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根据区民办教育协会指示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问题制订如下规定:
一、招生工作
1、学校招生工作的方案、流程、日程安排、人员组织等应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由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对部分特殊学生的入学问题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加以汇集,召开由校长主持,有董事长、党支部负责人等参加的一定范围的会议进行讨论,并集体作出决定。
3、对集体讨论后出现的个别特殊学生入学问题,由校长报请董事长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解决。
4、对招生工作中必须加以保密的事项,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者给予最高为“辞退”的处分。
5、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最高为“辞退”的处分。
6、在招生工作过程中,校长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收受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的酬金、购物卡、贵重礼品。如有违反者给予最高为免去职务(辞退)的处分。
二、学籍管理
1、如有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提出“借入”、“借出”、“转入”、“转出”、“退学”、“复读”等要求,一律先由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注意见同意后,交教导处主任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的申请书由教导主任存底保管备查,并负有保密责任。
3、凡申请转入、借入、复读的学生,教导处主任在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到班级就读。
4、校长及其他校级管理人员不得越过教导主任自行直接将学生安插至班级,也不得越过教导主任,自行要求教务员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5、在办理学生“借入”、“借出”、“转入”、“转出”、“退学”、“复读”的过程中,校长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收受学生(其监护人或请托人)的酬金、购物卡、贵重礼品。如有违反者给予最高为免去职务(辞退)的处分。
6、学校董事会、党支部如对学籍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校长或相关人员有如实汇报情况的义务。校长或相关人员若隐瞒实情,虚假陈述,董事会即给予最高为免去职务(辞退)的处分。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