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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章程

日期:2019-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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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学校创办于1958年,原名z冶金学院,1988年更名为南方冶金学院,1998年和2000年,南昌有色金属工业学校、z省商业技工学校分别成建制并入学校,2004年更名为z理工大学。学校先后隶属于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z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13年实行z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共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和谐兴校”的办学理念和“以贡献求支持、以特色争优势、以创新谋发展”的办学思路,立足z、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行业,努力建设成为“综合实力z一流、优势学科国内先进、特色领域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钢铁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z理工大学”,简称“z理工”;英文名称为z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XUST。学校中文域名是:z理工大学.cn,网址是:http://www.16fw.com。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z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86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z省人民政府举办,z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法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志存高远、责任为先”,倡导师生员工既有远大理想,又脚踏实地、勇担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市场理念经营学校、以教育规律管理学校、以法治理念治理学校”,推进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学校坚持“教学优先、教师优先、学生优先”的工作原则和“教学满意、教师满意、学生满意”的工作标准,建立完善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致力于培养具有“为人诚实、基础扎实、工作踏实”特质的人才。

  第七条 学校面向需求,突出特色,重视基础,强化应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保障学术自由、提升学术水平、提高服务能力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培育和提高科研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学校按照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要求,鼓励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努力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九条 学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融合行业和区域特色,培育以“责任、实干、卓越”为核心内容的理工文化。

  第十条 学校实施人才战略,引进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领军人才,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后勤保障队伍,提升学校人才队伍实力。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特色战略,不断强化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和校园文化特色,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开放战略,大力加强校地、校企、校院(所)、校校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深度开放与合作的方式和机制,走开放办学与国际化发展道路。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质量战略,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举办者、共建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z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z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共建者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学校与共建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共建政策和协议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以及终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举办者批准和共建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招收学生,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聘用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五)为师生员工开展各项活动创造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向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的原则,设置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

  学校坚持传统学科现代化,通用学科特色化的学科发展思路,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调整和设置学科及学科群。

  第二十二条 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学生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 师生员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并公正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修德善行,勤勉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聘用合同享有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获得公正考核与评价;

  (五)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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