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渤海,学生,大学,管理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渤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三天内向学校请假(因病者必须有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为注册时间,学生应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选课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专业特色课程,获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导师的意见,在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的先后修读顺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
(一)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的必修课内容所涵盖;
(二)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
(三)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课堂余量为0
;
(四)上课时间与其它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
(五)按规定停开的课程;
(六)未在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的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能退选。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不给予该课程的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核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各专项俱乐部、协会的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通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获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课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与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绩点的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只有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才能获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绩点一律为0。
第二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能再次缓考。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三)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0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重修、免修、免听、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
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或环节,凡是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修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免听
(一)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在选课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
(二)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的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的竞赛、项目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的部分课程。
(三)免听课程合计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门。
(四)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加课程考核,若该课程有实验,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免考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所修读的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七条
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与实践、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社会调查、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五节
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赛事、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活动、获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考试证书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至少要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各必修课程与环节的学分。
(四)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学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学习;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
(四)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
5.自主招生转入统招;
6.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7.学生已面临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时所修学分不够,不能按同年级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同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必须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的转出学校鉴定、学生在校鉴定及学生成绩单、学生原始录检表、学生档案及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份);因病转学者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的必修环节,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按学生休学、复学日期计算)。本科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在学校,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
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籍管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学生应在每年六月份或十二月份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由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违纪行为按照《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学生复学,须在复学学期的上学期办理选课。
第八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
(一)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
(二)学生连续二学期取得学分均不足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三)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在后期学习中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给予退学预警。
(四)学生在校学习,前三年获得学分不足120学分者,或在校三年以上,年均获得学分不足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学籍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被学籍预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相关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科生在校八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二)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处理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派发肄业证书。
4.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渤海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待修改)
1、除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2、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凭学校医院(持其他医院诊断书无效,必须经学校医院重新换发)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指导教师批准;八天至一个月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院(系)报学生处批准。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情况,各院(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请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指导教师批准,三天至十五天的经学生工作指导教师审核,转请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主任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4、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需要家长意见。(信函或来人)。
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渤海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条例》及《渤海大学非师范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7、在校住宿本市区的学生,平时或周末回家也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漏宿处理。
8、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宿,须经学生工作指导教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晚归宿处理。
9、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准假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院(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被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10、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旷课的(含实验)未全请假旷课者,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11、经过批准免修的课不做缺课计。
12、一学期内病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退学。
13、无故旷课者按《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14、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具体规定按照《渤海大学社团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按照渤海大学公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渤海大学学生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依据《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凡未特殊标注,均包含该等级数字。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