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监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建设监理行业正向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监理市场中脱颖而出,是每个监理单位值得研究的课题。 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承担的监理项目中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适当地提出合理化建议,是监理单位提高企业信誉、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们承接的一个监理项目的例子。
2 监理项目实例
2.1 项目概况
1999年,我们承担了广州市番禺区某公司办公楼及加工厂建设阶段的监理任务。 该项目由两栋建筑组成,均为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3914.46m2,最大跨度8m。 监理费按照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5%计算。 1996年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时:“监理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者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其他技术手段节省的工程投资办法是建设单位将项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理单位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奖励金额,提取奖励金额的比例和方式应当写入奖励金额中。合同条款。” (详见粤建监[1996]093号文件)。
根据该规定,我们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最终同意:如果监理单位提出合理的监理建议,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等技术措施,节省工程投资,节省投资的20%作为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奖励建议合理化建议总结,奖励条款正式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2.2合理化建议的提出及实施。 项目监理工作启动后,我们投入了一定的技术力量,审查了项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发现“办公楼”的地基选择和“加工区”的人工开挖存在问题。孔桩单桩承载力值潜力巨大。 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合理选择基础形式以及人工挖孔桩的摩阻力和端部承载力,可以为工程节省大量投资。 办公楼:为三层框架结构,原采用F300预应力管桩基础。 根据地质调查报告,办公楼基础层为素填土,厚度很小,其下方为粘土(2-1层)。 层顶高程-0.400~-1.200m,厚度4.0~6.4m。 其物理力学性能良好,承载力标准值为fk=200~240kPa。 该层土下为物理力学性能较好的砂质粘土和强风化花岗岩。 因此,粘土层(2-1层)可作为第三层。 办公楼独立浅基础为承载层,即办公楼可采用自然地基独立浅基础。
加工厂:为三层框架结构。 原设计采用人工挖桩基础,以强风化花岗岩作为承载层。 桩径1.0~1.4m,扩头最大直径2.2m。 桩径明显偏大,可能是地基土承载力取值不准确所致。 根据设计荷载和基础勘察报告提供的数据,可减小桩径、加大头径,相应的钢筋用量也可减少。
通过上述分析,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基本规划修改建议。 在建设单位的支持和委托下,我们与设计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最终我们得到了设计单位的配合。 上述合理化建议均得到顺利落实。 办公楼原采用F300预应力管桩基础改为天然地基上的独立浅基础,并缩小了加工厂部分桩径和桩底扩大头尺寸。
工程竣工结算时,该合理化方案共节省工程投资13.5万元(工程最终结算费用为256万元),还节省了预应力管桩打桩、桩基检查的时间,施工工期也相应缩短,施工单位对此非常满意。
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建设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奖励条款向我公司支付了监理奖金27000元。
2.3 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 总结本项目监理工作,我们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们不仅获得了合理建议的奖金,也让建设单位认识到我们不仅严格把控质量,而且在投资控制方面也尽力考虑建设单位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展现出用我们的技术实力和热情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诚意。
3 关于《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标条款
3.1 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对中标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GF-2000-0202”)已在全国全面推广使用。 自2000年10月起,广州市番禺区对未使用“范本GF-2000-0202”的监理合同,不再办理合同认证和监理施工申请手续。
《示范文本GF-2000-0202》对督导单位提出合理建议的奖励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件》第二部分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奖励,提出的合理性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利益的,委托人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提供经济奖励。”状况。” 示范文本第三部分“特殊条件”在第四十五条中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合理建议的奖励办法:“奖励金额=项目节约成本×报酬比例”
3.2对《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奖励条款的分析与建议。 对于《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奖励条款,笔者认为比较具体、规范。 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建议的激励计算方式,使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谈判合同时遵循规则,有利于保护监理单位的合理权益; 但另一方面,其规定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真正鼓励监管单位积极提出合理建议。 下面按照《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标条款对上述“办公楼、加工厂”监理工程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1)若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工程结算总成本256万元,节省工程成本13.5万元,监理费总额=工程结算总成本奖励金额13.5万元=工程成本节省)如监理单位未提出合理建议:该项目不节省投资13.5万元,则工程结算费用合计应为(256+13.5)=269.5万元。 监理单位从工程中获得的经济总收入=监理费用总额=工程结算费用总额。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监理费总额通常按照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总金额计算(这主要是因为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和追加工程,建设单位也会委托后期的一些附属工程合理化建议总结,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时,合同双方按照竣工结算总金额计算监理费更为合理); 当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节省工程投资时,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会减少,监理费总额也会相应减少。 减少; 如果仅根据补偿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则奖励金额仅弥补结算总额减少造成的监管费用差额,监管单位总收入保持不变。
因此可以认为,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执行情况,监理单位无法通过提出合理化建议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就奖金本身而言,如果仅根据薪酬比例来计算,则明显偏低。 监理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优化设计方案或优化施工工艺需要一定的财政投入。
监理单位在提出合理化建议后,还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沟通和协商,往往需要几个来回才能获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和相关单位的配合,使合理的建议得到落实,为建设提供良好的基础。 单位创造效益。 特别是,当监理单位提出优化设计方案的建议时,设计单位往往会持抵制态度(这可能涉及到面子问题或担心节省工程投资导致设计费用减少等),监理单位也常常会提出一些建议。单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耐心细致地去做。 只有通过解释和说服,才能获得设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 奖金太低,不利于激励监管单位投入人力、物力提出理性建议。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专门用于规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当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监理收费低廉的形势下,通过提出合理建议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监理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又一重要途径。 如果监理合同条款不能保证监理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提高自身效率,将直接影响监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导致监理工作不能为建设单位创造明显效益,导致社会各界对施工监理认识不足。 认识不善造成恶性循环,对建设监理体系的发展十分不利。 (四)建议修改现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相关规定,将《特别规定》第三部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激励措施:奖励金额=项目成本节约×20%~30%。”
这种修改不会增加建设单位的财务负担,因为奖励资金将从节省的项目投资中提取。 例如,在上述“办公楼、加工厂”监理示例中,建设单位在向我公司支付奖励费2.7万元后,仍节省工程投资10.8万元。 建设单位仍然是合理化建议的最大接受者。 恩人。
4。结论
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它在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建设合同管理以及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建筑市场逐步规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强,建设单位的监理意识逐步树立和发挥作用。增强了监管单位的服务质量。 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监理单位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热情主动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扎实做好各项监理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