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本文关键词: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情况汇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本文简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我标段现阶段工程重点为山岗隧道、河氽隧道施工,山岗大桥桥墩、桥梁施工,隧道爆破施工。施工安全基本处于可控状态。桥梁施工安全、隧道施工安全是目前施工的重中之重,我项目主要从以下几点方面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一、加强现场安全措施落实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制度。并与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本文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我标段现阶段工程重点为山岗隧道、河氽隧道施工,山岗大桥桥墩、桥梁施工,隧道爆破施工。施工安全基本处于可控状态。桥梁施工安全、隧道施工安全是目前施工的重中之重,我项目主要从以下几点方面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
加强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制度。并与作业队班组签定了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通病实行重罚。并加强了项目部执行力度,坚持每日、周、月检查督促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与落实。
1、查各工序均衡施工安全控制距离,防各工序作业失衡引起大塌方;2、查开挖方法的合理性,防开挖方法不当,特别是仰拱开挖方法不当引起大塌方;3、查爆破清危,防清危不彻底,特别是预防节理发育的水平岩层清危不彻底造成大塌方;4、查围岩监控量测制度落实情况和技术补强措施的跟进状态,防围岩和初期支护突变引起大塌方;5、查地质超前预测、预报的规范管理和量测分析制度执行情况,防突水突泥等地质灾害发生;6、查施工监控和通风隐患;7、查初期支护牢固性,防偷工减料和施做不规范埋下重大安全隐患;8、查干部跟班旁站监控制度和进出洞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防制度落实失效埋下安全隐患;9、查隧道应急照明、消防设备、联动报警、抢险器材、抢险队伍落实情况,防应急预案不力诱发二次危机。
另外隧道火工品的管理主要抓好七查:查证件、查制度、查运送、查保管、查使用、查消防、查管理人员责任心。
三、施工便道及高边坡的安全管理
针对本工程特点:山高、坡陡、谷深,项目部为确保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在临时施工便道的转弯和危险地段增设了安全防护墩和安全警示牌。并加强边坡的防护和稳定,及时对高危边坡进行防护和观测巡视,一旦发现有边坡开裂下沉处及时进行预警和防护,及时清除神仙石和边坡危石,防止边坡坍塌。
目前施工处于汛期,项目部建立联防预警机制,每天对工地的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进行排险解难,对高危边坡和高危地区项目部派专人进行观测和巡视,如:山岗隧道队居住区高边坡、山岗隧道出口作业区的边坡,西坑隧道左洞出口边坡的稳定等。
四、桥梁施工安全管理
山岗大桥位于山岗隧道及西坑隧道之间的沟壑中,两侧的山坡陡峭,且隧道进出口离沟壑边缘较近,两侧坡面上前期的隧道弃渣都严重的影响墩柱施工安全,因此施工现场设置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可靠的防护设施。现场施工员、安全员跟班作业指挥。1、加强山岗大桥高墩施工现场督查、指挥,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并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改正习惯性违章行为,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2、墩柱、盖梁施工平台安设防护围挡,并设置上下爬梯,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五、隧道施工安全管理
针对隧道工程安全的突发性和目前汛期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项目部重点加强以下几点管理:
1、切实加强隧道超前预报和围岩量测工作,建立变形预警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塌方的发发生,可能危机人身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洞内一切作业,撤出全部人员,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
2、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关于二衬、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的相关规定对照检查,二衬距掌子面距离掌子面超过200米的,采取暂停掌子面掘进,及跳槽施工和抢施二衬和仰拱。
3、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跟班作业制度,随时注意观察初期支护变形、开裂情况和掌子面掉快情况,观察掌子面的地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以确保人身安全为出发点和最高安全目标,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4、切实建立洞口值班制度,对进出隧道人员进行登记或挂牌,切实掌握洞内作业人员情况。
5、
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做好隧道塌方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工作,并及时组织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按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围岩软弱和地质复杂的隧道,每个洞口配备必要的支护和适量的圆木支撑、拖地槽钢等抢险救援物资。
我标段根据现阶段的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并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这个龙头,切实促进我项目部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同时进一步深化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切实整治标段内各种施工安全问题和漏洞,确保各项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始终处于良性可控状态。
篇2: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60318)
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60318) 本文关键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公司
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60318) 本文简介:关于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络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和计算机病毒,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办公计算机及使用人。三、上网行为规范1、上网权限:1)岗位工作特性需要上网的可直接开通上
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60318) 本文内容:
关于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络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和计算机病毒,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办公计算机及使用人。
三、上网行为规范
1、
上网权限:
1)
岗位工作特性需要上网的可直接开通上网(如:企划、信息等);
2)
副经理(含)及以上级别员工(包括总监秘书,助理等职位)可直接开通上网权限;副经理级以下级别员工因工作需要,需申请开通上网权限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通;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的岗位需要上互联网发布和查看简历,可申请批准开通上网权限;
4)
财务部门网上报税岗位可申请批准开通上网权限;
5)
采购部门需要利用互联网查询产品信息,可申请批准开通上网权限;
6)
各部门主管应根据部门内各岗位职责,严格控制互联网访问权限,工作内容与互联网无关的,不予开通上网权限。
2、
普通违规行为
1)
除浏览了解时事新闻外等静态网页外,访问其他工作无关网页、娱乐网站及BBS、BLOG等。
2)
上班时间使用QQ、MSN等聊天工具聊与工作无关事情。
3)
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观看和下载音乐、电影、电视剧、体育比赛等视频节目。
4)
访问流媒体网站:如土豆网、优酷网等。
5)
下载及安装无关公司业务的软件,如:股票软件,娱乐软件,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进行私人业务活动,如炒股,网上购物等。
3、
严重违规行为
1)
使用迅雷、BT电驴等P2P下载工具,造成公司整体网络速度变慢,影响其他同事正常使用网络的。
2)
在网络上制作和传播不健康和有伤风化的信息,浏览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
3)
在网上发表、传播反党反社会言论,一经发现,除按本安全管理第五条处罚规定处罚外,即刻开除,并报送公安机关。
4)
制造、传播有害程序或骚扰、破环他人,一旦发现或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或移公安机关处理。
四、移动存储设备使用管理
移动存储设备使用权限:
1、
除岗位允许使用U盘外,公司其他所有电脑不允许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2、
各部门工作确实需要使用到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的,必须填写“U盘权限申请表”,并经总经办审批同意后,由信息部给予开通。
五、网络、移动存储设备监管
1、
为保持系统的稳定,公司电脑只安装与办公有关的常用软件。
2、
联网后计算机实行一对一责任制,所有联网用户由信息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任何人不得变更网络配置。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所有上网行为进行监管,信息部协助督查。
3、
所有联网部门的领导对上网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人员教育,培养员工树立保密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自律意识,文明上网。
4、
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严禁在网络上共享和泄露公司战略计划、经营数据、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公司机密;严禁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拷贝并泄露公司战略计划、经营数据、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公司机密。
5、
开通移动存储设备的电脑使用人,插入移动设备时必须进行病毒扫描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求保管好本人的开机密码,避免使用带毒U盘,造成公司电脑感染病毒;
6、
厦门乐海百货有限公司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内部员工和店铺人员工作、学习使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企业的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
7、
未经信息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拓扑结构、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设备布置、设备配置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参数。
8、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汇聚间、弱电井更改网络设备位置、配置信息和线路。
六、处罚
1、
为规范监督员工上网行为,对于出现违反“普通违规行为”的员工,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50元现金处罚;
2、
对于出现违反“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3、
利用职务之便,为除本人以外的员工提供U盘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造成公司战略计划、经营数据、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泄露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者交给相关法律部门处理;
4、
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影响公司网络正常使用,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者将交给相关法律部门处理;
5、
各部门主管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生本部门员工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并处罚金。
七、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执行!
信息中心
16年3月18日更新
4
篇3: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
一、总经理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管理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解决旅行社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以各级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制,
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4、每一个季度牵头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5、掌握企业安全工作动态,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依法妥善处理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安全管理分管责任人,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机构。
2、制定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负责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安全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
4、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采取各种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经营过程中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将公司内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整理编印,并督促公司全体员工熟记、会用。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经理)
,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承担
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旅行社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并在本部门兼任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本部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本部员工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
3、每周定期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与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每天定时对本部所出团队进行跟踪检查,对团队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对旅游者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保证旅游者的生命和财物安全。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隐患排查考核制度
为了实现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保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办法
1、责任目标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
由安全领导组组长牵头,小组成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各部门为一个单位,每季度对所管辖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查情况。
2、采取会议评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班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责任目标考核表”中,成为年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资料。
二、考核内容
1、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2、责任目标适宜性评价及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内容;
3、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上期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考核内容均以文字表述形式进行评定。
三、考核依据《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四、考核范围
各部门、全体员工
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旅行社员工安全素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游客与导游人员安全,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三、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各个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500元罚款。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每人/次处100元罚款。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260号令)
枣庄安监局
发布于:2013-2-17
15: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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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2013年2月2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