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7]9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5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称号,或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较前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大于获得“系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时,将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按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顺序居前的学生中进行评选。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较少时将结合所获奖学金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综合评审顺序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按规定时间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名单上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经上级批复后,由学校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nd --
篇2:水电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水电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根据学校《z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z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国防生。
二、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三)认真学习,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与活动等。
三、评定标准与比例
(一)新生标准
根据学校文件通知,研究生新生参评等同于学费金额的学业奖学金,即:学术型硕士、博士为三等学业奖、专业硕士为二等学业奖;第二学年开始可参评其他等级学业奖学金。
(二)老生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3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4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3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学院根据评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总额不变情况下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硕博各年级不打通调整。
四、加分标准
(一)学习成绩加分
原则上,当年所有课程成绩中含有B-及以下者,博士和学术学位硕士只能参评三等学业奖,专业学位硕士只能参评二等学业奖,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可以参评更高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参评成绩选取上一学年所有学位课程(详见培养方案)作为评比计分成绩,计分标准是A+5分,A 4.5分,A- 4分,B+ 3.5分,B 3分。
硕士英语免修的研究生,英语成绩按照A计分。
最终学习成绩得分: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总学分 * 5
(二)科学研究成果加分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有个人获奖证书,每项加40分。
2.发表ESI论文,加40分;发表SCI论文,一区加32分,二区加28分,三区加24分,四区加22分;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加25分。
3.发表EI期刊论文,国内发明专利,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国际会议并发表论文(提供出国的相关证明),每项加10分。
4.参加行业协会发表论文获奖(如中国爆破行业学术会议优秀论文、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等),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5.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指定期刊目录)发表论文,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参加在国内举办的一级学会及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发表论文,每项加4分。
以上成果中,学术论文必须见刊;所有成果排名必须是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其他情况均不加分。
(三)社会实践活动及学科竞赛加分
1.国家级奖励
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奖励,加40分;国家级竞赛获奖,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
2.省部级奖励
获省部级荣誉称号和奖励,加25分;省部级竞赛获奖,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5分。
3.校级奖励及挂职锻炼
获校级荣誉称号、奖励和参与校、院组织的挂职锻炼,加5分;校级竞赛获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4.院级奖励
获院级荣誉称号、奖励,加2分;院级获奖,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
5.团体加分
获省级荣誉,团体成员加3分;省级团体获奖,一等奖团体成员加3分,二等奖团体成员加2分,三等奖团体成员加1.5分;获校级荣誉,团体成员加1.5分;校级团体获奖,一等奖团体成员加1.5分,二等奖团体成员加1.2分,三等奖团体成员加1分;获院优秀党支部、文明实验室等院级荣誉,团体成员加1分;院级团体获奖(特色党日活动、支部篮球赛、羽毛球赛、拔河比赛等),一等奖团体成员加1分,二等奖团体成员加0.6分,三等奖团体成员加0.3分。如果团体获奖时也有个人获奖,取最高分,不可累加。
6.实习实践及志愿者加分
校内获奖,按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加分,获校外各类社会实习实践优秀个人、优秀成果奖、优秀团队奖及各类志愿者获奖,不分级别均加2分。
(四)社会工作加分(多种任职取最高分,不可累加)
1.研究生会主席、党总支负责人、IAHR协会主席,加4分;
2.研究生会副主席、党总支委员、IAHR协会副主席,加3分;
3.研究生会部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干事、班长团支书、IAHR协会部长,加2分;
4.研究生会副部长、党支部支委加1.5分;
5.其他校级社团组织任职可以参照加分,但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说明
1.科研成果及各类加分界定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
2.评奖总分为学习成绩加分、科学研究成果加分、社会实践活动及学科竞赛加分之和。
3.不能以奖评奖,如去年获评国奖则不能再以国家级获奖加分;凡是有奖金的所有荣誉和奖励均不予加分;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标兵不予加分。
4.同一篇论文、同一项成果奖励、同一项获奖等,可以按照以上不同计分方式计分,取最高加分,不累加;
5.各等级体育赛事加分中,如果是按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计成绩,在z大学体育部开具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按常规的体育赛事等级加分(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至第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参加校外各类协会组织的体育赛事获奖加分,必须是以z大学名义参加,有z大学体育部开具的相关证明可加分。
6.各类协会内部评奖不予加分,如校研会、院研会及各类社团给成员评的优秀个人及团体荣誉等。
五、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和后续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组成。
六、其他
(一)有违背学术道德诚信、违规违纪现象者,实行奖学金资格一票否决。
(二)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研究生阶段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按《z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果在学院主页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本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
篇3: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讲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5、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6、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经学生申请,班级推荐,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将其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