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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群众对村民自治制度存在错误认识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农业农村问题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些深受农民欢迎的政策。 但不少农村存在不稳定因素或隐患,部分农村存在集体上访等问题。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重要因素之一是:基层干部群众对村民自治制度存在认识误区,村民自治的主体范围不够。 清代以及村民自治权运作过程不规范,导致自治事项和决议违背党和政府的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村民自治问题,落实村民自治制度。 同时,要正确认识村民自治制度,准确界定自治主体和范围,指导和监督行政村正确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解决各种问题,维护农村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突出问题之一得到解决。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滥用自主权

1、随意扩大自治范围(即:沿用第九条村民会议权利范围)。 不属于自治的事项,提交村代表会议表决,由村民民主协商,否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排除部分村民参与利益分配。 村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债务将不予偿还,村民应得的收益将被扣留、不予释放。 。 这导致约定的事项违反政策和法律,造成不稳定。

案例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某村按照上级政策将承包地分配给村民,并向村民发放“绿小本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8年,该村的土地被征用。 在向部分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时,存在不同意见。 有村干部认为,村民中有7户是“外来户”,不应该享受村里的土地收益。 于是,村干部采用了“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结果是不分配土地。 这引发了7名村民的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村民的诉讼。 这很简单。 村民的承包地被征用的,有权获得征地款。 该村的自治投票决议侵犯了这些村民的财产权。

案例2:某村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但一直拖欠工程款。 对方提起诉讼后,村委会将是否缴纳工程费事宜提交村代表会议表决,决议为不缴纳。 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不承担的决议无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个别村通过村民会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这种情况也是对自主权的滥用。 通过投票排除少数人的权利被称为“多数人的暴政”。 如果让少数群体的利益得到多数群体的投票,少数群体的利益肯定得不到保障。 有的村干部一上任,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 通过投票,取消了原本已经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的待遇,引发了多户上访。

笔者曾看到某村的村民会议纪要:该纪要投票认定村委会与某村民正在履行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告知该村民将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起诉的,视为无效受理。 不仅合同的效力不属于村民会议的范围,除法院外,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无权裁定合同的效力,即使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欺诈、胁迫等行为)的,还必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合同无效。是无效的。 村主任盲目决策引发诉讼,给集体造成损失。

2、个别村干部把自己凌驾于村民自治制度之上,不将应当自治的事项提交村民会议表决,对应当自治的事项任意决定。 例如,某村未经村民会议同意,将集体土地承包出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损害村集体利益,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没有两委会议记录。 ,将土地承包给个人,并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加盖村委会印章,村主任作为村集体法人不签字。 事实上,这是个别村干部的个人行为。 或者是不作为,应该协商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没有拿到村民会议上讨论,引发矛盾,导致一些村民不断上访。

3、少数村民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治。 自治决定表决通过后,不符合其主观意愿的人纷纷写信投诉,无端指责村民自治协议不合法。 不是村代表协商的,而是村干部说了算。

4、一些村干部、村民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利用村民自治规避党组织的领导,规避政府的监督指导,削弱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违反组织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 根据该条规定,在村务处理中,强调村民意愿,弱化党和政府的监督指导,甚至出现违法、侵犯合法财产的行为。村民的权利。

例如: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 根据第二轮承包政策,土地必须平均分配给村民,剩余可动用土地不得超过5%。 但很多村庄都存在问题:村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当时没有把土地分配给那些不耕种的人。 那些耕种土地的人会获得他们所种植的土地的小型绿色证书。 被征地收益增值后,未分配的农民想要土地,农户不肯放走,引发不少纠纷; 留下了太多的流动土地,这些土地都是由大土地农民耕种的。 土地征用后,土地收益分配不平衡; 承包期过长,土地农业用途改变,“收回”土地困难。

(二)自主权运作流程不规范

村民会议的召开和审议事项必须公开、透明。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公布会议程序和会议议题,报政府备案,报告每次事件,接受党委、政府和村民的监督。 村民会议同意的事项也必须予以公布和执行。 否则,一些村民就会质疑所商定事项的民主性和合法性,从而引发群众上访。 上述事项以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固定下来,以备授权机构和人员检查。

二、村民自治的含义

如何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 根据有关规定,村民自治是指一定农村区域内的全体村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建立自治机构,制定自治规范,自治管理本区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主的规定和原则。 基层群众治理模式。

首先,村民自治是有局限性的,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自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党的领导,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

其次,村民自治需要建立自治机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 组织结构。

第三,自治范围。 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事业是对村民自治范围的原则性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3、村民自治主体

村民自治主体的界定,就是村民自治权由谁行使的问题。 从字面上理解,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 但这里的“村民”的含义并不是某个村民(如张三、李四等个人),而是村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集合体”,一个群体。 该群体如何行使其自治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组织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行使权利的工作机构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利是: (一)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例如:在村里修建道路、修建敬老院等) (2)调解民事纠纷。 (三)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出席。 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的代表参加,作出的决定必须得到出席者过半数的同意。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召开村民会议。 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处理: (一)本村享受工伤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 (三)村公益事业设立、筹资和用工计划及施工承包计划;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及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计划; 村民承包经营计划;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用、租赁等方式处置村集体资产(租赁费不能低于市场价格,否则会减少收入,低价出售集体企业,导致集体企业变相亏损)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立法中,担心举例不完整时,使用“篮球”一词)条款,这个条款不能随意使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由集体成员按照决策程序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向集体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情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四)集体投资权属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内容中,讨论和决定某些事项的主体出现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村民”,二是“集体成员”(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两个概念应该如何定义呢? ?

广义上讲,村民是居住在某个行政村的人。 例如,《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有村委会选举权的人员:一类是户籍在本村并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 第一类是有户口但不住在本村的人。 这两类人均可认定为本村村民,享有村民权利。 还有一类人的规定是灵活的。 户籍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满一年的,申请选举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 也就是说,这些人是否可以作为村民参加选举,可以由村民自治决定。

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上尚属空白。 随着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收入分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关部门和部门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法院系统呼吁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标准。 2004年,在制定《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过程中,曾有过初步意见,但在定稿中删除了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村民资格涉及部分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范围,司法解释不能规定。 还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受理涉及村民资格、待遇的农村纠纷。 有些民事纠纷必须由法院受理,但间接涉及资格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组织法,法官必须对涉案村民的资格进行评估。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单一标准村民自治组织法,即是否有本村常住户口;二是标准单一,即是否有本村常住户口。 二是以户籍为依据,要看该人是否长期在本村生产、生活,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比如建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按户承包等审批后,标准就比较严格。

这两个概念的变化有一个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或很少有人口流动。 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个概念的内容得到了统一。 改革开放深入以后,两种概念的差距逐渐逐渐变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纳入村民范围。

四、村民自治权利如何运作

(一)村民会议的召开

如上所述,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据此,村民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治权:

(一)发生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等涉及村民自治的事项。

2、两个村委会讨论研究提出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等决定草案,准备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二)决议事项的确定

笔者认为,决议事项的确定至少需要两个步骤:

第一步,当出现需要村民自治的事项时,两个委员会要在党和政府政策法律的框架内,在充分了解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决议草案,提请村民大会讨论。村民会议。

第二步,将决议草案或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查备案。 政府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草案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确保解决事项反映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三)决议的公告、报告、备案和执行

村民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并报备案。 并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布(以公告、村务公开表的形式)。 然后,村委会将按照决议的内容执行。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