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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中大学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差旅费管理,规范学校公务差旅行为,推进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合同聘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公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保障公务、勤俭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领导及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省内出差除紧急事项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见附表)。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领导及院士,每人每天800元;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第六条 公务差旅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定额包干(见附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如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用餐的,按照《北中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出差期间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八条 因工作原因调入我校的在编正式教职工,因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出差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十条 公务出差由申请人或组织单位填写《外出公务活动(差旅)审批单》(附件),处级干部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确需对方接待的提前一周要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务差旅实行“一差一报制”,出差人员须在每次公务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报账手续,逾期不予审批报销,不准多次合报或混报。假期出差,报账期限顺延至假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报账手续原则上实行“三单合一制”, 即《外出公务活动(差旅)申请单》、财务票据、公务卡刷卡单三单合一、审签报账。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担任行政职务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应根据出差完成工作和经费来源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计入包干补助内的票据不予报销;如涉及公务接待按照公务接待办法执行。
不得报销因私发生的接待费用和消费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如因相关原因由接待单位负担住宿费的,由接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出入非公务接待场所。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相关规定:
会议、培训等地点不在本城的,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享受包干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若举办单位要求食宿自理的,按照公务差旅规定执行。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
会议、培训等地点在本城的,不得住宿,会期1天及以内的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会期2天及以上的交通费按照每人每次160元包干。
参加学校委派或借调任务,不享受包干补助。由学校负担费用,凭发票和单据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往返于朔州校区开展工作,不按照公务差旅对待,不享受包干补助。
第十七条 科研活动差旅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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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规范报销制度,根据Z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湛财行[2017]44号)、《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湛财行[2017]157号)规定,本着“规范开支、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常驻地:是指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不含东海岛、硇洲岛)、坡头区(仅限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仅限麻章镇)。
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市内公交车,确因工作需要,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方可乘搭出租小汽车,凭票据报销。
常驻地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确有必要选择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凭票据报销。
第二条 健全国内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各处室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等安排教职工出差,出差前需事先填写《Z市爱周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见附件),详细填写出差人员、目的地、出差时间和出行交通工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照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职级乘坐,凭票据报销。未按规定职级乘坐超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型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早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2、乘坐飞机的规定:
(1)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符合乘坐飞机或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3)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且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该线路(直达或中转最少)最高标准的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标准核定,报销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3、教职工出差乘坐汽车的,需到合法、正规的运输公司乘坐普通大巴或直达汽车。
4、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计算,不需提供票据。市内交通费定额标准如下:
1、出差到Z市以外的,每天80元/人。
2、出差到Z市内常驻地以外的,每天50元/人。
3、出差住地期间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自驾车出差
出于安全考虑,学校不提倡教职工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票据报销。
1、省外住宿费标准按湛财行[2017]157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2、省内住宿费标准上限详见下表:
类别
级别
住宿标准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区)
省内除前7个市的13个市辖区
13个市辖县及Z市常驻地以外县(区)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标准间
550
530
500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
标准间
450
420
400
3、因广交会期间宾馆房价上浮较大,考虑到工作需要,这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可按原标准上浮50%。
4、如高考术科考试等特殊情况,这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可按原标准上浮不得超过50%,入住前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报销。
5、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6、住宿费超标的界定,以出差住宿天数的平均住宿费为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按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计算,不需提供票据。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定额标准如下:
1、出差到Z市以外的,每天100元/人。
2、出差Z市内常驻地以外的,每天80元/人。
3、在常驻地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40元/人。
第五章 与会、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九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业务培训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教师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经学校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如举办单位有招待所的应在招待所食宿;报名费、书本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票据按学校规定报销;考证费自负。教师参加学历学习的费用学校不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标准: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给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六章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
第十三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相距父母80公里外)或夫妻异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原则:相距400公里外)的往返路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可一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标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差三项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只限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得乘坐出租车、高铁或飞机。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除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外,其余按硬座票报销。
第十五条 探亲的差旅费只报销上述规定的车、船票和中转住宿费,每个中转站的住宿费限报一天,标准上限为150元/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10天内应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附上相关文件、通知和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附上正式合法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非车站出售的手撕车票不予以报销。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以及缴交的会议费、培训费等,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凡出差办事需要过夜住宿的,报销时需提供住宿票据,按住宿天数和在途期间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以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凡由旅游公司开具的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等项目内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单位工作需要,需委托旅游公司代办的,须事先提出书面列明事由、行程等,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娱乐场所、部队开具未经缴税的票据一律不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报销差旅费必须持当次发生并取得的票据,不得采用其他票据或以往取得的票据顶替。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校的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相关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参观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差旅审批手续不齐全,出差活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转嫁差旅费的;
4、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附件:1、省外住宿费标准调整表(湛财行[2017]157号)
2、省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湛财行[2017]157号)
3、Z市爱周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2017版)
2017年12月 13日
Z市爱周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注:1、本表作为报销凭据,若出差到多地的,请在备注栏写明具体行程。
2、非车站出售的车票、娱乐场所、旅游公司、部队开具未经缴税的票据一律不能报销。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篇3: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厅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是指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校办公司或独立核算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长及相当职务和被聘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内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凡乘坐飞机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预算额度内审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标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外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自带交通工具和到省内县以下的乡、镇出差以及参加会议、学习期间不发给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后,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士费等其它市内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在衡阳市内办事,其交通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其部门包干经费中控制使用,填具差旅费报销单凭车票实报实销。
凡参加市内会议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假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无论到省内、省外出差,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出国或到港、澳、台由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严禁从预算内经费开支参加各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各类商业性质的会议和培训。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会或学习培训的,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报名费、考察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市级600元/人、省内片区和厅级800元/人、省级和跨省区域级1000元/人、国家级1200元/人的标准控制,超过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或学习班的,则会务费、资料费等按实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短期出国培训参照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其它本规定未述及之处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等三个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后,除了公派出国以外,国内出差不再借款。各院(系)、部(处)要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超过办公差旅经费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华南综[2014]4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