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本文关键词:热点,司法考试,公示,变动,物权
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本文简介: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是司法考试中一个重要考点,本文主要讲述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以及一些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认真的阅读,如果想获得更多司法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政法英杰司法考试。一、司考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
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本文内容:
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是司法考试中一个重要考点,本文主要讲述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以及一些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认真的阅读,如果想获得更多司法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政法英杰司法考试。
一、司考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二、司考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债权合同之
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行为完成之时去物权变动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记或者未交付仅仅是物
权不发生变动,而债权合同则已经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受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其协助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与189条的)
四、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
。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五)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2)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
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
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动产的交付
(一)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变动的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车辆、船舶、航空器
交付生效要件,登记对抗要件。
六、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时间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需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进行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无须交付,物权变动从各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1、
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登记的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文章来自:司法考试网校
篇2:计算机信息技术1-办公信息处理试卷
计算机信息技术1-办公信息处理试卷 本文关键词:计算机信息,试卷,办公,技术,信息
计算机信息技术1-办公信息处理试卷 本文简介: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班级:学号:姓名:密封线2012-2013学年第2学期《计算机信息技术1》课程考试试卷注意:1、考试时间:120分钟;2、班级、姓名、学号必须写在指定地方;3、适用班级:毕业班4、考试方式:闭卷题号123456总分得分11、word部分(30分)要求:打开“文稿处理”
计算机信息技术1-办公信息处理试卷 本文内容: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试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密
封
线
2012
-2013学年第
2学期
《
计算机信息技术1》课程考试试卷
注意:1、考试时间:
120
分钟;
2、班级、姓名、学号必须写在指定地方;
3、适用班级:毕业班
4、
考试方式:闭卷
题号
1
2
3
4
5
6
总分
得分
1
1、word部分(30分)
要求:打开“文稿处理”文件夹,将word素材(原文)另存到自己的文件夹下,命名为“文稿编排结果.doc”,然后根据“Word排版后的(效果图).pdf”中效果及题目的描述,完成该文档的排版。
2、excel部分(20分)
1)打开“素材资料”“2-1.xls”文件,完成下列操作后以“excel-1.XLS”另存为到自己创建的文件夹中。(10分)
①在sheet1工作表中设置“性别”、“班级”字段有效性如下图,要求:1)性别和班级选择性输入,性别固定内容为“男”、“女”,班级固定内容为“高一(1)班”、“高一(2)班”、“高一(3)班”、“高一(4)班”。
②请用IF函数计算sheet1的综合分,要求:如果卷面成绩表中应用基础、高等数学、英语三门课总分如果大等于230,综合分为三门课合计分加上sheet2的加分分数,如果三门课总分如果小于230,综合分即为三门课合计分数。
2)打开“素材资料”下“2-2.xls”文件,完成下列操作后以“excel-2.XLS”另存为到自己创建的文件夹中。(10分)
利用数组公式计算综合总分和笔试成绩,其中:综合总分=行测+申论;笔试成绩=(综合总分/2)*60%+专业成绩*40%。
利用函数Mid()从原准考证号中提取考场号,原准考证号的第7、8位代表考场号。
利用函数Replace()升级原准考证号,在将前四位“2009”改为“2010”。
利用函数Rank()计算笔试成绩排名。
利用函数If()或者函数And()函数判断是否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条件是排名前5位。
3、ppt部分(20分)
请根据“演示文稿素材”文件夹提供的图片、文字等素材文件做一篇汽车消费调查报告,演讲时间5分钟左右,包含10张左右的幻灯片,外观自行设计,内容组织要求版面美观、条理清楚,表达简单明了,多用图表等手段;并含有动画、超级链接等动态效果,以“学号姓名.PPT”保存,如65张三.ppt。
。
注:此处请将“65张三.doc”打开,另存为自己的“学号姓名.doc”,将第4、5大题需贴图的各小题的答案贴在该文档中。
4、常用工具(15分)
(工具软件如果没有安装,可在“HZ”文件夹下找)
1)利用翻译工具,翻译记事本文件中的文字,并将翻译结果贴出。
2)利用“素材资料”下两张图片合成一张图片,结果如“效果图.jpg”,文件以ps.psd保存在自己创建文件夹中。
3)请将HZ文件夹分卷压缩(压缩大小自己指定),将压缩以后的效果截图贴出。
5、网络信息资源检索(15分)
1)请在网上按文件类型查找关于“张家界旅游”的doc文挡资料,把搜索到界面截图贴出。
2)在网上搜索开车从宁波大学到宁波东站的路线,并截图贴出。
3)打开学校图书馆主页,lib.zjbti.net.cn,进入知网,检索题目中包含“智慧城市”的期刊论文,并将检索结果截图贴出。
提交说明:1)在E:/建立考生文件夹,以2位学号姓名命名,比如“65张三”。2)考试中所做的结果文件均另存到自己建立的文件夹中,该文件夹必须包含如下图所示内容,不存的不得分;其他素材一律不能包含在内,否则扣分。
3)自己的文件夹压缩后提交,形式为:
篇3:审判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审判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本文关键词:公信力,审判,司法,提升,公开
审判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本文简介:审判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摘要:审判公开作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至关重要。在当代互联网和自媒体的推动下,审判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应适应现代新型司法环境的转变,同时,司法建设应从自身角度理性分析,结合新时代新特征,协调内外部矛盾,寻求新思路,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下
审判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本文内容:
审判公开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摘要:审判公开作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至关重要。在当代互联网和自媒体的推动下,审判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应适应现代新型司法环境的转变,同时,司法建设应从自身角度理性分析,结合新时代新特征,协调内外部矛盾,寻求新思路,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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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
司法公信力
审判公开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以来,随着公民生活大环境的变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转变,与此同时,当个人权利的实现受到阻碍时,人们也开始学会寻求各种救济途径。司法在公民的社会生活中,充当重要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处理纠纷方法,人们对此寄托很高的期望。人们依赖司法,但司法自身也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司法效率低下、程序透明度不足,逐渐消耗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转而开始寻求自力救济。一旦民众彻底失去对司法救济的信任,将面临巨大危机,因此当下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以及司法的自身权威性迫在眉睫。
1
从中国审判模式现状看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审判公开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在国家三大诉讼法中被确认。浅析现今社会状态,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快速传递中形成的舆论式司法关注,冲击着整个司法体系。而恰恰是在信息如此快速传播的现状下,法院的审判公开制度并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节奏,法院?τ诎讣?的公开一如既往地采用旧时代模式,公开的内容不足以满足民众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案件的信息诉求。主要问题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点:
1.1
审判公开中的程序公开,经过人为调控呈现选择性,表现为多样形式
首先较为典型的是人民法院对个案进行公开,影响小、无关注点的案件全面公开,而对大案件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公开不足,民众很可能只有到了案件审理结束才从官方新闻中知晓审判结果,缺乏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如此一来,民众就会对未知环节产生疑惑,继而对最后的审判结果产生怀疑。其次人民法院对社会的公开停留在表面上,例如对立案、诉讼请求、判决、审判结果的公开,而对于案件的重要部分却是不完全公开,而民众恰恰想关注的是案件的重要中心内容,案件的事实判定、争议焦点、判决形成的过程和理由都是民众呼唤公开的内容。不过此问题在2014年裁判文书网的开通之后大有改善,具体情况笔者在稍后论述。
1.2
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开的审判外部程序,例如审外协调程序等的不公开
对于法院审判的重大复杂案件,往往判决结果的形成并非是只由审判一个环节构成,合议庭也不能向简单案件那样进行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案件最后结果的出现通常是经历了多种程序,包括庭审外单位的协调程序,或者向上级法院汇报的程序,法院内部的审理程序等。案件久审不裁,当事人却无权知道案件的审理程序,甚至当事人的律师也无法从法院知道案件的进度,当然有些审理过程法院同样处于不便告知的处境。案件的复杂、程序的不公开加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或者案件关注人产生对法院的质疑情绪。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法信任的逐渐流失。
1.3
虽然在制度上有法律规定,可是在实际中却是执行不到位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中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申请不公开案件,法院的态度理应当是审查案件性质“可以”不公开,而在现实生活中却缺少这一环节,将“可以”对等于“应当”运用于实际。其次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3条中,对新闻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旁听权利进行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却是“能够远离媒体就远离”,排斥媒体的公开,甚至为了防范媒体特意隐藏审判信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也不过以下三点:
第一,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在生活中人人被信息迅速包围,同时每个人都能够作为自己的媒体人,审判信息开始被动地又是即时地开始传播,网络的多样性加之缺乏官方的披露,自然对案件的想法五花八门,质疑声、声讨声也逐渐渗入审判过程。而人民法院在自身缺乏排除力的情况下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自然最原始的行动便是适度封闭引起争议的信息。可是横向观察同时期的西方国家则是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公开审判信息,公众参与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公开赢得了民众的巨大信赖。
第二,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体现了社会公众在原始状态就不信任司法,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司法权威一直没有树立起来。近年来因媒体的夸张报道或者说是对案件加以媒体性的渲染,使得民众在原始信息获得中偏向事实审判的对立面,逐渐削弱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本身是脆弱的信心。由此可见,司法机关不信任社会也是有理可循。
第三,司法机关本身内部存在缺陷。近年来,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作为法律人自身没有遵守法律,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社会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质疑,引申至整个司法体系,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更是雪上加霜,司法权威的建立可谓是举步维艰。总的来说,审判公开不足的现有状态,不仅在司法制度的内部建设上制约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还从侧面影响审判运行的外部环境,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难度。
2
新时代背景下审判公开的发展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中国早已步入新媒体变革时期,标志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在新时代,司法的发展也具有新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对司法机制的建设提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并提出对法律文书的及时公开。为了适应社会的客观要求,司法机关也展开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利用新媒体的优势积极探索司法改革建设的新举措。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制度,确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在制度建设上,为审判公开建设提供了方便大门。人民法院主动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让司法主动地走向民众能够接触到的生活,网络评论“有利于建立阳光司法体系,加强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的监督力度。裁判文书上网政策的出现,是新媒体发展的时代趋势,适应全世界司法改革的步伐,也有利于司法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得到双向发挥。”
自薄某某案庭审直播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自此,法院审判公开模式开始向多样化转变,不再局限于小小的座席位。关注审判的人员范围扩大,从以往的“内部公开”走向“全方位公开”,审判公开能够更大范围的实现,从而受到更多方面的监督。
2014年一年就进行网络庭审直播8万余次,电视台、网站与网络微博庭审共同构成了网络庭审直播体系,让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即时地监督庭审公正公开进行。如此一来,民众了解庭审程序,具体了解案件事实,案件矛盾纠纷及解决,以及在裁判文书中难以了解的其他案件细节内容,更是保障了案件审判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事实清楚的庭审案件,也将社会舆论讨论引向正面方向,排除了媒体审判,民意审判的非理性,使得社会公众认识并关注司法,了解并监督司法,让法律思想点滴渗入到公众的社会观念中。
??判流程向社会公开。2014年11月13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可以查询全国大多是省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进展情况,还可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关于庭审笔录、庭审录像和电子卷宗的查询服务。
近年来,司法改革强力推进,努力让司法处于阳光下让社会进行监督,敢于公开接受监督的机关才能让人信赖,“真正的公开就是让人看得见”,人民法院这些将司法置于民众眼下的做法实为主动掌握审判公开,让民众相信司法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是接受各方包括民众自身的监督,从最基本的“让大家看见”的方式逐渐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敬。
3
通过审判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未来走向
司法机关未来缓和与社会公众的信任矛盾采取的措施必然需要社会和司法机关双方面的努力的。信任是双方面的认同和服从的尊敬状态,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这两个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样如此。因此未来的措施必然不是单方面的改变,而是具有双向的变化的特点。
一是正如“四五纲要”所示,完善庭审公开制度,这是在制度上的客观要求,要在制度上建立司法能够“让人信任”的保障;同时此种制度建设必然也是为社会了解司法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渠道,这既是完善内部制度化又是外部保障的方式。
二是疏通民意与司法交流的渠道,审判固然公开,然而面对公开化的司法环境,民意必然是活跃的。完善民意沟通和转化机制,使得民众在参与法律生活中保持积极性和畅通性。司法为民落实到位,让社会在法律渗入生活的状态下服从法律的约束,并在审判公开的环境下主动监督司法的运行。
三是司法作风问题,应运用审判公开这个大平台展现在社会面前,让法律人在社会大环境中实现作为法律人的社会价值,形成自我的社会责任,树立一个具有权威可信任的形象。正如前文所述,司法公信力外在表现为司法权及司法行为在社会活动中赢得的民众的服从和信任,其取决于司法行为与社会公众双向的信任状态,因此未来的司法公信力提升必然不是单行道,而是与社会互信状态下的结果。
司法为民,深入推进审判公开,让司法行为在阳光下进行,促进司法民主化,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树立司法权威,与社会新时代相协调,形成适应社会发展状态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体系,不失司法固有的威严,也不失社会对司法逐渐产生的敬仰。
参考文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J].法律适用,2007(4):
38-
41.
龙宗智.“内忧外患”中的审判公开――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J].当代法学,2013(6):27.
中国新闻网.中国最高法院一批裁判文书首次网上集中公布[DB],2013-07-
3.(2016-
0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