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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东师范大学章程

日期:2019-08-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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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东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北东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北东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北东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北东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东师范大学,简称为北东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研究决定校长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他群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北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提出需报请党委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校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设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研究提出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务委员会下设督学组,督学组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或者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部)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学院(部)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受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或授权,对涉及学院(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专业调整、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制定、学术失范行为的甄别和定性、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或评定,最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部。

  学部是跨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的管理协调机构。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跨学院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教学科研信息、资源和成果共享等。

  学部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各级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注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等,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

  理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校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会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椭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以笔尖、五星、书籍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46”组成的图案。中文为郭沫若字体。学校标准色为深蓝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校名与学校徽志颜色为深蓝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由张松如(公木)作词、吕远作曲的《北东师范大学校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依七十六条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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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华大学章程

东华大学章程

序言

  东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12年实业家张謇创办的纺织染传习所。1951年,国家为加速发展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纺织工业,整合上海交通大学纺织系及华东、中南、西南等高校的纺织院系,组建成立新中国第一所纺织高等学府——华东纺织工学院,由国家纺织工业部管理。学校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内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1985年更名为中国纺织大学;199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1998年转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1999年更名为东华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主要为全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英文校名:Do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DHU。学校网址是: http://www.16fw.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东华校风,倡导“观念兴校、学术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理念,推崇“积极向上、爱校荣校、崇尚学术、追求卓越、敬业奉献”的东华精神。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崇德博学,砺志尚实。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6日为校庆日。校标意寓“经纬征程,日月东华”。校歌是《东华之歌》。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 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

  校长主要职责:

  (一) 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 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事项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 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教授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 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四) 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empirenews.page--]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联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 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系、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科研立项,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等;

  (二) 审议学院事业规划,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学术规范等;

  (三) 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 审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循“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empirenews.page--]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和服务收费制度。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 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 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第八条 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13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empirenews.page--]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empirenews.page--]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empirenews.page--]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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