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运动员训练装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保证运动员的 、高质量的训练,激励运动员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特制定教练员、运动员训练装备管理办法:
1.运动服装是国家财产,用于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及比赛时使用。
2.我校正式体育代表队有权享用训练服装,四年使用长袖运动服一套,两年使用背心裤衩一套或比赛服一套,鞋一年一双(项目专用鞋)。使用年限到期,服装、鞋归运动员所有,作为纪念。领奖校服一律交还学校。
3.特招运动员使用过的服装,原则上毕业时服装归原运动员,对有贡献的运动员,因毕业服装使用满三年者,服装归运动员。对服装丢失者每年按25%折旧费赔偿。中途退队运动员的运动服、鞋等由教练员及时收回。
4.运动服由教练员及队长统一登记办理、名单交仓库管理员,比赛及在赛前一个月向保管员借出使用,比赛结束后两周内洗干净,由教练员及队长收齐将服装交还保管员入库,如丢失或故意损坏照双倍价格赔偿。
5.田径队的钉鞋,根据需要由教练员统一向保管员领取,借给运动员使用。损坏以旧换新,没有训练和比赛任务时由教练员将钉鞋收回交给保管员,丢失的由丢失者每年按25%折旧费赔偿。
6.运动员不得将服装转借,队员毕业离校或退队时由教练将运动服和体育器材如数收回交管理员方可办理离校盖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