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及项目回购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回购,协议书,委托,项目
委托代建及项目回购协议书 本文简介:委托代建及项目回购协议书为加强***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建设市场新格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将***市范围内的部分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委托*****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回购。为规范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委托代建及项目回购协议书 本文内容:
委托代建及项目回购协议书
为加强***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建设市场新格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将***市范围内的部分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委托*****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回购。
为规范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市城乡建设局和***公司经充分协商,在江苏省***市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各方
1、甲方:***市城乡建设局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2、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协议双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是***市基础设施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资格,甲方承诺依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乙方为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的国有企业,乙方保证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所委托建设及回购的工程,乙方将按照政府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等公开招标工作;乙方保证所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准确,不存在虚列成本;乙方保证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或/和本协议补充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据以产生的资料或其他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乙方承诺忠实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的履约有效期限为10年,至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委托建设项目内容
1、委托建设项目: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中指定由城投公司承担建设任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委托建设的内容:
(1)负责办理与施工建设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
(2)负责组织协调拆迁安置工作。
(3)负责与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谈判并签定各类承包合同。
(4)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5)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6)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7)进行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代建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9)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移交。工程质量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3、项目建设地址及工期:以具体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并经相关部门批复的地址和建设期为准。
4、项目总投资:指截至完工日经审计决算的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实施的回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2、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回购项目的资金筹集、拨付、工程决算与审计等进行全程监督。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代建费用。
4、及时督促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并按最终决算确认的金额与乙方进行结算。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第三方的监督。
2、
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3、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4、乙方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5、代建方在代建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前,享用对工程建设和管理等的一切自主权。
6、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7、因甲方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以及其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造成工期难以按约定完成的,乙方不承担工期拖延责任。建设工期的延长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委托建设项目回购金额构成
1、委托代建费用由下列部分组成:
(1)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确定项目实际投入成本;
(2)建设服务费:根据确认的实际投入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
第七条
委托建设费用的支付
除去***市财政局在建设过程中已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剩余未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根据双方确认后的未付工程款,由市财政局安排支付,付款期限为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委托建设项目的审计决算
1、乙方实施代建项目金额为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后双方确认无异议的金额。
2、在代建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间聘请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代建项目开展审计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审计结果异议
1、甲乙双方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需有合理的理由或证据。合理的理由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该受聘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该受聘机构审计过程违背行业规范;该受聘机构审计过程有重大的疏忽或遗漏;审计结果具有重大的错误;其他合理的理由或证据。
2、甲方或乙方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后,经双方同意后,可另行聘请合格审计机构重新审计,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3、甲乙双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者,需在获悉审计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声明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三日内不做出任何声明者,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并将获悉审计结果后第三个工作日作为该方无异议声明日。
第十条
委托建设项目交付后的责任承担
在代建项目交付后,经甲方委托,乙方可继续承担正常的项目维护和维修的工作,乙方承担正常的项目维护和维修工作产生的费用,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变化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合同各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宗旨善意地履行相关条款,法律效力发生变化的条款由相近条款进行补充或代替。
3、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未能协商时,一方有权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除有争议而进行仲裁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部分。
4、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时,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6、本合同中使用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市城乡建设局或***市人民政府
日期:二○**年*月十一日
乙方:***公司
日期:二○**年*月十一日
篇2:车辆回购协议书
车辆回购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回购,协议书,车辆
车辆回购协议书 本文简介:车辆回购协议书甲方:江西永惠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或营业场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52号乙方:江西豪宇二手名车住所或营业场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22支右栋52——56号门面1、车辆的评估:典当客户提供典当车辆,由甲方通知乙方到场评估或将车辆开至乙方指定场所由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此车辆现车况于二
车辆回购协议书 本文内容:
车辆回购协议书
甲方:江西永惠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或营业场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52号
乙方:江西豪宇二手名车
住所或营业场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22支右栋52——56号门面
1、
车辆的评估:
典当客户提供典当车辆,由甲方通知乙方到场评估或将车辆开至乙方指
定场所由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此车辆现车况于二手车市场的售价,以及
典当车辆到期绝当后当时的市场价格。乙方须提前评估车辆到期绝当后的市
场市场价格,如典当车辆当期为三个月及按三个月之后该车的出售价格给出
评估价,出具评估报告。乙方承诺,如此车绝当,即按乙方给出的价格进行
回收。
二、
回购车辆:
本协议的所称的回购车辆指甲方(江西永惠典当有限公司)到期绝当的
车辆。当期届满五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即绝当后,甲方于一个工作日
内通知乙方到场进行车辆的回购。
乙方检查车辆完整性与车况良好后,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办证大厅办理过户,
过户后,现金或转账支付回购款。
三、
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
甲方有保障车辆在被回购前的完整性的义务。甲方承诺乙方评估过后车
辆当即入库封存。有保证与之前乙方评估时车况一致的义务。如在回购期间
发生事故,车辆在原定回购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扣减(本协议执行期间,汽车
市场价格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及有关标准,本协议将继续执行。
甲方在将回购车辆交付甲方时,须保证所有车辆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法
律、交通违章处罚的纠纷。
乙方应尽义务,有承诺按上述评估价格回收上述车辆的义务。甲方在
本协议规定的回购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后,乙方须按本协议规定的车辆
回购标准,按照本协议从乙方处回购车辆。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下之权利和义务转让或移交
由给他方履行。
本协议及协议中详细注明之附件、附表或附属文件构成乙方与甲方达成的
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与本协议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或
协议。双方只能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才能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本协议由
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篇3:2020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本文关键词:回购,债券,债券市场,银行间,协议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本文简介: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1]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本文内容: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1]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_________元。债券结算单位为_________元;资金清算单位为_________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
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2)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2)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4)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