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4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学校的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上海市民办扬波中学董事会
2016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民办扬波中学由举办方上海市静安区教育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200万元注册举办。举办方不要求回报。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上海市民办扬波中学
学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991号
第四条 学校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五条 学校接受静安区教育局、静安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静安区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完全中学
办学形式:全日制
招生对象:小学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
(一)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方委派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以及社会著名人士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请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二)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三) 董事增补,由举办方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四)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或董事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遵守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原则。
(二) 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 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静安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报静安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能主持日常工作、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 负责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务委员会、工会组织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按市教委颁发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学校档案。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静安区物价局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1)举办者的出资; (2)学费(杂费或管理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
发展基金按不低于25%的年净收益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送静安区教育局。
第五章 学校的变更、终止与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或董事会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静安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国家税收;
(四)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上海市扬波中学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