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须要,强化我院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教育资源的配置,促使我院高职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学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普通高等中学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性原则:设置的专业要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须要,依照区域(行业)经济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根据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进行。
(二)效益性原则:设置专业应有利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产生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动大学教育教学变革。
(三)优先性原则:大学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四川省非常是太原市经济建设急需的、重点发展的专业或能彰显我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大学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四)发展性原则:设置专业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并与我院专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设置的专业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一)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行的《普通高等中学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及《普通高等中学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二)专业的设置必须在强化原有专业建设与改建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与改建不力,未达到办学规定标准的系,原则上不得增设新专业。
(三)严格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目,原则念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
(四)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符合中学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通常为50人及以上。
2.有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结构(学历、职称、年龄、双师型班主任)比较合理。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经费落实措施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递交的申报材料
专业设置管理由大学教务处归口管理忻州职业技术学院,以系为单位统一申报。
(一)申请专业设置的程序
1.每年7月初各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发放《山西省高等职业高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2.每年7月下旬各系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
3.教务处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每年7月中旬,举办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系提出论证方案,经教务处初审后,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5.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论证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6.9月下旬教务处将新增专业的相关材料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二)各系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新增专业申请表;
2.中学基本情况表;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班主任基本情况;
7.主要课程开办情况一览表;
8.办学基本情况表;
9.近两年新增专业及本年度拟增设专业情况表。
10.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四、将原有专业做调整或建设为新专业的,应符合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同上。
五、专业方向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专业方向的申报条件
1.拟申报专业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专业建设扎实、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较高、教学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专业或特色专业;
2.要有拟申报专业方向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通常应培养国家当地经济建设急需的,或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3.有拟申报专业方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拟申报的专业方向必须是在依托原有专业基础上,拥有完成该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师资队伍;
5.具备该专业方向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实训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专业方向的申报根据专业设置程序进行。
六、目录外专业的设置
(一)原则上不设目录外专业,如确需设置或调整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必须经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外,还须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目录外专业的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参照目录内专业设置,再者,在申报材料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区内外相关或相仿专业的比较剖析;
2.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干学科、基础课程、基本技能等;
七、专业设置和管理
(一)各系负责专业设置的督查和初步论证,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申报的组织工作、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规划和专业设置的评议,大学院务会负责专业设置的审议。
(二)各系应强化对批准设置的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建设和投入,不断推动教学条件的建立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三)对新设置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大学将在招生一年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测评估,并按照检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举措强化该专业建设。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