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z学院发〔201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国......
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z学院发〔201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评标专家,是指录入z文理学院招投标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及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二)会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抽取专家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参加评标;
(三)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条件与产生
第五条 专家的组成:
(一)校外专家库:以z全市范围内各领域的专家资源为基础,从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选择部分人员组成,其管理办法参照《z市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校内专家库:利用学校资源根据不同专业组建的专家库。该专家库专家产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一般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4. 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年。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征得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
(三)资格审查;
(四)培训和考核;
(五)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为专家。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可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的专业分类。
第九条 对符合多种专业评标要求的专家,一般聘任为其最擅长专业的专家;专家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可以聘任其他专业的专家,但必须符合该专业的专家条件;同一名专家最多可聘为两个邻近专业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条件和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必要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投诉调查结果及不良行为发生情况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二)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三)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四)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规定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聘用的顾问、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书的评分以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四)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五)积极参加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
(六)工作学院或部门、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校招投标中心。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四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校招投标中心的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由三方签字确认。专家抽取后,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可根据每个招投标项目的特点来决定。重大的、特殊的项目可全部或部分聘用校外专家,一般的、小型项目以校内专家为主,不聘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主体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外,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考核诚信档案,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专家的日常考核、记录并存档,同时每年对专家诚信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根据诚信记录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招投标中心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专家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
(三)参与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续聘,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及在宣布评标结束前离开累计三次,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累计五次的;
(三)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校招投标中心提出解聘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