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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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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学制为3+1、2+2等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其他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对参加学校各种项目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际(境外)项目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本科生项目由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二、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流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国(境)外住地,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三)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宣传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四)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七)返校后协助所在院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本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项目影响。

  (八)返校后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学生出国(境)及国(境)外大学交换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的责任与义务

  (一)对国际(境外)项目申请学生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进行审核,原则上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关,且所修课程学时数相近。

  (三)在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继续承担对交流生管理职责

  (四)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交流生保持定期联系。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五)在交流生返校后学院应及时参照我校培养方案及本办法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六)在适当时候安排交流生进行座谈会或报告会,扩大项目影响。

  (七)对于涉及毕业论文答辩的3+1、2+2等交流生,应按学校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做好向交流生提供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受理交流生的论文答辩申请、安排毕业论文导师、组织答辩等事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并为达到毕业要求3+1、2+2等交流生颁发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选课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与专业相关,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每学期所修学分应满足我校相应学期最低学分要求,交流生所修学时数一般不低于我校当学期所对应学时数。

  (二)课程认定

  1.课程认定基本要求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课程相同或相似时,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均可按程序直接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与本校课程相同,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原则转换。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的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不同但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课程,可以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各学院翻译,经学院审核后参照本办法转换为选修课程。

  (3)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中,当国(境)外接收院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时,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回校补修的方法完成我校相关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

  (4)政治类课程处理办法:交流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向相关学院(部)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由相关学院(部)结合外事处提供的交流生在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并提交教务处登录成绩。

  2. 课程认定基本程序

  (1)交流生赴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之前,在充分了解接收院校该学期课程设置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应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

  (2)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境)外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

  (3)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根据交流生提交材料进行课程认定,确认可转为我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及需补修的课程。

  (4)交流生根据认定结果自行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将填好后的表格交由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5)学院教学秘书将教学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到教务处,教务处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名称、成绩以及学分/学时等)。

  (6)教务处保留国(境)外接收学校成绩单(原件)、《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原件)。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境)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组织相关材料批量报批即可。

  (7)交流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3. 申请及处理时间

  (1)交流生的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申请需在返校后的新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逾期不予办理。如因国(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无法按时申请成绩转换,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转换申请。

  (2)交流生所在学院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3)毕业生需在论文答辩前2周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目前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

  2. 课程成绩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成绩时,转换时按国(境)外接收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制(A、B、C……)形式登录的成绩时,根据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以此类推。)

  (3)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70、55”分。

  (5)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与相关院(部)确定。

  3. 课程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一致时,则按照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直接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时,需参照接收院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为相应的学时/学分。学分原则上按 “理论课18~20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32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四)返校手续

  1.在完成国(境)外学习后,交流生应按期返回我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返校后,交流生首先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课程转换及学分转换手续等。

  3.返校后,交流生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院系(部)及外事处提交出国(境)留学总结,同时还需向外事处提交护照和签证页复印件以及留学生活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答辩

  1.交流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逾期不返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需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交流生,应提前一学期与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联系论文相关事宜,按照学院要求和日程安排提交论文和其它相关材料。如有任何不可避免的变动无法按时返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免予答辩。

  (六)毕业条 件

  参见教务处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交流生修满我校规定学分并达到授位要求,我校按照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生效及解释

  该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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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宗旨,坚持育人为本,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旨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的类别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创新创业等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课程的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分布:通识课程约为 25%,专业基础课约为42%,专业主干课约为25%,特色课程(含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及专业特色课程)约为 8%。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A类、B类课程16~18学时1学分,C 类课程24~30学时1学分。

  第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设置:两年制专业80~83学分,三年制专业120~123学分,毕业学期13学分;公共选修学分设置:一般为2~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 分为及格),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百分制成绩分数与对应绩点的转化: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分数-50)÷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十条 学生凭学分的修读情况进行升级、留级和跳级,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65%以上的,将于本学年结束后自动升级到下一年级,否则按留级处理;

  (二)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的全部学分,同时获得下一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级到下下年级;学生凭《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跳级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学籍异动备案操作;跳级仅在学生一年级

  第二学期申请,第三学期执行。

  第五章 辅修专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此学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专业学分(含专业选修学分)的互换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辅修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2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辅修不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 4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

  第六 学分互换认定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学习形式,学分互换认定分为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和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四条 学历类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成果类包含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专业竞赛等获得的学习成果。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换为我院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一)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标准开设的课程(包括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学力教育或对外交流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实习、实践活动),达到考核要求;

  (三)各类英语等级考证课程、计算机等级考证课程、职业技能(资格)考证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四)国家予以承认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

  (或机构)开设的课程(含远程教育),达到考核要求;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及科学研究等获得的成果,经相关组织机构确认的。

  第七章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符合我院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能在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进行学分互换认定,认定学分不得超过同类课程属性学分的 50%。

  第十七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的课程名称须完全一致,其内容相似度应与我院相关课程达 75%以上,且不同课程性质之间不能进行学分互换,两门课程学分对等进行互认,以学院的课程学分为上限。

  第十八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必须为同一专业大类开设的课程方可进行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权威机构颁发。

  第二十条 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同一课程属性的学分互换认定最多不超过三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项目、论文、获奖)分为文化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竞赛分为知识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分为商业类、科技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学分互换认定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机构课程学分互换认定: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审,再到教学系(部)审核,最后经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互换学分认定:学生出具成果(复印成果认定材料),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教研室确认,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九章 毕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取得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拔尖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获得非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复合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满足相关条件的,由创新学院认定为创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三十条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上只对学院在籍在校学生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行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所有课程的考核都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的具体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华南大学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华南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在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须得到学校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华南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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