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生员工必须爱护学校公共财物,珍惜学校一草一木。如果确因不慎损坏公物者,应根据情况酌情赔偿。
2、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应照价赔偿外,须报请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教育和批评。
3、师生员工因公或在教学实验时,损坏公物,应根据“可避免性”损坏物品的使用程度和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全部赔偿、部分赔偿或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