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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XX版)

日期:2020-08-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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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本文简介:附件2: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1.1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茶树【Camelliasinensis(L.)O.Ktze】鲜叶或其加工制品(毛茶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不含边销茶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本文内容:

附件2:

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1.1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

O.

Ktze】鲜叶或其加工制品(毛茶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不含边销茶,下同)等产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茶叶。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14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审证单元即“茶叶”。同时,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茶类名称,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一类或几类。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具体品种明细。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本细则适用以下分类和定义:

绿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红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黄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闷黄、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白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乌龙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黑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其中,紧压型黑茶纳入“紧压茶”审查和管理。

花茶:以茶叶为原料,经整型、香花窨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窨制花茶的香花有茉莉花、玫瑰花、栀子花、桂花、白兰花、柚子花、代代花、珠兰花。

紧压茶:以茶叶为原料,经筛分、拼配、汽蒸、压制成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袋泡茶:以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后,用过滤材料包装加工制成的产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2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1.2.1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对企业建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制度:

1.2.1.1

人员要求管理制度

(1)制定生产、质量、技术、检验等各部门职责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及其任职资格规定。

(2)制定不同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制定定期进行食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计划

(4)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1.2

采购管理制度

(1)制定采购制度,有原辅材料供应商评价办法,保证采购的原辅料、包材等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2)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对进厂的原辅料、包材等进行验收、记录以及接收或拒收。

1.2.1.3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制定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制定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3)制定停产复产记录与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控制制度。

(4)制定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5)制定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6)制定不合格管理制度及纠正措施。

(7)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管理制度。

(8)鼓励企业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1.2.1.4安全防护制度

(1)制定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库房等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制定生产人员安全操作与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3)制定虫害控制制度。

(4)制定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的清洗清洁制度。

(5)制定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

(6)制定原辅物料及半成品、成品周转、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储存条件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2.1.

5

检验管理制度

(1)制定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出厂产品应当符合产品标准,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制定检验室管理制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检验方法检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完备。

(3)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制定检验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检验设备台账,按要求对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档案齐全。

(4)委托检验的企业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签订有效委托合同

(5)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制定产品留样制度,按要求保留样品。检验样品保留至保质期满或二十四个月以上。

1.2.1.6

信息记录管理制度

制定信息记录管理制度。记录信息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保证记录的信息完整。应至少对以下生产信息建立完整的记录系统,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1)原辅料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单、采购记录、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供应商证明。

(2)生产过程及安全防护记录:包括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人员健康查体记录、人员卫生记录、厂区环境卫生记录、车间环境卫生记录、除虫灭害记录、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设备设施清洁记录、投料记录、各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物料出入库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原辅物料处置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3)成品检验记录: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留存样品记录。

(4)产品追溯记录:包括成品生产记录、成品销售记录、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5)鼓励建立电子信息记录制度,对原辅物料查验、生产过程的关键工序及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记录形成真实的数据信息;

1.2.1.7

产品追溯、召回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

(1)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信息详实程度能够实现原料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跟踪,并可追溯到每个环节的责任人;

(2)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和投诉;

(4)鼓励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网上查询。

1.2.1.8

文件管理制度

(1)应有企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生产所用原辅物料、包材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2)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工序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3)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1.2.2场所核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2.2.1厂区环境和布局核查内容

(1)厂区周围无明显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2)厂区应根据加工规模和产品工艺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厂区内整洁、干净、无异气味。

(4)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

(5)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1.2.2.2加工车间核查内容

(1)加工车间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2)成品包装车间与其它车间相互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3)加工车间内部布置应与工艺流程、产品特性和加工规模相适应,各功能区相互分隔或分离,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4)加工车间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的材料建造;结构光滑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洁。

(5)加工车间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易于清洁;与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

(6)车间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7)车间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有利于排污和清洗。

(8)车间供水设施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9)车间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灰尘较大的车间或作业区域,应安装换气风扇或除尘设备。

(10)车间采光和照明良好。照明光源以不改变茶叶和在制品的色泽为宜。裸露原料、在制品和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11)车间内不得存放农药、肥料、喷雾器、防护服、燃料等易污染茶叶的物品,不应存放其它非加工茶叶用的物品。

1.2.2.3仓库核查内容

(1)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干燥、清洁、避光。顶棚、墙面、隔断、门窗、地面等应坚固、平整、光洁,便于清洁,无污垢。

(3)包装材料仓库与其它仓库相互分隔;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相互分隔或分离。仓库内部不同物品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4)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必要时根据储存需要建设冷藏库。

(5)库房内的物品应离地、离墙存放。成品仓库地面应设置垫板,其高度不得低于15cm。

(6)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1.2.2.4检验室核查内容

(1)实施自行检验的,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和检验需求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与加工车间有效隔离,一般分为感官检验室、理化检验室。

(2)感官检验室环境应符合GB/T

18797《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要求。

(3)理化检验室与感官检验室须有效分离或分隔,确保不会相互影响。

1.2.2.5卫生设施核查内容

(1)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设置工作鞋靴清洁设施。

(2)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3)加工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洗手用的肥皂、洗手液、消毒液应无明显气味。

(4)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茶叶加工、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应保持清洁状态。

(5)厂区内应有密闭式污水排放设施,能防止污水溢出。

(6)根据需要设置废弃物存放设施。与工作区域和仓库分隔或分离,并经常清扫、冲洗,保持清洁。

1.2.3设备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H/T

1077《茶叶加工技术规程》规定,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2.3.1加工设备(设施)通用要求

(1)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其性能应符合工艺需求。

(2)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3)所有接触茶叶原料、在制品和成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的接触面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洁和保养。

(4)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

(5)设备、容器和工具等维护保养完好,定期检修。

(6)计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控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

(7)燃油设备的油箱、燃气设备的钢瓶等易燃易爆设备与加工车间和仓库至少留有3m的安全距离。

(8)压力锅炉应独立安装在锅炉间。

(9)各种炉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

1.2.3.2加工设备(设施)及要求

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产量相适应的以下加工设备:

(1)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茶叶产品的设备:

绿茶加工设备:摊(晾)放设备(设施)、杀青设备、揉捻(做形)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红茶加工设备:萎凋设备(设施)、揉切设备(红碎茶)、揉捻设备(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发酵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乌龙茶加工设备:萎凋设备(设施)、做青(摇青)设备、杀青设备、揉捻(包揉)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黄茶加工设备:摊(晾)放设备(设施)、杀青设备、揉捻设备、闷黄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白茶加工设备:萎凋设备(设施)、干燥设备(设施)、包装设备。

黑茶加工设备:摊(晾)放设备(设施)、杀青设备、揉捻设备、渥堆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以毛茶为原料进行精制加工或再加工的设备:

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设备:筛分设备、风选设备、拣梗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袋泡茶加工设备:切碎设备、干燥设备、自动包装设备。

花茶加工设备:筛分设备、窨花设备(设施)、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紧压茶加工设备:筛分设备、汽蒸设备、压制设备、干燥设备(设施)、包装设备。如需进行紧压茶切割包装还须有相关切割设备。

(3)茶叶分装的设备:

茶叶分装设备:称量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4)其它规定:

具备多功能的综合性设备(设施),只要满足加工工艺要求,可视为多台相关功能设备。按照传统工艺,用手工和半手工制作茶叶产品的,其设备(设施)配置只要满足产量、工艺需要即可。

1.2.3.3检验设备(设施)及要求

(1)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设施):

感官品质检验设备(设施):符合GB/T

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要求的审评用具,包括干评台、湿评台、评茶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茶器、计时器等。

水分检验设备:分析天平(精度1/1000

g以上)、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

净含量检验设备:电子秤或天平。

粉末、碎茶检验设备: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其它必要检验设备:根据企业原料检验、在制品检验和出厂检验等质量监控的需要配备相应符合检验方法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

检验样品贮存设备(设施):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与检验和管理所需的样品贮存设备(设施)。

(2)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要求。与检验需求和检测方法要求相适应。

(3)检验设备的管理。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维护工作。检验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

(4)检验结果验证。使用快速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项目,应每年与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

1.2.4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核查

1.2.4.1

各类茶叶加工一般工艺流程

(1)以鲜叶为原料加工茶叶产品的一般工艺流程:

绿茶加工:鲜叶-杀青-揉捻(做形)-干燥-包装

红茶加工:鲜叶-萎凋-揉捻(做形或揉切)-发酵-干燥-包装

乌龙茶加工:鲜叶-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包装

黄茶加工:鲜叶-杀青-揉捻(做形)-闷黄-干燥-包装

白茶加工:鲜叶-萎凋-干燥-包装

黑茶加工:鲜叶-杀青-揉捻-渥堆-干燥-包装

(2)以毛茶为原料进行精制加工或再加工的一般工艺流程:

精制加工:毛茶-筛分-风选-拣梗-干燥-包装

袋泡茶加工:茶叶-拼切匀堆-包装

花茶加工:茶叶-制坯-窨花-复火-提花-包装

紧压茶加工:茶叶原料-筛切拼堆-渥堆-蒸压成型-干燥-包装

(3)茶叶分装的一般工艺流程:

分装:原料-干燥—匀堆-包装

1.2.4.2关键控制点核查

(1)原料管理

鲜叶、毛茶、用于窨制花茶的香花等原料应是自己的合格产品;或来自合格供应商。分装企业的原料,应全部来自获得同类茶叶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用于窨制花茶的香花,只能选用传统花茶加工中使用的茉莉花、玫瑰花、栀子花、桂花、玉兰花、柚子花、代代花、珠兰花;不得使用其它任何香花。

采购原料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身份证、许可证、其它证书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料必须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应对关键项目或可疑项目进行实验室检验。

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和贮存。

(2)添加剂管理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加工珠茶等产品时所使用的糯米粉,必须来自获得大米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并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部分名优茶加工中用于润滑与茶叶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的润滑剂,只能选用可食用的油脂制品,且来自获得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并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除此之外,不得添加其它任何非茶类物质;包括各种氧化酶、菌种等。

(3)包装材料管理

茶叶包装材料,应来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供应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装材料应按照验收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包装材料的贮藏,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的包装材料。

(4)加工过程控制

根据不同茶类的要求,按照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等技术文件进行加工,并确定相应的关键控制点。重点控制好关键工序的温度、时间、投叶量等工艺技术参数,避免在制品和成品产生劣变。

(5)卫生管理

加工车间和仓库应保持清洁干净。加工设备、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必须清洁干净,防止污染茶叶。除按传统工艺进行“渥堆”等情况外,茶叶原料、在制品和成品不得与地直接接触。生产区内不得进入家禽、家畜。

(6)虫害控制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加工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排水管道和通风管道出入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如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进行除虫灭害,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

(7)贮存和运输

不得将茶叶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茶叶受到不良影响。

(8)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应及时清除,防止污染。化肥、农药、药剂、燃料等废弃物,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1.2.5人员核查

1.2.5.1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应掌握茶叶有关的质量安全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2.5.2加工人员

(1)加工人员应经操作培训,掌握操作规程,熟练操作设备,能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

(2)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出现不适合茶叶生产的疾病时,应该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茶叶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

1.2.5.3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茶叶感官审评以及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2)经培训,掌握茶叶感官审评和理化项目出厂检验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

1.3生产许可产品检验

1.3.1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

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茶类、花色、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抽样方法按GB/T

8302《茶

取样》的规定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1000g。对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紧压茶应抽取2块。样品分成2份,1份供检验用,1份备用。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茶样罐或茶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

1.3.2许可检验项目

许可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GB

276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详见附表1.2。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修订改版时,按最新版本实施。

对各茶类的主导产品,企业应当对带“*”号标记的检验项目至少每年检验2次。

1.4其它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和分装按照国家和各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表:1.1茶叶生产所涉及的主要标准(参考性)

1.2茶叶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规范性)

附表1.1:

茶叶生产所涉及的主要标准(参考性)

序号

类别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基础标准

GH/T

1077

茶叶加工技术规程

2

GB/T

24615

紧压茶生产加工技术规范

3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4

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

5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6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8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0

GB/T

27320

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

11

GB/T

18797

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

12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13

GB/T30776

茶叶分类

14

GB19965

砖茶含氟量

15

SB/T

10034

茶叶加工技术术语

16

原辅料标准

GB/T

24614

紧压茶原料要求

17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8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19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0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1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2

产品标准

GB/T

13738.1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23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24

GB/T

13738.3

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25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6

GB/T

14456.2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27

GB/T

9833.1~9

紧压茶系列标准

28

GB/T

21726

黄茶

29

GB/T

22291

白茶

30

GB/T

22292

茉莉花茶

31

GB/T

22111

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

32

GB/T

18650

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

33

GB/T

18665

地理标志产品

蒙山茶

34

GB/T

18745

地理标志产品

武夷岩茶

35

GB/T

18957

地理标志产品

洞庭(山)碧螺春茶

36

GB/T

19460

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毛峰茶

37

GB/T

19598

地理标志产品

安溪铁观音

38

GB/T

19691

地理标志产品

狗牯脑茶

39

GB/T

19698

地理标志产品

太平猴魁茶

40

GB/T

20354

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

41

GB/T

20360

地理标志产品

乌牛早茶

42

GB/T

20605

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

43

GB/T

21003

地理标志产品

庐山云雾茶

44

GB/T

21824

地理标志产品

永春佛手

45

GB/T

22109

地理标志产品

政和白茶

46

GB/T

22737

地理标志产品

信阳毛尖茶

47

GB/T

24710

地理标志产品

坦洋工夫

48

GB/T

26530

地理标志产品

崂山绿茶

49

GB/T

24690

袋泡茶

50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51

GB/T

30357.2

乌龙茶

第2部分:铁观音

52

方法标准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53

GB/T

8302

取样

54

GB/T

8304

水分测定

55

GB/T

8311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56

其它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附表1.2:茶叶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规范性)

序号

检验项目

分类

检验项目

方法标准

发证检验

出厂

检验

1

感官

感官品质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2

标签

食品标签

按GB

7718的要求检验

3

常规理化

项目

净含量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4

水分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5

总灰分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6

水浸出物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7

粉末、碎茶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8

茶多酚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9

茶梗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10

非茶类夹杂物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11

污染物

按GB

2762的要求检验

12

稀土

按GB

2762的要求检验

13

按GB

19965的要求检验

仅限

紧压茶

14

农药残留

苯醚甲环唑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15

吡虫啉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16

草铵膦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临时

限量

17

草甘膦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18

除虫脲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19

哒螨灵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0

丁醚脲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临时

限量

21

多菌灵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2

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3

氟氰戊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4

甲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5

联苯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6

硫丹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临时

限量

27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8

氯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29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0

灭多威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1

噻虫嗪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2

噻嗪酮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3

杀螟丹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4

杀螟硫磷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临时

限量

35

溴氰菊酯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6

乙酰甲胺磷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7

滴滴涕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8

六六六

按GB

2763的要求检验

39

微生物

菌落总数

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0

大肠菌群

按GB/T22111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1

霉菌及酵母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2

冠突散囊菌

按GB/T9833.3的规定检验

#

43

致病菌

沙门氏菌

按GB/T22111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4

志贺氏菌

按GB/T22111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22111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6

溶血性链球菌

按GB/T22111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7

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规定的其它检验项目

按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注:①

“#”表示执行标准中对该项目有质量要求的,应作为发证检验项目;

“﹡”表示执行标准中把该项目确定为出厂检验项目的,应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执行标准中没有指定检验方法的项目,检验机构按按国家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2: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

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考核,校长,评价,管理

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 本文简介: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为了充分地调动学校校长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我校教育特点的管理体制及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校长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我校教育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并依据此办法对校长进行全面考核管理。考核内容分校长素质、学校管理、校园安全、教育教学

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 本文内容:

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

为了充分地调动学校校长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我校教育特点的管理体制及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校长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我校教育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并依据此办法对校长进行全面考核管理。

考核内容分校长素质、学校管理、校园安全、教育教学效果、档案建设及控辍保学、校园建设、学校发展、文件传达与落实等八个方面。

一、校长素质(10)

1、办学思想端正,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违规办班得1分;

2、对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一次扣1分。

3、因办学行为受到区以上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4、能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发展服务得1分;

5、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并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每周4节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6、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规定好2分、较好1分、不好不得分;

7、学校内部团结和谐得1分,出现越级信访或上访扣2分,对信访事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扣5分。

二、学校管理(30)

(一)常规管理(6分)

1、学校组织机构健全并发挥作用得1分。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得分;

2、工作有计划并有检查和落实得0.5分、工作有总结得0.5分,没有不得分;

3、制度健全,按章办事得0.5分,制度不健全不得分;

4、校务政务公开每学年不低于2次得1分,缺1次扣0.5分;

5、有明确的、民主的决策、议事程序和议事制度,有完善的记录得1分,制度不完善,无完善记录不得分;

6、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0.5分;

7、学校定期召开政治、业务学习,记录详细得1分,一学期政治、业务学习不低于16次。少一次扣0.2分。

(二)教师管理(6分)

1、加强师资队伍道德修养建设,教育广大教职员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校教师师德高尚、教风良好,教职工无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违反社会公德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得2分,学校教职工有受到县教育体育局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一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按照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校长外出不请假的一次扣2分;校长超权限审批教职工病、事假的,或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报告的一次扣1分;校长会议不按时参加的一次扣1分;不参加的一次扣1分。

教师每旷课一节扣0.3分,迟到一次扣0.2分。(此项可扣负分)

3、建立教师培训的长效机制得0.5分,每年有教师参加县级以上的业务培训得0.5分;

4、校本培训开展的有特色,能很好地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得1分,一般得0.5分。

(三)学生管理(4分)

1、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有制度、有量化考核、有评价激励机制得1分,无则不得分;

2、学生行为习惯良好,讲究卫生,举止文明,衣着得体得1分,学生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习惯,谈吐不雅则不得分。

3、学生中出现有重大影响的异常行为事件不得分,无则得1分。

4、德育常规活动、团队活动开展正常得1分。

(四)教学管理(12)

1、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制度,两项制度各1分。无制度不得分;

2、课表安排符合有关规定得1分,课表安排不符合教育规律不得分;

3、实施个别化教育,面向全体并重视体艺活动,每天保证学生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最少开展1次文艺比赛活动、举行1次体育活动,各得1分,未开展活动者不得分;按规定进行学生健康教育和体制检查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无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扣2分。

4、注重课堂教学改革,每学年学校教师有个别化教育实施方案、有个别化教育工作总结,教师有论文发表(获奖)得3分,少一项扣1分;

5、制度健全,有计划、检查、总结,管理到位、设备到位、人员到位得1分;

6、注重教学研究与培训0.5分,教学设备维护好得0.5分。

7、远程教育课程设置及开设符合上级要求,不能按上级要求上课的抽查一次扣2分;设备及室内管理不规范抽查一次扣1分。

8、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开展正常得1分。

(五)后勤管理(2)

1、学校食堂收费规范得1分。学校、班级或个人有违规收费行为不得分。

2、学校资金安排及行政性支出比例合理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

3、财务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良好得0.5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不好不得分。

二、校园安全(8)

1、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制定了各类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案得2分;

2、坚持晨、午检制度,相关信息上报及时得1分,落实不到位则不得分。

3、安全工作做到随时有检查、有记载、责任落实到位得2

分。

4、学校每学期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不得少于5次,每月开展安全防范主题教育及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少于1次,学生安全自护知识知晓率高,学校管理措施得力,无传染病及流行病在校园内蔓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得4分,安全教育活动缺少1次扣1分.

5、建立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制度完善且管理到位得2分;有制度,管理基本到位得1分;

三、教育教学质量(40分)

此项依据《大湾乡教学质量目标考核细则》以学末统测成绩进行核算。

四、“两基”档案建设及控辍保学(5)

1、按时高标准的完成“两基”档案建设,有关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得3分,档案建设质量不高,数据上报托落、不准确,每出现一次扣1分。

2、入学率100%得1分,入学率未达100%不得分。

3、小学学生年流失数控制在0以内得1分,有流失学生不得分。

五、校园建设(2)

1、校园绿化、净化、美化得1分。

2、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民主的校园文化氛围,有形式、有内容得1分。

六、学校发展(2)

1、有目标、有规划并分阶段实施得1分;有目标、有规划未实施得0.5分,无目标、规划不得分;

2、办学条件逐年改善得1分,无改善不得分。

七、校长素质(7)

1、办学思想端正,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违规办班得1分;

2、对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一次扣1分。

3、因办学行为受到区以上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4、能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发展服务得1分;

5、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并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每周4节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6、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规定好2分、较好1分、不好不得分;

7、学校内部团结和谐得1分,出现越级信访或上访扣2分,对信访事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扣5分。

八、文件传达落实(5分)

1、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上级文件,有记录的2分,没有组织教师学习的一份文件扣0.2分,扣完为止;

2、认真落实文件,有总结,有汇报的得2分,落实效率较高的得3分。

(一)考核办法

1、按照《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采取听、查、看、访、和核实相关资料等办法进行考核。乡教委每学期末组织考核组,对全乡小学和校长进行考核,两学期各占50%。

2、学校考核成绩由考核组依据《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评分;校长的考核成绩由考核组考评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其中考核组考评成绩占90%、民主测评成绩占10%。

(二)考核程序

1、自评。在考核组考核前,考核对象先按《大湾乡中小学学校、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内容自行自查评分。

2、考核组考评。考核组依据《大湾乡中小学学校、校长考核管理评价细则》,对全乡各小学进行考核评价并组织社区群众、学校教师、学生对校长进行民主测评。

3、备案。乡教委每年对全乡各学校及校长的考评情况进行备案。

篇3: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5月实施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实施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实施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实施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8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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