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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A提取一般步骤总结

日期:2020-08-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RNA提取一般步骤总结 本文关键词:提取,步骤,RNA

RNA提取一般步骤总结 本文简介:RNA提取一般步骤总结RNA提取原理:|通过变性剂破碎细胞或者组织,然后经过氯仿等有机溶剂抽提RNA,再经过沉淀,洗涤,晾干,最后溶解。但是由于RNA酶无处不在,随时可能将RNA降解,所以实验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稍有疏忽就会前功尽弃。RNA提取的一般步骤所有RNA的提取过程中都有五个关键点,即:样

RNA提取一般步骤总结 本文内容:

RNA提取一般步骤总结

RNA提取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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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变性剂破碎细胞或者组织,然后经过氯仿等有机溶剂抽提RNA,再经过沉淀,洗涤,晾干,最后溶解。但是由于RNA酶无处不在,随时可能将RNA降解,所以实验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稍有疏忽就会前功尽弃。

RNA提取的一般步骤

所有RNA的提取过程中都有五个关键点,即:样品细胞或组织的有效破碎;有效地使核蛋白复合体变性;对内源RNA酶的有效抑制;有效地将RNA从DNA和蛋白混合物中分离;对于多糖含量高的样品还牵涉到多糖杂质的有效除去。但其中最关键的是抑制RNA酶活性。RNA的提取目前阶段主要可采用两种途径:提取总核酸,再用氯化锂将RNA沉淀出来;直接在酸性条件下抽提,酸性下DNA与蛋白质进入有机相而RNA留在水相。第一种提取方法将导致小分子量RNA的丢失,目前该方法的使用频率已很低。

实验步骤:

破碎组织→分离RNA→沉淀RNA→洗涤RNA→融解RNA→保存RNA。

1、

破碎组织和灭活RNA酶可以同步进行,可以用盐酸胍、硫氰酸胍、NP-40、SDS、蛋白酶K等破碎组织,加入β-ME可以抑制RNA酶活性。

2、

分离RNA一般用酚、氯仿等有机溶剂,加入少量异戊醇,经过此步,离心,RNA一般分布于上层,与蛋白层分开。

3、

沉淀RNA一般用乙醇、3M

NaAc(pH-5.2)或异丙醇。

4、

洗涤RNA使用70%乙醇洗涤,有时,为避免RNA被洗掉,此步可以省掉,洗涤之后可以晾干或者烤干乙醇,但是不能过于干燥,否则不易溶解。

5、

融解RNA一般使用TE。

6、

保存RNA应该尽量低温。为了防止痕量RNase的污染,从富含RNase的样品(如胰脏、肝脏)中分离到的RNA需要贮存在甲醛中以保存高质量的RNA,对于长期贮存更是如此。从大鼠肝脏中提取的RNA,在水中贮存一个星期就基本降解了,而从大鼠脾脏中提取的RNA,在水中保存3年仍保持稳定。另外,长度大于4kb的转录本对于痕量RNase的降解比小转录本更敏感。为了增加贮存RNA样品的稳定性,可以将RNA溶解在去离子的甲酰胺中,存于-70℃。用于保存RNA的甲酰胺一定不能含有降解RNA的杂物。来源于胰脏的RNA至少可以在甲酰胺中保存一年。当准备使用RNA时,可以使用下列方法沉淀RNA:加入NaAc至0.3M,12,000×g离心5分钟。

I氯化锂法提取总RNA:

本方法用高浓度尿素变性蛋白并抑制RNA酶,用氯化锂选择沉淀RNA,其特别适合于从大量样品中提取少量组织RNA,具有快速简洁的长处,但也存在少量DNA的污染及RNA得率不高,小RNA片断丢失的缺陷。

试验试剂:

1、

氯化锂/尿素溶液【氯化锂126g(3M)

尿素、360g(6M)

加水至1L,过滤灭菌】

2、

悬浮液【10mM?

Tris-HCL

(pH7.6),1mM?

EDTA

(pH8,0),0.5%SDS】

试验步骤:

1、

对于大量组织或细胞,则每克组织或细胞加入5-10ml氯化锂-尿素溶液,匀桨器高速匀桨2分钟;对于少量细胞(107个细胞/ml),则每克组织或细胞加入0.5ml氯化锂-尿素溶液手工匀桨,并转移至Eppendof管中。

2、

匀桨液在0-4℃放置4小时后,12000g离心30分钟。

3、

取沉淀,加入原匀桨液1/2体积的氯化锂-尿素溶液,重复步骤2。

4、

沉淀用原匀桨液1/2体积的氯化锂-尿素溶液复溶后,加入等体积酚/氯仿/异戊醇在室温放置15-30分钟并不时摇动混匀,4000g离心5分钟。

5、

取上层水相,加1/10倍体积的3M乙酸钠(pH5.2)及2倍体积的乙醇,-20℃放置1小时,5000g离心。

6、

70%乙醇洗沉淀一次。真空干燥。

7、

RNA溶解液溶解沉淀,得RNA,分装,于-70℃保存。

蛋白酶-热酚法

本方法适合于病毒RNA的提取

试验试剂:

1、

蛋白酶K(终浓度50ug/ml),J5

p

l6

V/

t7

[/

I

2、

2×缓冲液:1%SDS?

20mMTris-HCL

(pH

7.6)?

0.2MnaCL

试验步骤:

1、

提纯病毒液中加入等体积缓冲液、蛋白酶K,37℃40-50分钟。

2、

加入等体积65℃预热的酚溶液,轻徭,在65℃保温5分钟后再轻徭。

离心,取上清,氯仿抽提一次。

4、

取上层水相,加1/10倍体积的3M乙酸钠(pH5.2)及2倍体积的乙醇,-20℃放置1小时,5000g离心(10000g,10min)。

70%乙醇洗沉淀一次。真空干燥。

6、

RNA溶解液溶解沉淀,得RNA,分装,于-70℃保存。植物RNA提取过程中难点的相应对策

植物RNA提取过程中难点的相应对策

酚类化合物的干扰及对策:

许多植物组织特别是植物的果实(如苹果、樱桃、李子、葡萄等)和树木类植物中富含酚类化合物。酚类物质的含量会随着植物的生长而增加。因而从幼嫩的植物材料中更容易提取RNA。此外,针叶类植物的针叶中多酚的含量比在落叶植物的叶子中要高得多。在植物材料匀浆时,酚类物质会释放出来,氧化后使匀浆液变为褐色,并随氧化程度的增加而加深,这一现象被称为褐化效应(browning

effect)。被氧化的酚类化合物(如醌类)能与RNA稳定地结合,从而影响RNA的分离纯化。但Newbury等发现RNA提取的难易程度与材料中酚类物质的总量之间并无相关性,因此认为不是所有的酚类化合物都影响RNA的提取。但一般认为所谓的“缩合鞣质”即聚合多羟基黄酮醇类物质(如原花色素类物质)是影响RNA提取的一类化合物。目前去除酚类化合物的一般途径是在提取的初始阶段防止其被氧化,然后再将其与RNA分开。

防止酚类化合物被氧化的方法:

还原剂法:一般在提取缓冲液中加入β-巯基乙醇、二硫苏糖醇(DTT)或半胱氨酸来防止酚类物质被氧化,有时提取液中β-巯基乙醇的浓度可高达2%。(-巯基乙醇等还可以打断多酚氧化酶的二硫键而使之失活。Su等认为在过夜沉淀RNA时加入(-巯基乙醇(终浓度1%)可以防止在此过程中酚类化合物的氧化。硼氢化钠(NaBH4)是一种可还原醌的还原剂,用它处理后提取缓冲液的褐色可被消减,醌类化合物可被还原成多酚化合物。

2、

螯合剂法:螯合剂聚乙烯吡咯烷酮(PVP)和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中的CO-N=基有很强的结合多酚化合物的能力,其结合能力随着多酚化合物中芳环羟基数量的增加而加强。原花色素类物质中含有许多芳环上的羟基,因而可以与PVP或不溶性的PVPP形成稳定的复合物,使原花色素类物质不能成为多酚氧化酶的底物而被氧化,并可以在以后的抽提步骤中被除去。用PVP去除多酚时pH值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pH8.0以上时PVP结合多酚的能力会迅速降低。当原花色素类物质量较大时,单独使用PVPP无法去除所有的这类化合物,因而需要与其它方法结合使用。

3、

Tris-硼酸法:如果提取缓冲液中含有Tris-硼酸(pH7.5),其中的硼酸可以与酚类化合物依*氢键形成复合物,从而抑制酚类物质的氧化及其与RNA的结合。这一方法十分有效,所以Lбpez-Gбmez等在提取缓冲液中不再加入其它还原剂。但如果Tris-硼酸浓度过高(>0.2M)则会影响RNA的回收率。

4、

牛血清白蛋白(BSA)法:原花色素类物质与BSA间可产生类似于抗原-抗体间的相互作用,形成可溶性的或不溶性的复合物,减小了原花色素类物质与RNA结合的机会,因此提高了RNA的产量。BSA与PVPP结合使用提取效果会更好。由于BSA中往往含有RNase,因而在使用时要加入肝素以抑制RNase的活性。

5、

丙酮法:Schneiderbauer等用-70℃的丙酮抽提冷冻研磨后的植物材料,可以有效地从云杉、松树、山毛榉等富含酚类化合物的植物材料中分离到高质量的RNA。

酚类化合物的去除

通过Li+或Ca2+沉淀RNA的方法可以将未被氧化的酚类化合物去除。与PVP、不溶性PVPP或BSA结合的多酚,可以直接通过离心去除掉,或在苯酚、氯仿抽提时除去。Manning利用高浓度的2-丁氧乙醇(50%)来沉淀RNA,而多酚溶解于2-丁氧乙醇中而被除去。然后用含50%

2-丁氧乙醇的缓冲液洗涤RNA沉淀以去除残留的多酚。他认为即使多酚被氧化,其氧化产物仍可以溶解在高浓度2-丁氧乙醇溶液中而被去除,无需再用NaBH4来处理。

多糖的干扰及对策:

多糖的污染是提取植物RNA时常遇到的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植物组织中往往富含多糖,而多糖的许多理化性质与RNA很相似,因此很难将它们分开。在去除多糖的同时RNA也被裹携走了,造成RNA产量的减少;而在沉淀RNA时,也产生多糖的凝胶状沉淀,这种含有多糖的RNA沉淀难溶于水,或溶解后产生粘稠状的溶液。由于多糖可以抑制许多酶的活性,因此污染了多糖的RNA样品无法用于进一步的分子生物学研究。在常规的方法中,通过SDS-盐酸胍处理可以部分去除一些多糖;在高浓度Na+或K+离子存在条件下,通过苯酚、氯仿抽提可以除去一些多糖;通过LiCl沉淀RNA也可以将部分多糖留在上清液中。但即使通过这些步骤仍会发现有相当多的多糖与RNA混杂在一起,所以还需要用更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植物RNA分离纯化时多糖污染的问题。

用低浓度乙醇沉淀多糖是一个去除多糖效果较好的方法。在RNA提取液或溶液中缓慢加入无水乙醇至终浓度10%~30%,可以使多糖沉淀下来,而RNA仍保留于溶液中。一般都是在植物材料的匀浆液中加入乙醇,如Lewinsohn等在从裸子植物的木质茎中提取RNA时,在匀浆上清液中加入乙醇至终浓度10%以沉淀多糖。但Tesniere等在从葡萄浆果组织中提取RNA时,是在用CsCl超离心,乙醇沉淀之后的RNA溶液中加入终浓度30%乙醇来沉淀多糖的,进一步纯化了RNA样品。

另一个常用的方法是醋酸钾沉淀多糖法。Bahloul等在提取云杉组织的RNA时在匀浆上清液中加入1/3体积的5M醋酸钾(pH4.8)溶液以沉淀多糖;Ainsworth在提取酸模植物花组织的RNA时加入的是1/5体积的5M醋酸钾(pH4.8)溶液。Hughes等在提取棉花叶和花粉的RNA时是加1/3体积的8.5M醋酸钾(pH6.5)溶液到匀浆液中以除去多糖等杂质。在提取某些植物材料的RNA时,是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如Lбpez-Gбmez等在提取芒果中果皮的RNA时,是在匀浆液中加入0.25体积的无水乙醇和0.11体积的5M醋酸钾溶液以去除多糖杂质。Su等在去除褐藻的多糖时,单独使用乙醇或醋酸钾都无效,只有两者结合使用效果最佳。

6

Fang等认为缓冲液中含有高浓度的NaCl有助于去除多糖。Chang等在提取松树RNA时,缓冲液中NaCl的浓度为2.0M和1.0M,通过氯仿抽提和乙醇沉淀RNA将RNA与多糖分离。Manning是将胡萝卜种子等材料苯酚提取后的上清液稀释,调节Na+离子浓度至80mM,然后加入0.4体积的2-丁氧乙醇来沉淀去除多糖。

蛋白杂质的影响及对策:

蛋白质是污染RNA样品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由于RNase和多酚氧化酶亦属于蛋白质,因而要获得完整的、高质量的RNA就必须有效地去除蛋白杂质。常规的方法是在冷冻的条件下研磨植物材料以抑制RNase等的活性;提取缓冲液中含有蛋白质变性剂,如苯酚、胍、SDS、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CTAB)等,这样在匀浆时可以使蛋白质变性,凝聚;有的方法是利用蛋白酶K来降解蛋白杂质。进一步可以用苯酚、氯仿抽提去除蛋白质。

Wilcockson利用蛋白质与RNA在高氯酸钠溶液中的溶解度不同将它们分离。在70%高氯酸钠溶液中,RNA的溶解度大于蛋白质的溶解度,因而将大部分蛋白质沉淀下来。接着在离心上清液中加入两倍体积的无水乙醇,这时RNA能沉淀下来而能溶于70%高氯酸钠溶液中的残留蛋白质仍然留在上清液中。这样可以除去绝大部分的蛋白质。

次级代谢产物的影响及对策:

从植物组织中提取高质量RNA的另一个难点是许多高等植物组织尤其是成熟组织能产生某些水溶性的次级代谢产物,这些次级代谢产物很容易与RNA结合并与RNA共同被抽提出来而阻碍具有生物活性的RNA的分离。因不能确定这些次级产物具体是什么物质,所以,目前还没有什么特殊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Baker等综合Hughes等的选择性沉淀法、Chirgwin的氯化铯梯度离心法和Iversen等的RNA回收方法纯化了松树种子、成熟松树针叶等植物组织的RNA。

由于植物组织特别是高等植物组织细胞内外组成成分的复杂多样性,使得植物组织RNA的提取相对于其它生物材料来说要困难的多。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即使同一种植物的不同组织其RNA提取方法会有很大的不同;含有某种干扰因素的不同植物材料,其适用的RNA提取方法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种植物同一种组织材料,但来源于不同基因型植株,其RNA提取方法也可能不一样。所以,对于某一植物或其组织来说,其相应的RNA提取方法必需经过摸索和实践才能确立。

随着植物分子生物学研究领域的拓宽,可以肯定地说,在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植物材料RNA提取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难点,但随着不断地探索和经验的积累,科学工作者们一定会迅速地解决这些难点,为植物分子生物学的发展铺平道路。植物RNA提取中的一些特殊方法

篇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征求意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4第四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4

第四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政策对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适时调整,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配偶需要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和结婚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期限为自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按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应当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缴存额。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票据在开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第十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前款规定中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十一条

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异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证》。

(二)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证》,异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因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和规划部门用地批复或者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三条

职工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部门翻建批复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四条

职工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五条

职工因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一年内两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70%;

(二)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完税发票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的租金不计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

第十六条

职工因租赁普通商品房或者因租赁其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完税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因租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与租赁管理部门签订的住房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完税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贷款合同和《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协议)金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还贷额。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五)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本人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供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和《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申请办理社保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要求进行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2月1日开始只办理销户提取,明年3月份开始办理其他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预约后,到业务网点递交纸质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方式二:申请人携带纸质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7

篇3: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提取物,监督管理,提取,中药,通知

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本文简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2014年07月29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提取和提取物是保证中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和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中药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中药提取或外购中药提取物环节存在的问题

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本文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

2014年07月2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提取和提取物是保证中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和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中药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中药提取或外购中药提取物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中药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行为,保证中成药质量安全有效,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药提取是中成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提取能力。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也可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二、中成药生产企业需要异地设立前处理或提取车间的,需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区、市)设立异地车间的,还应经车间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异地车间的生产地址。

三、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该车间应归属于集团公司内部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并应报经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区、市)设立共用车间的,须经双方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该集团应加强统一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共用提取车间的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提取车间的归属企业名称和地址。

四、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对其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相关品种的前处理或提取质量负责,将其纳入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提取过程应符合所生产中成药的生产工艺。提取过程与中成药应批批对应,形成完整的批生产记录,并在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共用车间所属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组织生产,严格履行双方质量协议,对提取过程的质量负责。

五、中成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相应品种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跨省(区、市)的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应进行延伸监管,车间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提取过程的日常监管。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停止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已经批准的,可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切实加强对已批准委托加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委托方按照药品GMP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措施,建立委托加工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等可控的质量标准,对委托加工全过程的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委托加工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其委托加工的审批,并不得另行审批。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

七、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凡生产或使用上述应备案中药提取物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应按照《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备案。

八、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并对中药提取物的质量负责。对属于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可自行提取,也可购买使用已备案的中药提取物;对不属于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应自行提取。自2016年1月1日起,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不得购买未备案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

九、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产品质量,其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对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已核发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重新审查发证。

十、中成药生产企业使用备案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的,应按照药品GMP要求对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评估和供应商审计。中成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GMP有关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对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延伸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确认其是否符合药品GMP要求。

十一、对中药提取物将不再按批准文号管理,但按新药批准的中药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除外。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本通知规定应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其再注册申请。

十二、中药材前处理是中药生产的重要工序,中药生产企业和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材前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前处理工艺规程,对中药材进行炮制和加工。外购中药饮片投料生产的,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十三、中成药生产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七条规定,使用未备案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

十四、中成药生产企业未按药品标准规定投料生产,购买并使用中药提取物代替中药饮片投料生产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在本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7月29日

附件

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成药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药提取物,是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的处方项下载明,并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且用于中成药投料生产的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成份。

本细则所指中药提取物不包括: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中附有具体制法或标准的提取物;按新药批准的中药有效成份或有效部位;冰片、青黛、阿胶等传统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使用的产品;盐酸小檗碱等按化学原料药管理,并经过化学修饰的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中药提取物备案,是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资料,以及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按要求提交使用备案资料的过程。

第四条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通过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填写《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附1),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完整的资料(PDF格式电子版),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原件。

(二)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等。

(三)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

(四)生产该提取物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信息。包括产地、基原、执行标准或炮制规范。

(五)关键工艺资料。包括主要工艺路线、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等,关键工艺资料应提供给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

(六)内控质量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及过程质量控制指标、提取物成品检验标准,以及完整工艺路线、详细工艺参数等。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提取物应提交指纹或特征图谱检测方法和指标等质量控制资料。

(七)中药提取物购销合同书彩色影印件。购销合同书应明确质量责任关系。

(八)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并提交变更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第七条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应通过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填写《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附2),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完整的资料(PDF格式电子版),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原件。

(二)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品种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证明文件等。

(三)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

(四)中药提取物购销合同书彩色影印件。购销合同书应明确质量责任关系。

(五)对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质量评估报告。重点包括评估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中药提取物原料、

生产过程和提取物质量等方面。

(六)对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供应商审计报告。

(七)中药提取物关键工艺资料。

(八)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含多种中药提取物的,应填写同一《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一同备案。

第十条

中成药生产企业自主生产中药提取物供本企业使用的,应分别对该中药提取物进行生产及使用备案,使用备案时仅提交第八条中的(一)~(二)项资料。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应固定中药提取物来源;及时了解其使用的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变更情况,参照《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要求,对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变更可能产生的中成药产品质量变化进行研究和评估,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变更造成中成药产品质量改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使用企业、使用的中成药品种及其使用的提取物生产备案的有关信息变更等,相关使用企业应提交变更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提取物生产或使用备案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提取物生产或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药提取物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传送至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中药提取物备案号。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号格式为:ZTCB+4位年号+4位顺序号+省份简称;如有变更,变更后备案顺序号格式:原备案号+3位变化顺序号。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号格式为:ZTYB+4位年号+4位顺序号+省份简称;如有变更,变更后备案号格式:原备案号+3位变化顺序号。

第十四条

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平台将自动公开使用备案基本信息,包括:中药提取物名称、生产企业、备案时间、生产备案号,使用该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品种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备案时间、使用备案号,备案状态。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内容及使用备案中的内控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资料、购买合同书和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中药提取物备案信息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使用;其中,未公开的备案资料仅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使用。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采取责令整改、暂停生产使用该中药提取物等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该中药提取物相关备案信息中记载并公示。

(一)备案资料与生产实际不一致的;

(二)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

(三)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四)外购中药提取物冒充自主生产产品的;

(五)外购中药提取物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的;

(六)经查实,中成药出现的质量问题系由其使用的中药提取物引起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1.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

2.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

附1

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表

编号:XX0000001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备案事项

备案类型

□初次

□变更

提取物使用情形

□自产自用

□外销

□自产自用和外销

备案事由

备案资料

□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

□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

□生产该提取物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信息

□关键工艺资料

□内控质量标准

□中药提取物购销合同书彩色影印件

□其他资料:

具体资料名称:

提取物基本信息

提取物名称

提取物种类

执行标准来源

□《中国药典》标准

□其他国家药品标准

执行标准编号

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原料信息

名称

产地

基原

执行标准

包括中药材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生产企业

原料为中药饮片时填写

主要成分或部位

是否具有药品

批准文号

□是

批准文号

□否

备案机构基本信息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提取物相关生产范围

历次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时勾选)

序号

历次备案顺序号

备案时间

变更原因概述

备案机构信息

中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

备案负责人

职位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年*月*日

附2

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表

编号:XX0000001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备案事项

备案类型

□初次

□变更

备案事由

备案资料

□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

□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

□中药提取物购销合同书彩色影印件

□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质量评估报告

□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供应商审计报告

□中药提取物关键工艺资料

□其他资料:

具体资料名称:

药品信息(使用中药提取物的中成药品种信息)

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执行标准来源

执行标准编号

处方中提取物信息

序号

提取物名称

剂量

提取物来源

序号

提取物名称

生产备案顺序号

使用情形

□自产自用

□购买使用

□自产自用

□购买使用

□自产自用

□购买使用

历次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填写)

序号

使用备案顺序号

备案时间

变更原因概述

备案机构信息

中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

备案负责人

职位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手机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GMP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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