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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潍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学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的开放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院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面向学生开放使用。
二、实验室开放的任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提高利用率,对培训学生技能、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开放实验项目应以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型实验项目为主,以达到培养、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目的。
(一)实验室开放形式:实验室开放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学生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主要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等。
(二)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开放实验项目不能与所学实验课程计划内实验项目重复。
(2)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三、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各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院系部要根据本规定和各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公布开放时间和实验室,并严格组织实施,每学期要认真进行实验室开放工作总结。
(三)实验室要努力改善实验条件,加强教师指导,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实验室进行实验,开展制作、发明和创造活动。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四)申请参加开放实验项目实验的学生,原则上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学生要选定(拟定)实验项目,制订实验计划,向实验室提出实验申请,各院系部要严格审查。
(五)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要按有关要求认真参加实验,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和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验过程、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及时考核、评定成绩,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成绩突出者,可获得创新学分(按有关规定办理),记入档案。
(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对各院系部实验室开放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对各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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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大园艺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属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等,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属非责任事故,应查请事故原因,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属偷盗、丢失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备;
4、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操作;
5、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6、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
8、其它责任事故
二、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情况赔偿:
1、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事故、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5、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三、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
1、501—1000元的赔偿50%
2、1001—2000元的赔偿40%
3、2001—5000元的赔偿30%
4、5000元以上的赔偿20%
四、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如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及附件、万用表、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物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
篇3: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
1、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
2、二甲苯等废液集中后,放置灯芯燃烧处理。
3、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稀释等办法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品进行实验。
二、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
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5、实验动物尸体、器官要由专人管理,先放入冰柜统一保存,定期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三、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各教学实验室要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
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配备通风橱、超净工作台。
3、若条件允许,有关实验室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气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四、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微生物污染源,要求做到:
1、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
2、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
3、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