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大学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处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复学,休学,退学,大叶,办法
大叶大学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大葉大學學生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處理辦法85年01月11日教務會議通過86年04月17日教務會議修訂89年06月15日教務會議修訂90年03月22日教務會議修訂92年03月13日教務會議修訂93年10月21日教務會議修訂96年11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97年03月05日教務會議修訂第一條本校學生
大叶大学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大葉大學學生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處理辦法
85年01月11日教務會議通過
86年04月17日教務會議修訂
89年06月15日教務會議修訂
90年03月22日教務會議修訂
92年03月13日教務會議修訂
93年10月21日教務會議修訂
96年11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
97年03月05日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學生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休學:
一、
學生罹患重病,持有區域醫院(含)以上證明須長期療養,無法到校上課者。
二、
持有鄉鎮區公所或其他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含清寒證明書)。
三、
因應徵召服兵役並持召集令者。
四、
學生在學期中因懷孕或生產。
五、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須重修或補修次學期科目者。
六、
新生完成註冊手續,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但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七、
其他因人力不可拒之原因所引發之重大事故。
學期考試期間不得辦理當學期休學,寒暑假期間申請休學者,可辦理次學期休學申請;註冊日後辦理休學需先繳學費後再退部份費用,如逾學期三分之二而辦理休學手續者不予退費;註冊日前辦理休學者無需繳費。
第三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為期,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惟休學期間,不論其連續與否,總計不得逾二學年,學生需延長休學者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手續。其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須檢具服役證明文件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義務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休學(延長休學),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研究生休學期限與前項規定同。領有獎助學金之研究生,休學期間應停止其獎助學金。
第四條
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內不得請求轉系,亦不得在其他學校借讀或寄讀。
學生在休學學期內所修習課程成績概不計算,休學期間不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第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所)或相銜接之年級修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所)肄業。
第六條
學生因故自請退學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證明,重病者須繳區域以上醫院證明,辦妥各項手續,經教務長核准,方可離校。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限期辦理離校手續︰
一、休學或繼續休學期滿而未復學者。
二、未按期到校註冊或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三、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核定不予備案者。
四、所繳畢業證書或其他規定必要文件有偽造塗改、借用冒替等情事者。
五、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年限屆滿,經延長各規定修業年限後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六、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達本校學則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
七、研究生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而其資格考核、研究計畫口試、學科考試或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或修業年限屆滿卻未能繳交論文者。
八、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九、犯重大過失,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者。
十、當學期累計曠課時數滿四十五小時者。
十一、請假逾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十二、違犯校規記大過累積達三次且未抵銷者。
十三、定期察看期間,再犯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條文辦理。
第九條
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錄取再行入學。
第十條
請求退學或勒令退學之學生,得請求發給修業證明書(需修業一學期以上),惟開除學籍未奉核准者,或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頒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