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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练习试题答案

日期:2020-12-1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合同法练习试题答案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试题答案

合同法练习试题答案 本文简介:08:13.以下情形属承诺生效的是(D)A.超出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B.承诺的通知迟延到达要约人C.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反对D.承诺虽未通知、但已根据交易习惯作出了承诺行为14.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A.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B.采用数据电文的收件人主

合同法练习试题答案 本文内容:

08:

13.

以下情形属承诺生效的是

(

D

)

A.

超出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

B.

承诺的通知迟延到达要约人

C.

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反对

D.

承诺虽未通知、但已根据交易习惯作出了承诺行为

14.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C

)

A.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B.

采用数据电文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C.

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D.

口头协议的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41.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0710: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D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

B.甲公司签字盖章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

D.乙公司签字盖章

071:

5.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D)

A.拍卖行关于拍卖房产的公告

B.标明“仅供参考”的商场告示

C.某上市公司的新股招股说明书

D.招投标中的投标行为

6.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C.要约是种法律行为

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C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

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

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

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

35.甲公司于8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一台机器设备,甲公司要求乙公司10天内答复。甲公司的要约于8月5日到达乙公司。8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去信,称该机器设备现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请乙公司原谅。第二封信于8月6日到达。乙公司8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8月10日到达,甲公司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8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于8月7日承诺发生时成立

E.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0610: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D

A.发件人的主营业地

B.收件人住所地

C.发件人的住所地

D.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7.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D

A.某医院购买药品的招标公告

B.含有“仅供参考”的订约提议

C.某公司寄送的价目表

D.超市货架上标价的商品

8.下列有关承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

A.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B.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C.承诺生效以后合同可以成立

D.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9.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原因是(C

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B.要约有效期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C.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D.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10.200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意向书》。随后,在B公司的一再要求下,A公司派人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接入系统设计、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等工作。与此同时,A公司与B公司对合资合同、章程、协议作了多次洽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正当双方要签字时,B公司通知A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后,A公司查明,B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于是,A公司提出,要求B公司赔偿1000多万元的损失。按照法律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

B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侵权责任

D.公平责任

11.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关于该案例,下述表述正确的是(

B

A.合同未成立,要约不明确

B.合同未成立,快件撤回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061:

6.甲向乙发去一电报,表示愿以每台45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某型号空调10台,希望乙于5天内作出答复。乙于第3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意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4800元。乙的传真属于(

C

A.要约邀请

B.承诺

C.反要约

D.对要约的撤销

8.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但对非实质性变更,不应影响合同成立。下列变更中,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是(

C

A.合同标的

B.数量

C.包装

D.履行期限

14.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下列各种损失中,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的是(

C

A机会损失

B.利润损失

C.违反保护他人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失

D.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费用

05:

2.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从本案来看(

B)。

A.甲乙之间合同已经成立

B.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

C.甲乙双方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

D.合同是否成立无法确定

3.《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A

)“.

A.为新要约

B.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

D.既不为新要约,也不为承诺

18.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C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04:2.在要约生效前,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式是(D

A.要约人撤销要约

B.要约人撤回要约

C.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D.要约人撤销或者撤回要约

07司: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D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A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D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D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篇2:合同法模拟试卷二

合同法模拟试卷二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模拟试卷

合同法模拟试卷二 本文简介:合同法模拟试卷二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时,()是承诺。A.拍卖B.拍买C.拍定D.拍买或拍定2.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C.虽未合意但已

合同法模拟试卷二 本文内容:

合同法模拟试卷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时,(

)是承诺。

A.

拍卖

B.

拍买

C.

拍定

D.

拍买或拍定

2.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

A.

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

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

A.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再继续有效

B.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可以继续有效

C.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能继续有效

D.

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4.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其法律后果是(

)。

A.

合同无效B.

因缺乏主要条款合同不成立C.当事人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D.

当事人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的权利有(

)。

A.

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B.

债权的从属权利C.

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合同不履行时的违约金请求权

6.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

A.

仍然有效

B.

可以不考虑C.

无效

D.

可撤销

7.《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

)年。

A.

10

B.

15

C.

20

D.

30

8.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

A.

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不负赔偿责任C.

只赔偿直接损失

D.

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9.保管合同自(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

承诺到达要约人

B.

保管物交付C.

合同书签定

D.

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10.

甲有一台旧电脑闲置不用,弃之可惜,遂委托乙商店出售。甲与乙商店的法律关系是(

A.

居间合同

B.

承揽合同C.

行纪合同,

D.

代理合同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下列情形中属于附随义务的有(

)。

A.

出租车车主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B.

出卖人在买卖货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C.

技术转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D.

小工借钱给小刘,小刘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具备(

)则无效。

A.

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B.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C.

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下列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合同成立则合同生效B.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C.

合同成立,但合同并不一定生效

D.

合同生效,但合同并不一定成立

4.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C.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D.

债务人不同意转让

5.在下列合同中,(

)属于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

A.

仓储合同

B.

货物运输合同C.

租赁合同

D.

借用合同

五、简答题(共25分)

1.

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9分)

2.

简述违约补救的措施。(8分)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8分)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试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大学是否违约?

2.为什么?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B

2.

B

3.B

4.D

5.

A

6.A

7.C

8.

B

9.B

10.

C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C

2.ACD

3.BC

4.ABC

5.ACD

五、简答题(共25分)

1.

答题要点:合同无效的原因有:

(1)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答题要点:

违约补救的措施主要有:

(1)停止违约行为。(2)消除障碍。(3)恢复质量标准。(4)退货。(5)减少价款或报酬。

3.答题要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有:(1)互负债务。(2)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给付。(4)对方的给付是可能的。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题要点: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2.答题要点: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七、案例分析题(10分)

答题要点:

1.乙大学不违约。

(2分)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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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

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之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果,而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即是义务产生的基础——双务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才能形成双方义务本质上的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则对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来促使对方做出对等履行,从而达到同时履行之效果。

2.试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4.试述违约责任的范围

5.

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的范围又被许多政策性规定不断地改变,于是不少企业和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都有自己的说法,都是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造成合同履行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和连绵不断的三角债、连环债。从实践的角度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

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6.简述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

7.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8.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9..简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概念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六、论述题(10分)

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答题要点: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2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分)不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3分)2.答题要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3分)(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2分)(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分)

六、论述题(10分)

(1)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做出区分。(1分)

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1分)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他因素(1分)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1分)

七、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1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2)答题要点:(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1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1分)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1分)《合同法》第2l

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分)

(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分)

(4)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分)《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1分)

(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分)

合同法模拟试卷八

一、单项选择题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2.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六、论述题(12分)

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D

2.C

3.B

4.A

5.C6.D

7.C

8.A

9.C

lO.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E

2.CDE

3.ABCDE

4.ABCDE

5.ABCD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分)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1分)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2分)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2分)

2.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分)(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1分)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分)

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分)

在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而是看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若有,则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2分)

篇3: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XX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文简介: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特征码LHGlHwHhqQilzAmtWigI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文内容: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特征码LHGlHwHhqQilzAmtWigI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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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

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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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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