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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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学院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376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及威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学费范围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1、免学费范围: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学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村和城市),按在校学生10%确定资助对象。
二、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当地农村或城市街道属贫困户、社会救济户、城镇低保家庭、失业家庭等。
2、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孤儿。
3、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努力,生活俭朴,关心集体。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如实填写《威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教学部根据学生申报情况,按各年级规定资助比例推报国家助学金资助初选对象。
3、学生处汇总情况,会同各教学部组织走访调查与核实,并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最终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4、对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办理中职专用银行卡。
5、将相关资料信息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核。
四、资助金额及发放
经威海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每生每学年1500元发放,并通知学生及家长。发放时间由上级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五、要求
1、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一定要弄清政策、吃透精神,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把好事办好。
2、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使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和正确理解受资助的权利,认识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
3、工作要做细致,信息采集、上报要准确无误。招办、学籍科、财务科负责核实查清学生学籍及缴费情况,学生处和各教学部要认真组织申报、材料收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走访调查,规范程序、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
4、由于时间紧迫,各有关部门、班主任一定要抓紧组织做好各种信息资料、表格的填写、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时按期上报上传信息,不得延误(否则,后果自负),确保准确及时将信息资料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篇3: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
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
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下拨,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分两次将其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