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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南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排名于所在学院前10%;
5.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宿舍表现良好;
6.如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作为,或为学校争得较高荣誉者,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奖条件。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安排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2.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数组织评选。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2.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评审,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
3.各学院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各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履行告知义务,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党总支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各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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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公信力,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精神,按照三峡大学《三峡大学关于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14]36号)文件要求,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特制定《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评审组织
(一)水利与环境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任相关成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等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封林彭辉
副组长:谢晓庆卢晓春
组员:董晓华纪道斌邵盼盼许阳黄建文何军黄绪泉黄宜胜研究生代表两名
(二)学院成立专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分配名额给水利与环境学院。学院不分年级,按照参评人员所在专业归类,根据水利工程(含工程力学)招生人数:管理科学与工程招生人数的比值进行名额分配。
三、评审对象
表现优异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四、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表现良好。
(三)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学习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30%且无挂科。
(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C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学院初评推荐环节中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就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活动4个环节情况现场公开答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成果证明。获奖证书须提供原件,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科研成果可提供复印件,SCI、EI检索论文须提供图书馆检索证明原件。
其中,纸质版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由班长统一送至研究生办公室许老师处。电子版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姓名+学号”命名发送至www.16fw.com。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评奖资格。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优先原则如下: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者(国家级奖不分等级,排名前15;省部级奖一等排名前3、二等排名前2、三等排名前1);2.公开发表SCI(SSCI)期刊论文或A级期刊论文者;3.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而为学校赢得荣誉者,且其成果获得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优先。
不在优先考虑范围内的再按分值多少排序。成果的等级及分值按照《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三峡大科〔2016〕55号)和《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人〔2016〕42号)文件计算,其中B级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最多只计2项。科研成果除科技奖励外,要求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第一完成单位为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或相关实验室。
如果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人数小于当年的指标数,将根据剩余指标逐步降低申请基本条件中第5条的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同类奖学金只能获得一次,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研究生工作部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本细则由修订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篇3:人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人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原则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经学生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实行在线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小组讨论,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