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厅工地进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交通厅,实施细则,工地,变更
甘肃省交通厅工地进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本文简介: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2008年11月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
甘肃省交通厅工地进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本文内容: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
2008年11月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建[2002]7号《关于加强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建《关于发布〈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甘交办纪[2008]22)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厅工程处监督部门应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六条
厅工程处成立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由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行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处总工办、工程建设管理科、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等部门组成,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设在处总工办。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七条
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14日内经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批;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1个月审查批复一次。
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厅工程处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厅工程处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申报应按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由厅工程处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3、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4、对于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相对于原合同清单)的,应当提供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查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二、经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变更,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等;
2、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预算,与原设计对比分析情况等。
3、设计变更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预算保持一致。
4、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100万元以下或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一般设计变更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设计变更文件由施工单位按附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以公文形式报项目办,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按规定权限在7日内复核签认,对现场复核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中载明备查,项目办在收到报告14日内完成初审后,拟文上报厅工程处。
二、项目办应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检查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
2、复核监理工程师所签变更数量及金额是否真实,变更项目和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问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并将项目办审查意见填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3、《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中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数量和费用进行核实和签认(签名盖章),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签字均属无效,并对所签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按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工作量的5%扣取监理费和设计费。
4、将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文件分合同段按文号顺序整理装入档案盒,盒内应附有《×××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一览表》(含电子表);将已核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项目和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含电子表)作为附件。
三、路基部分横断面与实际不符,应对全标段进行复核,相对全标段土石方量增减在5%之内的设计变更,不予认可;路基原地貌破坏后提出的土石方增减及土石成分变化等无法计量的设计变更申请,不予认可。
四、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时,计算费用单价的选用法顺序为: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参考施工单位申报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五、对项目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在14日内由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会同项目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四方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填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联合会审意见”栏内。
六、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一般变更设计按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厅工程处按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不允许扩大规模和降低标准。变更费用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办应当按省交通厅有关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台账表格见附件二),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定期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项目办将汇总情况上报厅工程处(含电子版),厅工程处负责建立全处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工建(2004)2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解释权系厅工程处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附件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台帐
说
明
1、由有关单位填写设计变更报告,在报告中要填明设计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变化和工程费用变化,并在报告中附上变更前后相关图表文件。
2、报送及处理方法:
(1)工程设计变更要以公文的形式报建设单位(项目办)审核;
(2)按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文件的顺序,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人员,到现场调查勘察,审查设计变更报告,填写设计变更意见;
(3)现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在审查和填写变更意见后,各留下附件一份存查,最后一份由项目办报厅工程处,由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四方会审。
3、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必须加盖项目监理组公章方为有效。
4、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