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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大学中学生成绩考评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和维护中学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中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提高班主任的责任感,产生良好的校风和教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逐渐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照《普通高等中学中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生成绩考评工作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中学生系统地备考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中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烟台职业学院,培养中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中学生成绩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平、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选修课)均要进行考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评。

第四条在中学生成绩考评工作中,要严格考试纪律,严肃考风,防止各种违法违纪事故。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大学组建由分管厅长为主任烟台职业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院)负责人出席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中学生成绩考评工作。

各系(院)也应组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系部(院)具体组织施行。教务处负责考试时间安排、组织试卷及印制试题、组织联考课程的考试等工作。各系部(院)负责命题,组织联考课之外的考试以及评卷、试卷剖析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系(院)应在考试前举行班主任和中学生动员会议,培训监考人员,学习大学有关规定,提高责任感,熟悉《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等,向中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打算工作。

第八条施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和各系(院)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测监考班主任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风波。巡视结束,须认真填写《考试巡视记录表》。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九条考试课通常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考查课在期终考试前一周完成。期中考试由系部(院)具体负责。每场考试时间通常为100分钟。

第十条考场以教学班为单位,并根据双人单桌安排,由各系(院)具体负责。大学统一组织的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每位考场安排2位监考班主任。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考务工作程序如下:

1、教务处于考试前4周,将考试日程的安排发给各系部(院)。

2、各系部(院)安排班主任命题,2周后收齐,同时补报考试清单。

3、教务处负责安排协调试题彩印,试题由各系部(院)保存档,联考试题由教务处储存。

4、考场和监考班主任安排,须于考试1周前通知到监考班主任、考试班级及相关考务人员。

5、各系(院)提早安排好人员发放试题试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到系(院)考务室送回试题并签字。

第十三条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私自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班主任的,应提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考评形式、命题与试题管理

第十四条考评形式

1、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评,分考试课和考查课。

2、考试方法可采用面试、口试;面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法。任课班主任可依照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形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须经系部(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题上标明。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根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点考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中学生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考试命题要严格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合理把握深度、广度。

2、政治理论课、外语、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由大学或教研室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的考题通常由任课班主任命题,试卷需经系部(院)院长审定。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按照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各门课程应打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一份为即将考试用,一份为备用。鼓励从试卷库中抽取试卷。

4、各种考试形式的命题,需由系部(院)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试题管理

试题是评判和评价中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根据,试题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测的重要根据。各系(院)应对试题规范管理。

1、试卷应写明课程名称、使用专业班级、每页都应注明页脚,无特殊要求的,要按大学统一要求格式排版和彩印。图形要确切,无漏页漏题。

2、所有的考题,均须以电子版和书面两种方式报送教务处。

3、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班主任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假如发生泄露试卷或变相泄露试卷情况,要迅速采取举措,变换试题,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批阅后的试题不发给中学生,任课班主任要将试题交所属系(院)登记存档。

5、教务处和系部(院)有权对评阅过的试题进行抽验,便于了解班主任命题和中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五章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十七条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推行百分制,60分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课程可以施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订科学、准确的评分标准。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施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形式进行评卷。

3、评定中学生的考试成绩,班主任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扣分与给分均需有据,不送人情分,不因个人兴趣、爱好、情绪等诱因而影响成绩评定,保证中学生的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高的可效度。

4、考试采用口试形式时,中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班主任同意可容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

5、对结业设计和结业论文,应该组成包括指导班主任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当的部份作为考评的主要根据。各种实习、实训的成绩,由指导班主任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和中学生任务完成情况评定。结业实习和结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因故未出席者,必须补作。

6、对重考的试题,应按即将考试评卷标准评定,不得减少要求。

7、教师要按规定认真填写《试卷剖析册》。

8、对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等中学生成绩的评定,根据《烟台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申领。

第十八条成绩管理

1、任课班主任应该在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填写(录入)成绩表一式三份,由系部(院)院长初审签字后,一份留中学生所在系(院)存查,一份交班主任所在系部(院),一份交教务处。由系部(院)汇总列举所有班主任任课名称、任教班级、应有成绩人数、实有成绩人数、缺成绩者名单,统一交教务处。

2、学生因病症事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翘课达10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不得出席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3、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丢失、涂改,除工作须要外,不得随便查阅。中学生对成绩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外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院)教学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统一查询。

4、因病症事未能出席考试的中学生,应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中学生所在系(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初审备案后,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或出席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酌情给与批评教育。

5、阅卷结束后,任何人不得修改成绩。经核查试题,确系班主任判卷登陆有误,需更正成绩,由原任课班主任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系部(院)院长初审,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修改,更正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如未经上述手续而私自修改成绩者,要彻查修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车祸等级,按大学有关规定处理。

6、课程考评不及格,给与一次重考机会,如重考仍不及格,在中学生结业前安排一次性重考。

第六章监考班主任

第十九条监考班主任要充分做好考试的打算工作,提早15分钟步入考场。负责按学号及一定次序安排中学生就坐。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领取试题,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测中学生在试题上填写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二十条监考班主任应检测、核实中学生所持考试证、学生证,护照不全或不符的中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晨报中学生所在系(院),按规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监考班主任应认真清除考场,要求中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后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房上(内)除试题、答题纸、笔尺以及按规定用于考试的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开、闭卷合考的考场,如先考开卷部份,应在考场内考试,否则无效;待开卷考试结束后,令中学生将有关书、笔记等资料全部放在指定地点,再进行闭卷考试。如先考闭卷部份,在闭卷考试结束后,应立刻收卷,收卷完毕后再进行开卷考试。

第二十三条监考班主任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题彩印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监考班主任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勇于管理,妥善处理考试中发觉的问题;如发觉考生有违纪和作弊端倪,应立刻给与警告;发觉考生有作弊行为,应该即认定并没收试题和作弊物证,中止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试题上标明“作弊”字样并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作弊中学生的系(院)、专业、年级、姓名、具体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告知中学生所在系(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考班主任要关心和爱惜考生,如发觉考生得病,应妥善给与照料和解决。监考班主任在考场内不准抽烟、聊天和不阅读书报,不得给中学生暗示答案,不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监考班主任应按规定时间收试题,不得随便延长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应立刻清点试题,核准数量后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题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着力避免答卷遗失或某些中学生作弊,如发觉问题应立刻查清上报,试题清点完毕后由监考班主任封好收回。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监考班主任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报送系(院)。

第二十八条监考班主任必须恪守职责,如发觉有违背上述规定者,按教学违纪处理。如考生考试违纪而监考班主任未发觉,但通过其它方法发觉后,按教学车祸处理。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步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者不准步入考场,以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上场(有的考试需统一离场)。未经监考班主任容许不得离开考场,强行离开者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条考生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拾掇干净,出席闭卷考试时,除带考试容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物品。禁止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书包应置于寝室上面或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或装入桌洞内。

第三十一条考生出席考试,必须将考试证等有关护照置于椅子左上角。

第三十二条考生领到试题后,首先在试题、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题。

第三十三条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题拆散,答卷通常用铅笔或铅笔(红色或黄色)书写,不得用钢笔(作图或英语考试等指定用钢笔除外),卷面挠度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第三十四条试题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须举手请监考班主任解决,考生间不准相互寻问。

第三十五条考试用纸由中学提供,试题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要。

第三十六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字条、冒名顶替,不准抽烟,如有特殊缘由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班主任允许,不得随便出入考场。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题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题作废并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七条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卷。提早完成者可直接交给监考班主任,并退出考场,上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大声喧嚷。当考试结束讯号发出时应立刻停止答卷,并将试题整理好,置于椅子上等待老师收卷。凡超过规定时间尚未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并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八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班主任按照考场情况提出的组织考试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阅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教学车祸处理: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则考试安排;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渎职,导致显著的错评、漏评或则积分偏差;

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

5、有其他违背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中学生。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