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
新产品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经贸科(1997)270号发布时间:2011-01-1915:00发布部门:科技处【字体:大中小】双击自动滚屏湘经贸科(1997)270号各地、州、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现将《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
新产品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经贸科(1997)270号
发布时间:
2011-01-19
15:00
发布部门:科技处
【字体:大
中
小】双击自动滚屏
湘经贸科(1997)270号
各地、州、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现将《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2、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3、新产品新技术通信鉴定书面意见书
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专家库名册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及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经贸委1997第
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意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具体分为:
1、国家级新产品为国内首次试制成功,或在技术上有新的家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
2、省级新产品为省内首次试制成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地市级新产品为本地区首次试制成功,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并适应市场需求。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明显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地州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产品、技术归口,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我省凡列入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而又未列入各级项目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由省级产品或技术归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适应市场需求,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二)具备必要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生产条件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列入计划的按产品、技术归口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必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申请鉴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鉴定的目的、类别、依据、内容和方法,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开发应用及试制、试产、试销的主要过程和情况;技术原理和技术关键;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卫生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3、技术文件
产品或技术的内容介绍、有关照片、图样、设计文件、工艺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专利证书,检索报告、特种产品的批文等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4、标准文件
提供产品或技术的相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经产品归口行业主管部内审查后依法备案。
5、检测、运行试验报告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全指标检测和运行试验,并出具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
由直接使(试)用单位提供。民用消费类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也可由直接销售单位提供。专用性强的产品、技术的鉴定要提供一份以上用户报告。其他鉴定必须提供三份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成本构成、实现利润、税收、经济规模分析、市场需求预测、综合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
8.特殊要求有关文件
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们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分析报告;从国外直接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内不能检测时,可由国外有关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但必须经国家有关产品和技术归口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召开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绝大部分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均应采用此鉴定方式。会上除对有关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外,还要就有关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答辩以及向用户征询意见等。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通信(函审)鉴定: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而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本鉴定方式。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将文件和资料寄送有关方面的专家,一般由五至七名专家组成通信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意见,由主持鉴定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作出鉴定结论意见。鉴定结论必须依据专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
(四)合同验收: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下达的计划要求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四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经省经贸委审定后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和《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证书》;每年根据产品或技术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效益情况评定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并颁发《湖南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证书》以及项目开发主要技术人员的荣誉证书。以上《证书》的发放、鉴定文件资料的备案存栏等具体工作委托省新技术推广站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经贸委或省级产品、技术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经贸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鉴定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时,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的鉴定,一般按产品、技术归口,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经委参加。地州市经委组织的鉴定,必须邀请接产品、技术归口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也应邀请当地经委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指定鉴定主持单位;
(二)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三)审查、核准鉴定证书,签署意见,并给项目承担单位颁发《证书》受上级单位委托的鉴定项目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主持鉴定单位的职责:
(-)审查鉴定资料,确定鉴定方式、人员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并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五天,将被鉴定项目的有关资料送交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五)审查鉴定证书,签署具体意见,并报组织鉴定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以及用户代表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一定比例。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
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技术和商业秘密,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由本行业符合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以满足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消;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城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清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机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抄报:国家经贸委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
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专利局
附件:
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2、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篇2: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环节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或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一)至(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本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消防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9、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均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潍坊市中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本文关键词:潍坊市,中小学,验收,示范,评估
潍坊市中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本文简介:潍坊市中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说明:标准共计360分:基本建设120分,常规管理120分,图书利用120分。评估得分310分以上为合格。第二部分:初级中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指标建设标准、要求分值评分标准自评得分基本建设120分1.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
潍坊市中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本文内容:
潍坊市中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说明:
标准共计360分:基本建设120分,常规管理120分,图书利用120分。评估得分31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部分:初级中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指标
建设标准、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基
本
建
设
120
分
1.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使用面积:12~24班不少于70m2。(10)
10
每减少5m2
扣1分
2.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示范学校应设置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4)
3.书柜、书架和报刊架牢固、整齐、适用,满足需要。(3)
4.具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防盗、换气等条件。(3)
1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5.按专用图书馆设计建筑的房屋作阅览室。使用面积:12~24班学生阅览室不少于120m2,教师阅览室不少于54m2。(10)
10
每少10m2
扣1分
6.教师和学生的阅览室应分设,座位按教师数1/3和学生数1/12设置,满足需要。(10)
10
每项达不到要求
扣3分
基
本
建
设
120
分
7.阅览室存放报纸、期刊8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达到180种以上。(20)
20
没少5种扣1分
8.阅览室采光、照明符合《规范》要求,桌椅适用,平面布置合理。(5)
5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9.人员编制合理,队伍稳定,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规程》规定的文化程度,熟知《中小学图书馆规程》,并具备基本的图书馆(室)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5)
10.图书馆(室)负责人应具备图书馆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5)
11.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5)
15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12.图书馆(室)藏书应符合国家《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生均40册。(20)
13.“朝阳读书计划活动”必备书目种类达到90种以上。(20)
40
生均图书每少1册扣1分;必备书目种类每少2种扣1分
常
规
管
理
120
分
14.学校领导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定期研究图书馆(室)工作,将图书馆(室)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每学期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图书经费纳入学校全年财务计划,按照市教育局安排的图书经费比例,专款专用。(15)
15.图书馆基本建设有近期安排和长远规划,馆舍及设备条件每年有一定改善。(5)
2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常
规
管
理
120
分
16.图书馆(室)应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书刊借还制度、藏书和资料室管理规则、阅览室守则、图书丢失和损坏赔偿制度、图书剔旧和处理方法。(10)
10
每少1项扣2分
17.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需要和学生特点,有计划的做好书刊资料的征集采集工作,图书资料的采集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较好完成全年图书订购计划。(10)
18.图书馆(室)无盗版和质量低劣、内容低俗的书
刊。(10)
2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19.藏书结构合理,基本符合国家《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规定(藏书分类比例标准见附
表)。(20)
20
分类比例
降低2%扣1分
20.图书馆(室)根据学校规模和学校教育工作实际确定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原则,每年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20)
2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1.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记和个别登记两种帐目。(10)
22.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10)
23.图书、期刊著录符合国家规定的《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国家《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10)
3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常
规
管
理
120
分
24.到馆新书应及时验收登记和编目,并在10天内上架,出借流通,无长期积压现象。(5)
5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5.实行计算机书目检索或实行卡片式目录,(实行卡片目录的学校应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并设书名目录,采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学校除外);能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要求。(10)
1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6.阅览室应整洁、安静,悬挂适量人物像、格言、制度,布置体现教育。(5)
5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图
书
利
用
120
分
27.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服务,图书室、阅览室对师生个人借阅实行全天开放,日均上座率达到70%以上。(20)
2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28.以全开架借阅或半开架借阅为主,采取集体借阅或个人借阅的方式向师生提供服务书刊资料。(10)
29.充分利用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向学生开放书刊。(10)
2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图
书
利
用
120
分
30.图书馆(室)要配合“朝阳读书计划”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20)
31.学校对学生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15)
32.学校对学生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5)
33.根据学生实际,定期开展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0)
5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34.经常利用壁报、橱窗、黑板报、宣传栏等,向师生介绍、推荐优秀图书、报刊。(15)
35.定期举办书展、书评、演讲会、报告会等,激发学生的读书兴趣,不断扩大学生读者队伍。(15)
3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第三部分:小学图书使用示范校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
指标
建设标准、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基
本
建
设
120
分
1.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使用面积:12~24班不少于40m2。(10)
10
每减少3m2
扣1分
2.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示范学校应设置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4)
3.书柜、书架和报刊架牢固、整齐、适用,满足需要。(3)
4.具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防盗、换气等条件。(3)
1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5.按专用图书馆设计建筑的房屋作阅览室。使用面积:12~24班学生阅览室不少于59m2,教师阅览室不少于52m2。(10)
10
每减少5m2
扣1分
6.教师和学生的阅览室应分设,座位按教师数1/4和学生数1/18设置,满足需要。(10)
10
每项达不到要求
扣3分
基
本
建
设
120
分
7.阅览室存放报纸、期刊6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达到120种以上。(20)
20
每少5种扣1分
8.阅览室采光、照明符合《规范》要求,桌椅适用,平面布置合理。(5)
5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9.人员编制合理,队伍稳定,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
备《规程》规定的文化程度,熟知《中小学图书馆规程》,并具备基本的图书馆(室)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5)
10.图书馆(室)负责人应具备图书馆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5)
11.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5)
15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12.图书馆(室)藏书应符合国家《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生均30册。(20)
13.“朝阳读书计划活动”必备书目种类达到100种以
上。(20)
40
生均图书每少1册扣1分;必备书目种类每少2种扣1分
常
规
管
理
120
分
14.学校领导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定期研究图书馆(室)工作,将图书馆(室)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每学期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图书经费纳入学校全年财务计划,按照市教育局安排的图书经费比例,专款专用。(15)
15.图书馆基本建设有近期安排和长远规划,馆舍及设备条件每年有一定改善。(5)
2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16.图书馆(室)应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书刊借还制度、藏书和资料室管理规则、阅览室守则、图书丢失和损坏赔偿制度、图书剔旧和处理方法。(10)
10
每少1项扣2分
17.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需要和学生特点,有计划的做好书刊资料的征集采集工作,图书资料的采集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较好完成全年图书订购计划。(10)
18.图书馆无盗版和质量低劣、内容低俗的书刊。(10)
2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19.藏书结构合理,基本符合国家《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规定(藏书分类比例标准见附
表)。(20)
20
分类比例
每降低2%扣1分
常
规
管
理
120
分
20.图书馆(室)根据学校规模和学校教育工作实际确定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原则,每年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20)
2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1.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记和个别登记两种帐目。(10)
22.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10)
23.图书、期刊著录符合国家规定的《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国家《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10)
3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4.到馆新书应及时验收登记和编目,并在10天内上架,出借流通,无长期积压现象。(5)
5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5.实行计算机书目检索或实行卡片式目录,(实行卡片目录的学校应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并设书名目录,采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除外);能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要求。(10)
1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6.阅览室应整洁、安静,悬挂适量人物像、格言、制度,布置体现教育。(5)
5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图
书
利
用
120
分
27.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服务,图书室、阅览室对师生个人借阅实行全天开放,日均上座率达到70%以上。(20)
20
达不到要求
不得分
28.以全开架借阅或半开架借阅为主,采取集体借阅或个人借阅的方式向师生提供服务书刊资料。(10)
29.充分利用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向学生开放书刊。(10)
2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30.图书馆(室)要配合“朝阳读书计划”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20)
31.学校对学生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15)
32.学校对学生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5)
33.根据学生实际,定期开展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0)
5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34.经常利用壁报、橱窗、黑板报、宣传栏等,向师生介绍、推荐优秀图书、报刊。(15)
35.定期举办书展、书评、演讲会、报告会等,激发学生的读书兴趣,不断扩大学生读者队伍。(15)
30
达不到要求
相应扣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