地产管理法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初检或者初检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预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预验。检查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

第十八条 住宅新村等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初验:

(一)城市规划设计实施情况;

(二)建设城市规划需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3) 个别项目的初始质量检验;

(四)搬迁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实行物业管理。

住宅新村等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说明书中,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不动产管理

产线货架管理_房地产管理法_供应链管理产生的背景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卖人和受让方应当自办理农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买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立即转移给受让方。 项目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纳全部耕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管理法,取得耕地使用权证;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根据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概算,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割日期;

(四)已申请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补充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三)工程建设协议;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方案

产线货架管理_供应链管理产生的背景_房地产管理法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 同意预售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编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农地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所在城市级别以上。

第二十八条 买卖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相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此外,享受国家新的分红政策的村民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房屋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验收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质量保证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商品房质量保证负责。

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修缮,严重影响房屋原有功能房地产管理法,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复验。 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订货人有权拒收; 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农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代理农地使用权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农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