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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对仲裁庭开庭笔录予以补正?

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的庭审笔录进行补充或更正吗?

法庭笔录是指由记录员记录的反映法庭审理全过程的法律文件。 由于笔录是反映仲裁案件全过程的重要法律文书,法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对审理情况进行笔录。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不予更正的,应当予以备案。 笔录应当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该规定民事庭审笔录,仲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仲裁庭开庭笔录与自己的陈述记录不一致、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如果仲裁庭不同意更正,则应记录更正请求。仲裁庭开庭...全部

法庭笔录是指由记录员记录的反映法庭审理全过程的法律文件。 由于笔录是反映仲裁案件全过程的重要法律文书,法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对审理情况进行笔录。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记录申请情况。 笔录应当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该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仲裁庭庭审笔录中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仲裁庭不同意补正的,应当记录补正请求。 仲裁庭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权阅读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可以在法庭上或 5 天内宣读。 超过期限的,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申请更正听证笔录时民事庭审笔录,一般以口头形式提出。 仲裁庭认为申请不合理的,也可以决定不予更正,但必须记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申请。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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