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的相关参考范文,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一、......
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要求
1.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x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在所评定学年中,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
6.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受到违纪处分,无旷课记录。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挂至学生工作处网站正式公布。
8.各学院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奖学金评定流程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所提供的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各学院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并下发至各学院 |
各学院制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备学生工作处 |
各学院资格审查参评学生,测算其综合测评分数,并初定获奖候选人 |
各学院确定获奖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 |
学生工作处核查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程序及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学校审批 |
学生工作处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
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
学生工作处将奖学金评定材料整理归档 |
各学院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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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督促学生遵章守纪,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与奖项设置
(一)文明先进班
(二)文明宿舍
(三)优秀三好学生
(四)学校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系三好学生
(七)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学习进步奖
(九)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资格
(一)评选资格:
1.具有本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2.综合素质测评60分以上。
3.考试、考查成绩均合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以上的同学(免考学生以合格计)。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实践,均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先:
1.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
2.受学校纪律处分;
3.有旷课行为;
4.留级、试读学生;
5.有缺考或缓考科目。
第四条 文明先进班的评选条件
(一)班风建设好。重视班级同学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班级申请入党学生比率、文明宿舍比率、推优比率、党员比率在本年级中居于前列,违纪受处分比率低。全班形成热爱祖国、爱护集体、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二)学风建设好。全班同学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学期平均迟到率、早退率、旷课率、不及格率低,无考试作弊现象,刻苦学习,认真钻研,积极参加科技实践活动和竞赛,全班形成良好的学习和重实践氛围。
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数/(参加考试人数×考试科目数)
(三)第二课堂活动开展好。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注重全面发展,各项活动开展富有成效,获奖率在全校(系)居于前列。班级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
(四)组织建设好。有一个威信高、工作效率高、战斗力强的班领导集体,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团队精神好,工作制度完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工作积极、认真、主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创造性地完成校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度建设好。能根据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班规,建立一套涵盖学习、生活、第二课堂和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班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公约;防火、防盗等安全意识强。
(二)宿舍成员遵守校纪校规。一学年以来,宿舍成员没有受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
(三)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良好,总平均分名列所属宿舍楼或系内评比前10%以内。
(四)宿舍公共设备及私人物品摆放统一整齐,墙壁不得擅自张贴字画,不得私自拉接电线、电话线、网络线,宿舍内务整洁;宿舍门窗明亮,风扇、灯管无尘,房内无蜘蛛网,地面无垃圾,宿舍门前无积水、垃圾,宿舍卫生干净清洁。
(五)遵守公共秩序,自觉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内外卫生整洁;无乱扔、乱吐、乱泼、乱倒、乱涂、乱拉、乱贴等现象。
(六)无浪费水电,无损坏房内一切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无私带异性或校外人员留宿,无欠交或迟交水电费现象。
(七)团结互助,无吵架、打架现象,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的网页,不观看不健康的影碟,不下载、贮存和发布不健康信息。
(八)文明宿舍分年度和月度评比,每月评比一次,年度文明宿舍在月度文明宿舍基础上评比推荐。
第六条 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良。以证代考科目以取得证书为准(或以及格计),不列入单科成绩限制。
(三)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
(四)系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必须在全班排名前3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2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30%以内)。
(五)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成员或班委、团支部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且符合系三好学生条件。
(六)学校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排名前2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5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20%以内。
(七)优秀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和学习成绩在班排名前6%以内,且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若单科成绩低于8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10%以内。
第七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院、系或班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表现良好者;
(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三)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
(四)该年度文明宿舍舍长。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每学期平均成绩比上学期提高15分(百分制)或以上,或在本班名次提高15名或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连续二次(两年制学生为一次)被授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称号的学生,并在最后一个学年里表现良好,学生成绩符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
(一)文明先进班占在校总班数20%,获专项奖励金,奖金作为班活动费。
(二)文明宿舍占在校生所住宿舍10%以内,奖励金额按宿舍成员人数核发。
(三)优秀三好学生:评选名额控制在班级人数4%以内。奖励级别分三个档次: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一等奖学金。
(四)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6%,获二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2%,获二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系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8%,获三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未用完的整数部分可作为系三好学生评选指标。
(八)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每班评选1-2名,院系干部、团学组织等评选名额由团委确定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九)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凡满足条件者均可评选,不设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十)当“国家奖学金”的指标大于“优秀三好学生”人数时,可从“学校三好学生”中进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指标按“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顺序进行评选,且须经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十一)同一学年内,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各类奖学金不重复颁发。
(十二)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按国家规定核发外,其余各项奖励金额由学校核定。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
各项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评选完毕,并给予通报表彰。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及奖励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励金,记入学生个人档案。最后一个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所有评先工作由各系组织初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报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核或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
篇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8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该学年“优秀三好学生”或“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三年级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批复公告,学校将给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