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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篇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合同 本文关键词:施工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合同,设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合同 本文简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发包人:设计人:签署日期: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律师提示】: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联系地址等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合同 本文内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

称:

号:

期: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所:

法定代表人:

人:

联系电话: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所:

法定代表人:

人:

联系电话: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律师提示】: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联系地址等信息,与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的内容相对应,有利于减少因通知、文件送达等问题引起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规定,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设计合同如下: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位置:

1.3项目用地:

1.4项目规模:

第二条设计依据及标准:

【律师提示】:在本条中约定具体的设计依据及标准,如果不便于在此约定的,也可以在设计任务书中进行约定,并把设计任务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设计内容:

【律师提示】:在本条中约定具体的设计内容,如果不便于在此约定的,也可以在设计任务书中进行约定,并把设计任务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设计团队

4.1乙方为本项目设计配备的主要人员如下:

【律师提示】:在本条中约定具体的人员组成,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协调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等。

4.2为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对设计团队的稳定性约定如下:

【律师提示】:设计团队的稳定性非常重要,因此双方有必要对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进行约定,如约定双方认定的上述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变动。乙方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乙方人员,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甲方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乙方人员,必须书面告知乙方,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人员更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设计进度和成果提交

7.1设计时间进度

7.2成果提交形式及数量

7.3成果提交时间

7.4成果提交地点

第八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8.1设计费估算总额及计价方式

【律师提示】:涉及重要价款的约定,为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建议同时使用大写汉字和数字表达两种方式。

8.2设计费调整方式,。

8.3设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在乙方提交完成最后一部分文件、资料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律师提示】: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容易引起争议,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建议聘请律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针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以及付款提示等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具体约定。

第九条成本控制要求

【律师提示】:设计对控制整个工程的成本非常重要,在设计已确定的情况下,再进行成本控制空间就非常小了,因此律师建议对设计的成本控制目标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10.1甲方权利和义务

10.1.1甲方应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上述资料,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可按甲方逾期的天数向后顺延。

10.1.2甲方在乙方提交各个工作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应提供书面确认。

10.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如出现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特殊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10.2乙方权利和义务

10.2.1乙方应书面确认接收并仔细阅读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如发现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内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问询。

10.2.2乙方须确保设计成果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和当地标准、规范。

10.2.3乙方配合提供为本项目宣传推广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公司介绍及过往业绩、项目主要设计师介绍及过往业绩,公司形象标识等。

10.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经政府批准或甲方确认的设计成果做修改、增加或删除。

10.2.5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已经甲方确认或经甲方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如仅限于对设计成果进行局部的调整和改动,乙方同意不另行取费;如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的设计成果出现重大变更且已完成该阶段的大部分设计工作时,双方同意就修改设计费和提交成果的时间另行协商。

10.2.6乙方在设计过程中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商或供货单位。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条款

11.1双方约定以下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11.2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如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未违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自己从应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律师提示】:可以请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就保密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归属

12.1本合同项下委托设计成果之知识产权归: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设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则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每逾期1日,甲方应支付逾期应付款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3.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或对于甲方或政府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和调整意见未能按规定时间修正的,则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每逾期1日,乙方应承担支付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或授权给其它个人或单位的,则乙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4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中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事项、错误、遗漏以及不符合成本控制的约定的,则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5甲方或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则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6

13.7

【律师提示】:除以上违约责任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4.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14.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

时视为有效送达;

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

时有效送达;

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

时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律师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可抗力的通知、证明、责任分担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

【律师提示】:对涉外合同,应注意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为保证本条款的有效性,只能择一选择仲裁或诉讼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以仲裁条款解决争议,则实行一裁终局制。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1、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筹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否提供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筹备计划或者人员安排不满,要求乙方变更,而乙方拒绝变更的,或者乙方经变更后仍不能令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

,即人民币

(大写)元(RMB

)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4、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以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九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自

起生效。本合同原件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条款

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

附件:设计任务书

【律师提示】:如有设计任务书的,可以将设计任务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3:建筑施工图设计协议书

建筑施工图设计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施工图,协议书,建筑,设计

建筑施工图设计协议书 本文简介:建筑方案设计协议书委托方(甲方):贵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方(乙方):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为完成贵州省桐梓县楚米镇重庆工业园顺发地块施工图设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项目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职责:(一)乙方职责1、乙方负责完成贵州省桐梓县楚米镇重庆工业园顺发地块施工图设计,负

建筑施工图设计协议书 本文内容:

建筑方案设计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贵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接方(乙方):赤水市建筑规划设计室

为完成贵州省桐梓县楚米镇重庆工业园顺发地块施工图设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项目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职责:

(一)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完成贵州省桐梓县楚米镇重庆工业园顺发地块施工图设计

,负责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成果6套,电子光盘一份。

(二)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1、(发包人)设计委托书及设计任务书

2、(规划或建委)选址意见通知书及设计要求通知书

3、(规划或建委)1:500用地红线图及地形图电子光盘

4、(计委)立项批复

5、满足规划设计的综合管网相关资料(包括:水、电、暖通、道路、通讯等)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设计费用。

二、

设计规模、设计收费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一)设计规模

本项目设计规模暂定规模为60000㎡。

二)设计收费

本项目设计收费经甲乙双方协商收取设计费总额为600000.00元整(大写:陆拾万元整)。

三)设计费支付进度

本协议设计收费为陆拾万元整(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20(定金)

12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

70

42

施工图完成后七日内

第三次

10

6

项目竣工验收后七日内

说明:

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三、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设计完成时间

乙方在2012年

日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

五、其它

1、发包人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建设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委托方(甲方):贵州顺发房地产

承接方(乙方):赤水市建筑

开发有限公司

规划设计室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真:

真:023-67889136-2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浦发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83010154700001139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2012年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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