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