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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天医科大学图书馆文献过期、损坏、遗失等处理规定

日期:2019-09-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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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天医科大学图书馆文献过期、损坏、遗失等处理规定

  一、关于借书过期处罚的规定

  ⒈ 借出的图书和其他文献,逾期不还,按0.1元/天进行罚款。

  ⒉ 如寒暑假内到期的图书,开学后第一周内还书,不予罚款;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几个国家法定节假日,返校后三天内还书,不予罚款;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还书者自到期日起罚款。由于学校安排需离校较长时间(超过一个月)者,请于离校前到馆将所借图书还清(否则易产生过期罚金),并申请借阅证挂失,返校后如仍然需要进馆借书,可到图书馆申请解挂。

  ⒊ 丢失图书须在借阅期内向图书馆说明,并于指定期限(通常为一周)内予以赔偿,过期按规定罚款。

  二、关于图书馆文献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馆藏文献是学院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本院并受相关法律保护。馆藏文献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损坏等赔偿办法修订如下:

  ㈠ 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⒈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否则照章赔偿。普通书刊,不可清除的污迹,少于5页的(包括5页)每页罚款0.50元,超过5页的,以同版本新书相抵,如不能购得,按丢书处理。

  ⒉ 可清除的污迹,每页罚款0.10元,并负责将污迹清除;其它书刊(贵重书、工具书、外文影印书、外文原版书)根据实际情况处以普通书刊罚款额10倍。污损严重者参照“遗失图书”予以处罚。

  ⒊ 裁割、损坏书刊,按照本节第㈡款 第1条之规定予以赔偿。

  ⒋ 损坏书的加工项(条码、书标、不外借标识、色标等)罚款1元;损坏封面封底罚款1元。

  ㈡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

  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赔偿制度具体如下:

  1.普通书刊:

  2015年(含)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014-2010年(含)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2009-2000年(含)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8倍赔偿;

  1999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2.丢失馆藏孤本书、贵重书(复本量小于3本,价格大于200元)、外文影印书、

  外文原版书罚款为原书价格的5倍。

  3.丢失成套书刊,影响全套使用者,按整套价格赔偿。

  4.精装书刊以平装书刊赔偿时,赔偿精、平装的差价。

  5.凡遗失书,查不到原价或市面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适当估价赔偿(所加倍数参照本规定第1项办理)。

  6.遗失书刊赔偿后,在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可将原书交还本馆,凭原赔款收据退款,但要收取过期罚款。

  7.如有读者带未办理手续的文献离开图书馆,发现后处以书价10倍罚款,停借两个月。并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

  (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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