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大学社科文库资助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海河大学社科文库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行动计划(2012-2020)》的发展目标,鼓励我校人文社科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投入学术探索......
海河大学社科文库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行动计划(2012-2020)》的发展目标,鼓励我校人文社科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投入学术探索和创新,多出人文社科高水平学术研究著作,进一步总结和展示人文社科学术成果,促进我校人文社科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文库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社科文库分为“海河大学社科精品文库”和“海河大学社科青年文库”两类:
(一)“海河大学社科精品文库”主要资助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高水平学术著作的出版;
(二)“海河大学社科青年文库”主要资助具有良好理论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四条 申请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拥有著作权,并且是著作的第一署名人。
第五条 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出版价值和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
(二)申请资助出版的书稿应为基本完稿(80%以上),并已与出版单位草签了出版合同书;
(三)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获得其它形式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再版专著;
(二)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以及工具书;
(三)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网络出版物;
(四)教科书、教参和一般数据库。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社科处每年分别在3月和11月集中受理出版资助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条 同一申请人每一年度只允许申报一项。
第九条 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择优推荐,并将下列材料提交社科处:
(一)《海河大学社科文库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三份,附带电子文档;
(二)符合出版要求的书稿全稿或基本完成(80%以上)的书稿打印稿一套;
(三)出版单位同意出版的草签合同。
第十条 社科处对申请者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评定。评审通过者,列入社科文库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社科文库资助计划的申请人在正式出版前如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社科文库将不再给予其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社科文库资金从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专项)中列支,主要用于资助校内教师和科研人员人文社科类著作的出版,不支付个人稿费。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著作,将根据著作的质量和篇幅,分类别、分层次进行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正式出版后,申请人持出版社正式出版合同(原件)及发票,经社科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社科处负责有关资金的审批、监管与使用等具体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原则上应在权威出版社出版。
第十七条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统一使用“海河大学社科精品文库”或“海河大学社科青年文库”专用封面。
第十八条 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在受资助当年年底前出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出版的,应事先向社科处提出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半年后仍未出版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正式出版后,申请人须向社科处提交三本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