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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昆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学校公务接待对象为到学校从事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分级管理的要求,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学校层面的接待按照工作分工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各单位(部门)层面的接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审核,党群部门归口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部门归口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到来访信函后及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并按校领导指示,由党、校办负责人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附件1),根据审批意见与来访单位沟通并制定接待方案后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交到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予以归档。
第八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和餐厅。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接待所产生的报销票据必须附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坚持集中乘车原则,由接待单位(部门)与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联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层面的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校办协调有关校领导参加。各单位(部门)的接待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活动,由党、校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需事前报校领导批准,标准依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变相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纪念品等。
第四章 接待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控制在单位(部门)日常运转经费的2%以内,超支不得报销,日常管理中接待费用与其他经费分开记账。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部门)接待费用,校内接待以转账方式支付,校外接待以公务卡刷卡方式或者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接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接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公务接待审批意见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发票、刷卡凭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计财处每年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
第五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二十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一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学校监审处和纪委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事公务接待,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由其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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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乡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乡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促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公务接待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全面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及要求
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的原则,按照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对等对口、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要求,做到文明、节俭、规范、有序接待。
(一)归口管理原则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客人或学校邀请的客人,由两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和兄弟院校部门、院系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部门、院系负责。
3.学术交流来宾接待,由科研处和相关院系负责。
4.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
(二)对等对口接待原则
1.根据宾客的身份、来校目的、内容要求,本着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对等对口,适当提高规格的原则接待。
兄弟院校来访由党委书记带队时,我校党委书记出面接待,校长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校长带队时,我校校长出面接待,党委书记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带队时,我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出面接待,党委书记、校长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带队时,我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出面接待,党委书记或校长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带队时,我校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出面接待,党委书记出席见面会。
2.学校有关部门、院系负责的接待工作,确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的,须提前与两办联系,由两办负责统一协调。
二、接待程序
根据宾客的身份、来校目的、内容要求,制定接待方案,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一)两办主任根据来宾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听取校领导对接待工作的意见。
(二)两办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接待方案,以对等原则确定并通知共同参与接待的部门和人员。根据需要,准备好会谈会见资料、领导讲话、学校宣传片、多媒体课件等,做好会议会标、桌签摆放、音响设备、茶水纸巾等会场布置工作。
(三)根据来宾要求,协助安排、落实来宾吃、住、行及参观考察活动。
(四)做好公务接待有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各部门、各院系负责接待时,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涉及单位职责
学校牵头接待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两办根据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一)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邀请,来宾在校活动的摄影、摄像,校内报刊、校园网、校外新闻媒体所需新闻稿件的撰写、制作、发布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做好摄像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来宾车辆校内行驶通畅,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生处、后勤处、总公司负责各参观点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水、电、气、暖正常供应,做好校园道路、绿化带、教室、宿舍、餐厅等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四)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负责做好相关教学、实验、图书等参观考察点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遴选参观点,落实讲解人员等。
(五)各部门、各院系负责做好所涉及到的接待工作。
(六)根据需要,突发、应急接待工作可临时协调布置,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其他接待事项
(一)迎送安排: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及有关单位来宾,一般不安排接送。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确定。
(二)住宿安排:接待上级单位来我校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可以安排套间。住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支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由学校支付。
客房和会议室一般不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三)用餐安排:本着节约的原则,来宾用餐一般安排工作餐。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其相应标准如下:
1.定点用餐。接待上级、同级进行指导检查、调研、观摩,兄弟院校来校考察、召开会议、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职工餐厅用餐,也可安排在乡新市确定的市内定点接待服务单位用餐,以自助餐为主。
2.用餐标准。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中午用餐不安排酒,晚宴不安排高档酒,不准备香烟。
3.审批流程。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校级公务及校级领导公务来客,由两办安排接待,两办主任签发派餐单;各部门、院系公务来客,由各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安排接待,并签发派餐单。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的1/2。
(四)用车安排:纳入学校公务接待范围的客人,其用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五)会见会谈安排:根据对等对口原则,受邀请的学校领导和接到通知的部门、院系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见会谈。
(六)接待人员要求:着装整洁大方,态度热情诚恳,遵守纪律,服务周到,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自行其是。
五、参加外事接待有关注意事项
(一)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至少提前三天(重大活动至少提前一周)将外事活动的内容、时间、接待地点等书面通知有关学校领导以及参加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出席外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提前到达接待地点。
(三)参加外事活动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中途不得随意退场。
(四)陪同人员临时需要更换或请假时,应及时通知外事办。
(五)注意外事活动中的仪容仪表以及外事礼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着正装(西装、领带)。
(六)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保密制度,不谈论敏感问题。
六、接待纪律
(一)严格执行《乡新学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3〕7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二)严禁用公款接待私客,校内部门、院系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
(三)凡接待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七、接待费结算
接待费的使用和报销严格执行《乡新学院部门经费使用审批管理规定》(院财字〔2013〕9号)。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人员、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活动,是指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碰头会研究同意,以“乡新学院”名义邀请的人员、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活动。
(二)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校内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各职能部门、院(部)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4.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食堂进行,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
二.接待范围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等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
2.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洽谈合作的兄弟院校、企业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3.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校讲学、访问、交流的专家、学者、校友、知名人士等相关人员。
4.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的,按照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或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待。
5.其他因公需要学校接待的。
三.具体要求
1.住宿标准严格执行河南省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
2.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4.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5.不得悬挂迎送条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
6.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学校各部门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四.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报备、后接待,接待部门须在公务接待前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严格接待审批制度。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
3.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资料、公务接待清单;报销结算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学校应当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事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二、授权报账部门
原中工学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一
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