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学生会是在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团委、学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代表和维护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高中部校园文化,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到上下沟通。参与学部有关决策与管理。
第二章成员
第一条凡有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维护学生会利益的优秀学生,都可成为高中部学生会成员。
第二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出席学生会有关会议。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发展的义务。
(五)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本会权力机关是高中部学生会干部大会,干部大会每星期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决定,并经学校领导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进行,干部大会期间,其职权由学生会成员执行。学生干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讨论、决定应由高中部学生干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学生会是高中部工作的常设机构。
(一)推举学生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二)批准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学
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名单。(三)根据学生会主席提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四)批准学生会的有关条例、制度、办法和总体工作计划等。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六)召开学部学生大会。
(七)行使学生干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学生会成员的任期从产生至下一次学生会改选为止。
第五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产生,实行组阁制。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生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各部部长、副部长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由班级提名,组织竞选演讲并报学部批准通过,部长以下的学生会成员由学生会讨论后直接任免并交学部备案。
第四章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高中部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