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管理规定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并对运动员全面负责,参赛前为运动员办理有关运动保险事宜。教练员在工作中,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要珍惜机会,爱惜人才。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训练,在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运动员搞好运动员之间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运动队(运动员)的作风建设。
3、教练员有义务了解体育特长生生源情况,有介绍和推荐体育特长生的责任,在招收本项目体育特长生中,有优先建议权并对该生入学后的训练、竞赛和运动成绩负起责任。
4、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有及时向体育部反映运动队(运动员)基本情况和阶段表现的责任。在所负责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责令其检讨、停止训练一周和停训一个月的处罚权力,处理意见需提交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提交体育部根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的权力。对训练刻苦、作风顽强、运动成绩优异的运动员,有向体育部推荐(保送研究生、获体育奖学金)侯选资格、申请缩短和延长学制的权力。
5、本着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精神,各运动队在比赛开始前一周,由主教练根据本次比赛的具体情况上报比赛期间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比赛期间的交通和饮料等费用),报经体育部领导批准后,去财务处领取预付款,并于比赛后一周内完成报销、结清还款。
6、教练员每学期或每赛季应上报总结材料以及下学期或下赛季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训练,严格考勤。无特殊情况,教练员在赛前4周内和比赛期间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并作好比赛后的总结。
7.课时费、奖金按每学年发放,教练员事假、病假可事先向竞训主任请假,无故不到训练扣出相应课时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因工作需要公派外出除外)。
11.高水平队教练员聘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