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稽查,药品监督,暂行办法,工作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器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
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
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
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器械管理条例》)、《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
省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应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药品稽查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
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等生
产、经营及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四条药品稽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职能机
构协助的,业务职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案件查处激励机制。
第六条药品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工作时,应加强对药品、
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
稽查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各级药品稽查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达或交办的对药品、医
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违
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违法
违规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配合、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有关业务职能机构对
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全省药品稽查工作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
督、管理全省稽查工作;组织或督办查处全省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涉及的不合格药品、医
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国家局交办或外省(市、区)移送的以及
省局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跨两个市以
上辖区需省局查处的案件;省药品检验所和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
装材料检验所抽检的(国家、省抽验计划)不合格药品、医疗器
械、药包材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报请省局处理的案件;其他需由省局查办的案件;发布本省药品
质量公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省药品质量公告
中涉及辖区内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案件;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的案件,以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市药检机构抽验不合格
产品涉及辖区内且市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县(区)级药品
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
理的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
报的案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转来的案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
案件。
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认为管辖范围内
的案件不宜由本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稽查机构查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认为下一级药品稽查机构不宜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可以
决定自行查处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稽查机构查处。
第九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管辖
有争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
构指定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食药监局稽查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违法案件,
由最先受理的食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查处。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于不属于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有
关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发现查处
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按规定及时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并抄送上
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受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当将案件
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同时抄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受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如果认为移
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
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在接到管辖争议或
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
决定。
第十二条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接受
上一级药品稽查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严格执行《河北省药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之间应密
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的或有影响的案件。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上级交
办的或者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安排查处,并在要
求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向上级
药品稽查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说明情况,否则,上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将已调
查取证的材料一并移送(应保留其复印件)。
已查明违反药品、
医疗器械等有关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司法部门。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受理案件主要
来源:
(一)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检验机构抽检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交办的、下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
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鼓励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举报与投诉。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河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必须严格
按照《河北省药品稽查部门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受理的
案件,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反馈。在
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辖区的案件,应将涉案材料及
时移交,不得拖延或不移交。
第四章
处罚执行与结案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应有法定依据,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没有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其处罚的幅度必须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二条药品稽查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稽查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
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
成立的,应当采纳。药品稽查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药品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定
进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
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
订,加盖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抽样
第二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组织药品
监督抽样,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监督抽样工作应严格执行《药品抽样指导原
则》,遵循公正性、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科学性、规范性
原则。
监督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业务娴熟。
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样时,应认真检查抽样场所的环境、设
施是否符合储藏要求,并在“抽验记录及凭证”上加以标注。应
查看被抽样单位提供抽样品种的相关资料,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
件,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
符”字样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药监稽查机构抽取的样品,应附随样品检验的“抽样证明及
凭证联”或能证明样品来源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安排送检。
第二十八条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
查机构送检的品种,应优先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检验,检验报
告书形成后3日内送交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
第二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发布
河北省药品质量公告。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药品稽查人员应当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掌握药品稽查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十一条药品稽查人员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
同省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
从事药品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品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须有2名以
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
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药品稽查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以法律、
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合法实施的组织行为。
第三十四条药品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河北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稽查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对各市药品稽查工作的考核。市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对所
管辖的县(区)级药监稽查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全省药监稽查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制定。
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稽查工
作优异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并列入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
终考评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药品稽查机构,应限期改进;对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且情节较重的,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药品稽查人员行政执法出现过错的,按《河北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工作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河北省邢台市20XX年中考语文模块复习总结专题九口语交际与综合性学习素材
河北省邢台市2017年中考语文模块复习总结专题九口语交际与综合性学习素材 本文关键词:邢台市,河北省,年中,综合性,素材
河北省邢台市2017年中考语文模块复习总结专题九口语交际与综合性学习素材 本文简介:专题九口语交际与综合性学习河北考情分析考纲要求口语交际:1.根据对象和场合,简明、连贯、文明、得体地进行交流。2.针对不同对象,自信、负责地表达自己的观点。3.抓住对方表达的要点,并简要转述。综合性学习:1.综合运用语文能力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根据设置的情境和提供的资料,设计语文综合性学习活动
河北省邢台市2017年中考语文模块复习总结专题九口语交际与综合性学习素材 本文内容:
专题九
口语交际与综合性学习
河北考情分析
考纲
要求
口语交际:
1.根据对象和场合,简明、连贯、文明、得体地进行交流。
2.针对不同对象,自信、负责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抓住对方表达的要点,并简要转述。
综合性学习:
1.综合运用语文能力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根据设置的情境和提供的资料,设计语文综合性学习活动的简单方案。
3.根据要求,提取文字材料的重要信息。说明、归纳图表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并形成自己的认识。
命题
规律
1.根据要求,提取文字材料的重要信息。说明、归纳图表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并形成自己的认识。
2.综合性学习考查形成灵活,与生活联系密切。题型以图文转换、材料综合最为常见。
【链接材料】1980年,黄永玉设计了我国第一枚生肖邮票——猴票。时隔36年,黄永玉再次执笔,为丙申猴年设计了两枚猴票:左边这枚寓意为“捧桃献瑞”,右边这枚寓意为“合家欢乐”。
__示例一:喜欢左边这枚。票面上,一只猴子一手攀着枝条,一手托着桃子,一条长尾巴缠绕在枝条上,画面活泼可爱。这枚猴票寓意“捧桃献瑞”,是对健康长寿的美好祝福
示例二:喜欢右边这枚。票面上,一只大猴盘腿坐在中间,两手各抱着一只小猴,两只小猴亲吻着大猴,画面温馨祥和。这枚猴票寓意“合家欢乐”,是对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
解析]此题考查了对邮票画面的观察与描写能力,同时也考查了对两枚邮票寓意的理解能力。要仔细观察邮票的画面,用白描的手法写出画面的内容:左边这枚邮票的画面为一只猴子托着桃子,预示着长寿;右边这枚邮票的画面为大猴子带着两只小猴子,其乐融融,预示了美好的生活。
用说明的表达方式介绍邮票画面的主要内容。
示例:这枚邮票的主体部分是两个可爱的卡通儿童拜年形象。人物两边是门墩和春联,背后是两扇打开的大门。门内有一照壁,照壁上贴着羊形象的年画,中间是一个“福”字。
[解析]这是一道图文转换题。本题要求用说明性的文字,应该注意使用一定的说明顺序与说明方法。如画面的主体,画面的上方、下方、左边、右边等,把图画解说清楚即可。
题型3
概括新闻内容
3.[2014·河北]
阅读下面这则新闻,回答问题。
本报讯
人民网联合搜狐网、新浪网等门户网站近日联合发布当前“最具价值的20个汉字”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最具价值的前10个汉字分别为:德、信、孝、诚、善、仁、和、礼、义、道。第11至第20个汉字分别为:爱、正、公、法、廉、智、理、忠、学、敬。
在征集过程中,受访者围绕“德”字发表了很多看法。大家普遍认为“德”是做人的根本,古人强调“为政以
德”“以德服人”,现在我们仍讲“德才兼备”“立德树人”。同时,受访者对当前社会道德现状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如何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国民道德水平,值得我们思考、探索。“信”字排在第二位,表明公众对当前社会上“诚信危机”的关注与忧虑,以及对建立新信用体系的期待。
请你就排在第三位的“孝”字谈谈自己的看法。
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今时代“孝”这一美德仍然需要发扬光大。
[解析]此题考查学生的评价感悟能力,无论在阅读还是在新闻题中出现,首要任务就是要读透文本。这样才能准确把握住评价点;其次是观点要明确,感悟要积极向上,价值取向必须正确;第三就是评价感悟要充实,不能空洞。对“孝”谈自己的看法,我们首先可以借鉴新闻中第二段受访者对“德”“信”的看法。谈看法时从人们对这个字的认识,对社会现状的评价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据此我们可以从传统及当下两个角度谈自己对“孝”的认识。
示例二:糖尿病可不能专卖啊。
[解析]这道题是对学生语文知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的考查。第(1)题考查错别字的辨识与修改。第一、二处属于同音字的误用;第三处则属于同音形近字的误用。第(2)题是对病句修改的考查,以拟短信的形式考查语言的实际运用能力,要求短信不仅要有提醒的意思,还要有幽默感,这道题设题非常巧妙。
河北应考策略
一、口语交际答题技巧
1.劝说类
劝说的关键在于双方要处于平等地位,讲究一定的说话技巧,以达到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的目的。若从正面劝说,就对被劝说者直陈道理,注意因势利导,层层深入;也可以直话曲说,通过曲折含蓄的语言旁敲侧击,以达到劝说的目的。
2.建议类
建议类口语交际题需要注意的就是合情合理,由于口语交际题的开放性,加之建议题没有标准答案和解题方向的束缚,个别考生会采用海阔天空的思维方式来解题。这样做其实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当我们的思维过于放开的时候,就容易忽略“合情合理”的要求。那么,怎样做到合情合理呢?就是能为人所接受,不超出人们的能力范围。
3.转述类
转述别人的话,因为比较简单而容易被我们忽略。解答此类题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三个:一是转述的内容不要丢落,而且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二是要注意要求,转述类问题一定有一个要求,比如有些题目中有要我们增加人文关怀的内容;第三是注意人称的转换,涉及转述别人的话的时候,人称的转换尤其需要注意,否则极有可能把转述的意思表达错误。
4.辩论类
解答辩论类题目,不论选择正方还是反方,立论还是驳论,个人的观点必须明确,根据生活的实际或个人的切身体会,搜索身边的有关事例,为辩论提供有力的证据,做到有理有据。同时,辩论的语言还要注意逻辑性和严密性。为了能应对各种辩论题目,平时还要注意多关注社会热点新闻。
5.采访类
采访类试题主要考查考生采访他人的能力。做此类试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采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了解采访的对象,明确采访的主题以及要提问的问题等。②要努力搭建心灵沟通的桥梁,让被采访者敞开心扉;采访者也要打开自己的心胸,以心换心,以诚换诚,以情换情。③提问要委婉、得体、有礼貌,不要让人有反感情绪。
总的来说,做口语交际试题要注意说话的对象、场合,要注意用语的文明、得体。基本的原则是:①看准对象,讲究分寸;②适应场合,用语准确。交际的对象有性别、年龄、身份、经历、文化背景等具体因素的区别,根据对象的不同,选择恰当的礼貌用语、谦辞、敬辞等。另外还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年龄,说出的话要符合自己的身份特征。场合一般分为:正式场合、工作场合、生活场合、娱乐场合等,不同的场合说话的风格要严格区分,否则容易闹出笑话。
二、综合性学习答题技巧
(一)图文转换题及答题技巧
1.图表题
第一步:仔细审读扣题旨。包括审读图表的标题、内容和题目的要求。有些细节(如表注)也要认真审读。
(1)审标题。标题往往是对整个图表内容的概括,反映了图表的主题。因此标题对我们答题起到了提示、指向作用。抓住了标题,就圈定了答题的范围,把握了答题的主题。
2)审图表。图表是得出结论或反映问题的主要依据。在审图表时,要特别注意数据的变化。对图表中的数据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在比较中发现变化,发现差异,发现问题,从而得出结论。
(3)审要求。根据考题要求提供的“信息”,带着“问题”审读图表,这样审读图表更具指向性。
第二步:认真思考找规律。根据观察所得,结合标题、图表内容和题目要求,运用比较、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分析出表中有关材料间的相互联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第三步:准确归纳善表述。语言表达一定要简明、扼要、有条理。常用词有“绝大多数、极少数、一半以上、高达、竟达、不到、不尽如人意、有差异、有区别、增长(加)了×倍、减少了(百分数、分数)、近一半、所有、约几成”等。
2.漫画题
(1)看漫画的标题。漫画的标题是漫画的眼睛,透过这个“画眼”,可以洞察整幅漫画的主题。因此,在审题时首先要看漫画的标题是什么,然后再把标题同漫画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这样就能很容易弄清漫画的寓意所在了。
(2)看漫画的画面。审读画面,观察画面的构成要素。审读漫画的过程就是对漫画中人、景、物等
信息点的认知过程,是对画面信息的初步感知阶段。
(3)看漫画中的语言文字。漫画为了表达其寓意,常常配有言简意赅或画龙点睛的语言文字。因此,解题时要仔细品味画中的语言文字,认真思考这些语言文字中所隐含的观点,有时它会成为我们弄清漫画寓意的金钥匙。
(4)看漫画的夸张之处。漫画为了表达某种观点,常常对人物行为或社会场景加以变形展现,夸张地描绘,以引起读者的共鸣。因此,在解题时要注意分析漫画的夸张之处。夸张之处往往就是漫画的弦外之音,是漫画要表达的寓意所在。
(二)材料探究题及答题技巧
1.得出结论
(1)分则阅读,概括每则材料的大意。
(2)分析材料之间的关系,找准中心话题。
(3)找出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能同中求异,异中寻同。在这个过程中,便能明白这些材料为什么能组合在一起。
2.发表看法
(1)围绕话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说明理由或解决的措施、办法。
(2)总结归类,在总结中,找到问题的原因所在;在归纳中,寻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3)语言简练准确,没有歧义或漏洞。
(三)新闻概括题及答题技巧
解答一句话新闻题比拟写新闻标题的要求较宽松自由,抓住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意义、作用等基本信息进行提取或概括即可。一般采用“人物(单位、组织)+事件”的形式概括。
拟写新闻标题要求题文一致,突出精华,准确鲜明,简洁生动,突出人物和事件即可。可采用“人物(单位、组织)+事件”的形式概括。
还有给新闻写导语或结语的考查形式,答法与一句话概括新闻类似。
篇3: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使用权,流转,试行,建设用地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09月12日15时51分190主题分类:土地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09月12日
15时51分
190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建设用地”
“使用权”
“流转”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流转方式;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和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使用已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有权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属所有权人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到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本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