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东大学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充分发挥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在学校开拓创新、争先进位中的作用,鼓励和调动校内外不同学科的科技资源向我校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积聚,培育和产生一批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的科研团队,不断提升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智库建设和科研管理创新,特设立“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我校各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
第三条 本基金由科研院、社科处具体实施,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而设立的开发课题,用于支持校内不同学科的优秀科研人员,紧密围绕实验室的研究内容,自主开展交叉学科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前沿研究,以及交叉新兴学科研究等的课题。
第五条 “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部省级人文社科基地围绕其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自主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和重要学术活动,培育重大科研成果和创新团队,提高基地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及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积极建设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以上人文社科“2011”协同创新平台。
第三章 申请与实施
第六条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额度为部级实验室研究基金为40万元/年,省级实验室研究基金为30万元/年,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为10-15万元/年。
第七条 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年度基地研究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计划,提交自主研究和开放课题项目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签章后,报科研院、社科处审核,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开放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递交自主研究和开放课题项目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不少于实验室研究基金的30%“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校外占40%,校内占60%,
第十条 项目研究结束,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项。如需要延长研究周期,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年初一次下拨,实验室(基地)负责对研究基金的研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验室(基地)研究基金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完,对在每年11月底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予以收回,并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