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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学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发生的火灾、火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消防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党委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及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置。指挥部设在保卫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检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六条 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介入和求助。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具体工作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由主管单位牵头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送突发事件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送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敏感时期要落实各级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排查和消除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火灾事故(I级)
从业人员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和死亡共10人 及以上或损失10万元以上,进入I级应急状态。
(二)较大火灾事故(II级)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3人或重伤和死亡共3-10人,或损失5万-10万元,未构成重大人身事故者,进入II级应急状态。
(三)一般火灾事故(III级)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及以下事故者,进入III级应急状态。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或接到较大以上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据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应包括:
(一)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二)事件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事态现状、处置准备情况和其他需报送的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第二十条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研究事件级别,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准确、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重大火灾事故(I级)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保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有人寻隙滋事,并及时请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装备、物资准备。
(二)较大火灾事故(Ⅱ级)
各单位投入灭火、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一般火灾事故(Ⅲ级)
保卫处进入现场,消防站人员开展灭火工作,维持秩序,各单位做好单位和周边的排险和师生疏散工作。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进行建筑、水电的检查防护、疏通道路、排水设施,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以后,立即开展以下后期处置:
(一)工作重点从应急转向善后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
(三)校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其他工作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四)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五)积极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
(六)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临时居住安置工作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求助。
(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火灾发生;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秩序。
(八)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补救,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新市人民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协助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一)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善后救援。
(十二)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外国专家,接待可能参与救灾的外国救援人员。
(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乡新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评价单位和单位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或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党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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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护管员培训:消防安全管理
物业护管员培训: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的任务、目的、方针和原则
1、消防管理的任务
①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管理机构,选择、考核、培养各种消防人员。
② 制定消防管理计划,选择并决定近期或远期消防管理目标。
③ 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动员每个社会成员参加消防管理活动。
④ 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采取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为社会提供最佳安全环境。
⑤ 建立健全消防法制、实行依法管理、从严管理。
⑥ 对消防事物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协调工作。
2、消防工作的作用
① 消防工作是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需要
② 消防工作是保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
③ 消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 消防工作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消防工作的原则
①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② 专门机构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③ 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
④ 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消防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专职消防班组
为加强物业的消防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安全保卫部门设立一个专职消防班负责此项工作。选择消防班人员时,注意要选择年轻力壮、身体素质好、反应灵敏、行动迅速、责任心强、勇于献身又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选定人员后,还要对其进行思想品德和消防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度,熟悉并能使用多种消防设施设备。
2、制定完善的消防制度和规定
消防中心值班制度
② 防火档案制度
③ 防火岗位责任制度
④ 其他消防规定
要搞好消防管理工作,还要广大用户的配合,因此还要制定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3、管理好消防设备
现代建筑物内部都设有基本的消防设备,以保证其内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防管理的的基本知识
燃烧
燃烧是物质的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大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烧是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进行剧烈的化合反应。化学反应是否发热、发光、生成新物质等三个特征,是区分燃烧和非燃烧现象的依据。
燃烧的条件
a、可燃物
b、燃物
c、着火源
灭火的基本方法
a、隔离法
b、窒息法
c、冷却法
d、抑制灭火法
火灾的一般预防
a、减少可燃性物质。
b、预防着火源,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解决。
c、建立防火分隔区。
四、高层建筑消防管理
我们国家规定8层以上或者高达24米的建筑物为高层建筑。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消防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高层建筑消防的特点
a、耐火极限低 b、火险因素多 c、火势蔓延快 d、扑救难度的大 e、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主要措施(防火、安全疏散、自动报警、事故照明)
篇3: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安全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广播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责任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巡查的内容。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部)、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检查、巡查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各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结合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学校在校园网络、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学院(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火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林院〔2005〕80号)同时废止。独立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