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以ldquo;精准扶贫rdquo;为宗旨,体现人道精神,全面保障无收入、单一收入家庭的贫困生......
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以“精准扶贫”为宗旨,体现人道精神,全面保障无收入、单一收入家庭的贫困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维护教育公平、社会公正,建设和谐社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且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并自愿提出学生特殊帮困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特殊帮困主要针对四种情况,开展在校期间的生活开支与住宿开支的两类资助(四种情况不可叠加申请):
(一)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
(二)学生因父母双亡或来自西部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导致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开支。
重大疾病,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5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重大自然灾害,至少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Ⅳ级标准。
第五条 学生特殊帮困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15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10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5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需处于手术、化疗期间且医疗费用高昂(单月每人在医保范围内的自负部分高于1万元);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为主要受灾地区(重大自然灾害标准至少达到《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Ⅳ级);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因父母双亡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六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父母双亡、无依靠,且非处被收养、领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学年,学生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集体宿舍住宿;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因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七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迁入学校前)户籍所在地和家庭地址(居住地)需同一,且为我国西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居住地在村级,(迁入学校前)户口类型为“农村”;
(二)申请学年,学生民族状态为除汉族外的少数民族;
(三)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四)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请学年,学生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集体宿舍住宿;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七)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条 学生特殊帮困中资助标准的四种情况,不采取叠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特殊帮困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特殊申请表),如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经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确诊并出具的直系亲属的就诊病例、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乡、镇、街道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情况证明等材料;如父母双亡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与父、母和学生本人的全本户口本原件(电子版)和复印件(纸质版);如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应提供父、母和学生本人的全本户口本原件(电子版)和复印件(纸质版)。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直系亲属病情、权威媒体报道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家庭受灾程度、户口本等信息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生特殊帮困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特殊帮困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复核所有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特殊帮困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校学生帮困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17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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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体现人道精神,关怀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医疗帮困原则上主要资助学校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开支。
重大疾病,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5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学生医疗帮困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25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20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1500元。
第五条 因病休学无法进行新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贫困生,帮困标准参照最近一次的认定结果执行。非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经申请并通过审批后,其帮困标准参照“学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生享受学生医疗帮困资助最高年限为6年,即修业年限加延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已取得学校学籍;
(二)(曾)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希望获得资助并自愿提出申请的学生;
(三)罹患重大疾病,并处治疗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医疗帮困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医疗申请表)和经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确诊并出具的就诊病例、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其病情程度等信息,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中的内容,确定申请学生医疗帮困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医疗帮困申请表》和经审核的佐证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复核所有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医疗帮困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校学生帮困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17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3:峰云幼儿园帮困助学申请流程
申办主体:在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幼儿园就读,经民政部门审订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幼儿园就读,经民政部门审订的本市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申办条件:为国牺牲,配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所需材料: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的申请表;其他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
申办时间:考虑到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申请帮困助学,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调查,请在9月10日前受理完毕。各街道、乡镇应自接受申请人《助学申请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程序,发放助学券。民政社会救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在9月25日以后自动关闭审批程序。
办理程序: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申请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帮困助学书面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实该生是否低保家庭在校学生;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申请人(监护人)填写《帮困助学申请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拟办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发放助学券。
(二)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申请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帮困助学书面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实该生是否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申请人(监护人)向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领取《帮困助学申请告知书》,并按照要求办理取证;证明材料齐全后,申请人(监护人)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填写《帮困助学申请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开展检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后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根据上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街道、乡镇给予批准后,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发放助学券。
办理期限:二个星期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近一步做好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5]28号)
表格提供:帮困助学申请表
监督投诉:z区托幼办,电话: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