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厅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
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厅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是指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校办公司或独立核算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内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凡乘坐飞机的由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预算额度内审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标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凭票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外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自带交通工具和到省内县以下的乡、镇出差以及参加会议、学习期间不发给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后,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士费等其它市内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在衡阳市内办事,其交通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其部门包干经费中控制使用,填具差旅费报销单凭车票实报实销。
凡参加市内会议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假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无论到省内、省外出差,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出国或到港、澳、台由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严禁从预算内经费开支参加各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各类商业性质的会议和培训。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会或学习培训的,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报名费、考察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市级600元/人、省内片区和厅级800元/人、省级和跨省区域级1000元/人、国家级1200元/人的标准控制,超过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或学习班的,则会务费、资料费等按实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短期出国培训参照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其它本规定未述及之处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等三个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后,除了公派出国以外,国内出差不再借款。各院(系)、部(处)要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超过办公差旅经费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华南综[2014]4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