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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科技学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致伤、致死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工部(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下设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启动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现伤害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及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防止次生意外事件发生。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汇报。所在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领导和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系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所在系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并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抚工作。
(四)意外伤害事故的现场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并摄影或摄像留存,以便于调查和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事件的起因、经过,通过师生及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第七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学生所在系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并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好记录备用。
(二)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学工部(处)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刊等媒介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次发生。
(六)校外媒体的接待由校宣传部负责。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可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帮助。帮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如果受伤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受伤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
第十三条 处理事故的费用(含赔偿、帮助金额)由校、系承担的份额由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支付。与辅导员、班主任有工作责任的系,系里承担部分费用,认定为一般责任的承担10%,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承担20%。对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由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同一聘期内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突发疾病事故除外)的年级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预案
为使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减少伤害损失,尽力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