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资助的托底工作,建设和谐社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资助的托底工作,建设和谐社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z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帮困补助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冬、夏两季的生活开支。
学生帮困补助具体资助标准,依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帮困补助1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帮困补助8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z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帮困补助6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自第二年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第一年申请的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且每学期至少参与1次公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分上、下学期发放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帮困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布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困难补助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困难补助资助初审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帮困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生帮困补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2017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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