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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江西省高考数学的命题及备考建议

日期:2020-08-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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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西省高考数学的命题及备考建议 本文简介:2011年江西省高考数学的命题及备考建议2011年高考是江西省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后的第一年高考。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带来了高考内容与形式的变化。新课程改革对高考有怎样的影响,新课程高考命题将有哪些变化,面对新课程,又该如何开展高三复习,是我们每一个高三老师及高考命题者最关心的问题。现在就这两个问题和大

2011年江西省高考数学的命题及备考建议 本文内容:

2011年江西省高考数学的命题及备考建议

2011年高考是江西省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后的第一年高考。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带来了高考内容与形式的变化。新课程改革对高考有怎样的影响,新课程高考命题将有哪些变化,面对新课程,又该如何开展高三复习,是我们每一个高三老师及高考命题者最关心的问题。现在就这两个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下。

一、关于命题

1.

注重双基考查,坚持能力立意

本人认为考试,是利用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双基)解决对应问题的过程。高考是一种国家认为比较重要的考试,它具有选拔与区分的功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以及高校的学习,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我省所采用的北师大版数学教材中新增的(1)幂函数(2)几何概型(3)茎叶图、数据处理(4)全称量词与存在量词(5)算法、框图(6)三视图(7)定积分(8)统计案例(9)不等式选讲(10)极坐标及参数方程(理科选讲)等知识以及对应的基本技能,都是考生应掌握的新“双基”。

《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标》)在论述课程的基本理念时提到:“数学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方面”,

因此,“双基”作为数学的主要内容,必然成为高考考查的重要知识内容之一。

在近几年江西的高考数学命题中能力立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新课程数学的高考,对能力的要求,无论从数量上或是质量上的要求均有增无减。其实,以“能力立意”为指导思想命制出的兼具良好难度、区分度、信度、效度的数学试卷,最能体现出高考选拔人才的作用。

2.

加强数学思想的考查,彰显思考深度

只要是数学高考,必考数学思想。因为数学思想是数学思维的核心,是学习数学的根本要义。笔者认为:学生对数学有严重抵触情绪,除了对数学重要性认识不足外,一个重要的症结在于:学生未能从数学的学习过程中获得愉悦与畅快,或者说是未获得足够的成就感。若教育工作者能八面玲珑地将数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以及数学巨大的应用价值与思维价值传递给学生的话,学生必将敞开心扉,用心体会数学那些缤纷要素的瑰丽!这些同时也是数学课程改革秉承的基本理念。因为数学思想是数学知识在更高层次上的抽象与概括,是数学知识的神髓。因此,重点强化数学思想,必将是新课程数学高考命题坚持并发扬光大的举措。在历年的高考命题中数学思想及其用途归纳总结如下:

序号

名称

用途

函数与方程的思想

建立已知量、参量、变量之间的关系

数形结合的思想

代数语言与图形语言相互转化的桥梁

分类与整合的思想

揭示局部与整体的有机联系

转化与化归的思想

化难为易,化繁为简地等价认识问题

特殊与一般的思想

认识论中“现象与本质辩证关系”的数学演绎

有限与无限的思想

说明:新课程教材实际上已删除对此项思想的学习

或然与必然的思想

揭示随机现象的客观本质

数学对人们形成理性思维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高考数学检测考生理性思维水平的最佳方式便是考查数学思想,因此,我省新课程数学高考的命题理应对此更加重视。

3.

关注知识交汇,适度体现创新

在知识交汇处命题,应是一张容量有限的试卷尽可能全面考查规定知识点的必由之路。

“创新”,作为素质教育的核心,一直是高考命题所坚持的原则,《课标》在有关评价方式的具体建议中也明确指出,笔试要注重探索与创新的水平。“创新”的试题需要“创新”的土壤,“知识交汇”则为“创新”提供了平台。创新在命题中的应用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命题内容及背景上的创新,二是命题手法上的创新。而“知识交汇”则是两种创新方式的有机结合。为适应新课程发展,《课标》的内容标准相对以前增加不少。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这些知识点的增加也使知识网络的交汇点变得更加丰富多样。新课程的高考命题也应很好地利用了这一资源,并将“显交汇”的特色突出地体现。

如2010年全国新课标——数学(理)第13题:设y=f(x)为区间[0,1]上的连续函数,且恒有0≤f(x)

≤1,可以用随机模拟方法近似计算积分,先产生两组(每组N个)区间[0,1]上的均匀随机数,…,和,…,,由此得到N个点(,)(i=1,2,…,N),在数出其中满足≤((i=1,2,…,N))的点数,那么由随机模拟方法可得积分的近似值为

.

该题就是古典概型与积分相结合,一个小题考查了两个基本知识及概念的应用。

笔者认为,“在知识网络交汇点设计试题”是我省首届新课程高考数学必将坚持、光大,并继续创新的命题方法。如函数、方程、不等式、导数的交汇,三角函数与平面向量的交汇,解析几何与平面几量的交汇,概率统计与计数原理的交汇,均为重要的交汇类型。尤其是将新增内容与老知识点相结合,更能体现知识的灵活应用。

5.

新课程中文理科命题要有针对性地改革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函数中的二分法、回归分析等计算难于操作;(2)居于文科学生没有计数原理,文科应在回归分析和案例统计中命题;(3)立体几何中文科与理科的区别是理科学了空间向量,而文科没有。因此建议文科的立体几何相对容易些,尤其是逻辑推理的要求低些,因为文科学生在初中的平面几何的要求并不高(辅助线的添加基本不做要求)更何况空间中辅助线就更难了,同时考虑到空间向量的作用是:帮助学生解决空间思维能力不到位的题型。(4)数列题型的前两小题应考虑起点低,由易到难的递度,否则将会导致学得好与差没有区分度。(5)解答题应考虑实际应用题型。

二、备考建议

1.熟悉新课程,才能适应新高考

我们以一道高考试题加以说明。

2008年高考数学海南与宁夏卷理科第12题:

12.某几何体的一条棱长为,在该几何体的正视图中,这条棱的投影是长为的线段,在该几何体的侧视图与俯视图中,这条棱的投影分别是长为a和b的线段,则a+b的最大值为(

A.B.C.D.

海南与宁夏是2004年启动新课改的,课改后的试题确实让我们感觉到新的气息.本题语言平实、朴素、角度新颖。大家已习惯于新课程中对三视图的考查:“看图说话+简单计算”,该题突破了该类题型的模式,背景简洁,途述自然流畅,内容新而不怪,选材情理之中意料之外,让人耳目一新。

回到新课程“立体几何”一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与老教材相比,新教材不但增加了对三视图的要求:能画出简单空间图形(长方体、球、圆柱、圆锥、棱柱等的简易组合)的三视图,能识别上述的三视图所表示的立体模型,会用斜二测法画出它们的直观图。所以,要熟悉新课程内容,体会新课标理念,研究新课程下的高考导向。

2.回归课本,全面复习

事实上,有很多高考数学试题都是从课本上基础题目直接引用或稍作变形得到的,所有题目的解题思路、方法、思想都源于课本。所以高三一轮复习始终要坚持“源于课本、高于课本”的原则,以现行教材为依据求变、求新、求活。特别是明年我省是新课标的第一年高考,所以明年的高考一定会有以课本上的典型例(习)题为原型经过精心设计包装,恰当的迁移,综合创新的新颖试题,因此,在高考复习中要立足课本,不失时机地回归课本,力求达到温故而知新。

(1)通过对课本例(习)题的回归,使学生清晰“双基”的基础上,牢固地掌握重要的数学思想方法。

(2)通过对课本例(习)题的内在联系的提示,使学生深刻理解课本知识的同时更有效地形成知识网络和方法体系。

(3)通过对课本例(习)题的有机演变和拓展引申,使学生在参与探究中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所以回归课本不仅是提高复习效果的必经之路,也是减轻学生负担,摆脱题海战术的明智之举。只有在夯实基础之后,才能再求深、求难、求变。从而提高复习的效益。这样立足课本多思考,就会深入发掘多惊喜。

有的题导向我们的教学,要重视课本,重视基础知识,储备课本的典型例题。

3、强化主干知识,突出新增内容

新课标删除或降低了部分内容:如理科立体几何中删去三垂线定理及其逆定理等内容;解析几何中的双曲线要求已降低;代数中不等式证明移选考,但利用不等式的基本性质和函数的单调性,以及应用分析、综合和比较的方法对一些大小关系进行推理判断仍可要求,需要使用放缩技巧才能解答的题移选考。

新增了部分内容:如(1)幂函数(2)几何概型(3)茎叶图、数据处理

(4)全称量词与存在量词

(5)算法、框图

(6)三视图。(7)定积分等。

在高三复习中,对新增加的内容,要与时俱进,放在中学数学的整个体系中重新审视,不要把新增内容看成是“旁枝新芽”,加深知识间的联系的研究,沟通知识间的关系。

4、强化基础,注重“三基”

能力的培养要结合“三基”的训练进行,在强调能力培养的今天不能忽视“三基”的训练与落实。否则能力培养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文科班学生数学基础较差,若教学起点太高,脱离学生实际,容易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在第一轮复习中应注意适当降低教学起点,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精选例题和习题进行教学,并注意及时反馈和强化,着力提高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近两年的高考中,70%以上的基础题,低于30%的情境新颖、设问独特、综合性强的创新题,对多数学校的学生来说,抓牢基础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对数学知识的复习要引导学生注意知识的不断深化,特别要注意数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帮助学生在头脑中形成一个条理化、有序化、网络化的知识结构。这样考试时才能自如地提取并灵活地运用。对基本技能的训练要常抓不懈,要真正使学生对基本技能的掌握达到自动化阶段(不需分配注意力,就能快速、准确地完成某项任务)。

应加强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知识的精髓,是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桥梁。首先要让学生领悟到蕴含在数学概念、定义、定理、公式、法则中的数学思想方法,还要让学生理解蕴含在知识发生、发展过程中和不断深化过程中,贯穿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的数学思想方法,同时教学中要注意把数学思想方法和具体教学内容相结合,使学生认识其作用和意义,提高学生运用数学思想方法的自觉程度。

5、重视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在强化“三基”的基础上,重视培养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中,运用数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决问题时,应注意引导学生多方位、多角度地经历“直观感知、观察发现、归纳类比、抽象概括、符号表示、运算求解、演绎证明、反思与建构等思维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得到提升,理性思维得到发展。

总之,高考命题与备考工作都很重要,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让学生考出水平,要让学生学到位,做到让学生“知情”,并让学生“领情”,就是走了直径。高考的命题对考生水平的区分度,对选拔人才的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高考数学复习并不是简单的知识重复,而知识再认识、能力再提高、思维现升华的过程。少追求题目的难度,多注重问题的理解、思维的深刻性,是高考数学复习的要决。

5

篇2:江西省安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单位

江西省安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单位 本文关键词:安远县,江西省,转让,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

江西省安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单位 本文简介:江西省安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单位(个人)(盖章)地址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申请日期:二OO*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是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件之一,第1页和第2页“说明”由转让方填写。二、“土地房屋现状”是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记载的现状。三、“土地房屋现状”栏中

江西省安远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单位 本文内容:

西

使

(个

人)

(盖章)

申请日期:二OO*年*月*日

一、本申请书是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件之一,第1页和第2页“说明”由转让方填写。

二、“土地房屋现状”是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记载的现状。

三、“土地房屋现状”栏中的土地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记载的作用填写。“转让情况”栏中土地用途,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住宅用地;生产用地;经营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填写。

四、“转让方式”栏中分别按出售、交换、赠与填写。

五、“说明”栏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他情况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附宗地图,并注明“四至“界。

七、本书一式四份。

八、本表批准后,受让方应与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输变更登记手续。

建筑占地

使用权证号码

建筑面积

所有权证号码

土地等级

用途

受让方

单位(个人)名称

地址及电话号码

出让期限

出让金总额

明: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建设用

地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盖

章)*年*月*日

局审批意见

(盖

章)*年*月*日

附宗地图

比例:

西

篇3: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我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格式见附件1)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样式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因出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学校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结业证和肄业证格式见附件2)。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格式见附件3),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明需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十八条

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7)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必要的保障条件,明确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工作任务计算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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