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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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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本文简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发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12-01点击数:24983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本文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数:

24983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

备注:

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

进行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本文关键词:危险源,措施,控制,方案,管理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本文简介:目录一、控制程序1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1(一)高处坠落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二)触电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三)物体打击类危险源控制方案2(四)机械伤害类危险源控制方案3(五)坍塌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六)化学性、物理性爆炸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七)中毒和窒息类危险源控制方案6(八)食物中毒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本文内容:

一、控制程序1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1

(一)高处坠落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

(二)触电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

(三)物体打击类危险源控制方案2

(四)机械伤害类危险源控制方案3

(五)坍塌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

(六)化学性、物理性爆炸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

(七)中毒和窒息类危险源控制方案6

(八)食物中毒类危险源控制方案7

7

一、控制程序

辩识办公区和工程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评价出重大危险源,针对一般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管理方案,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工程特点及进展状况,辩识出危险源125项,并评价出重大危险源34项(见清单)。生活、办公所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为火灾及食物中毒,现场的重大危险可概括为施工现场五大伤害: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以及火工品爆炸、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等。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

(一)高处坠落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确保在深基坑施工、脚手架上作业等高处作业时不发生高处坠落伤害。

2、控制措施:

a认真判明周围环境,在基坑边等部位设防护栏,搭走道板并设警示标志;脚手架上设防护栏网、档脚板,搭走道板,设警示标志;深基坑作业时,在开挖的坑边周围设安全防护栏、爬梯并设警示标志;高处作业时,按规定设脚手架、防护栏,搭走道板、马道并设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警示区。

b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和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c深基坑机械开挖作业时,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严禁带病设备作业。操作司机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d高处作业时应明确现场指挥员,指挥员应先进行作业条件和人员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章指挥。严禁非指挥人员越位指挥。

e高处作业人员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帽,按照设置好的作业通道进入施工现场。

3、实施控制阶段:

施工全过程

(二)触电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避免发生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2、控制措施:

a施工现场供电方式应采用TN-S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b施工现场配电方式应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c临时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工艺标准进行安装。

d用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

e施工用电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f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维修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g电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以保证其处于合格状态。检查维修人员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h施工用电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i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l

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l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l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j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l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l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l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l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l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k临时供电、配电设施处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实施控制阶段:

施工全过程

(三)物体打击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对施工过程发生的料具、设备因使用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控制,避免施工人员受到伤害。

2、控制措施:

a施工前由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可按《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有针对性的选择措施。

b项目部针对本工程情况,在施工前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由安全员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

c对安全要求内容较多、技术较复杂的作业,如大件吊运等,除安全技术交底外,还需根据交底先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d现场一般要求:进入现场人员要戴安全帽,易发生物体打击的区段等必须设置警示牌,必要时设安全防护人员。

e施工员、安全员要对安全交底或易发事故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现象,要求相关部门、班组、人员及时更改。

3、实施控制阶段:

实施控制对笨重、大件物品的运输、吊装;加固;爆破、土石方装运等活动的全过程。

4、职责及权限:

a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策划、防止物体打击管理方案的编制和检查落实。

b项目部技术、物资、机械设备员根据危险源编制控制方案。

c项目部施工员负责实施落实。

(四)机械伤害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避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2、控制措施:

a对操作者应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日常性的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b性能指示器完好,指标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机械起动前,清理好周围的障碍物,附件完整。

c设备进场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性能是否良好。安全附件合格、齐全。安装使用符合要求,标识清晰。

d拆除工件要切断电源。

3、实施控制阶段:

整个土石方、结构施工和机械使用中

(五)坍塌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降低坍塌可能性,避免人身事故与设备损失。

2、管理措施:

a技术员根据土质情况在施工前下达安全交底。

b开工前在开挖面上方设置排水沟,排除地面积水渗透。

c土方开挖中及时清除坡顶地面上土石负荷。

d根据土方深度调整坡度。

e土方开挖中设专人进行防护,发现有裂缝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塌方倾向时,及时撤出人员设备,待险情排除后再施工。临边坡、坑洞处要设置围栏。

f深基坑必须按安全交底做好支撑加固及上下人设施。

g石方堆码要控制高度,周围加以遮挡,防止滑落。

3、防治阶段控制

a整个土石方施工阶段

b石料的堆放、运输过程

(六)化学性、物理性爆炸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的发生

2、控制措施:

a、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搬运、使用措施

l

采购员、库房保管员、装卸工要具备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知识,经培训合格,方可担任工作。

l

严把入库关,危险化学品入库要严防跑、冒、漏现象,确认无变质,分解、助燃等方可入库。

l

一般库房短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与其它一般物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利通风、防火、搬运、隔离。

l

化学性质抵触,易产生反应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同一储室存放。

l

进入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仓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搬运中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控制各种机械打火。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l

采购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不得混合装运,严禁超高超载。

l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有防火花和导除静电设施,在装卸过程中,发动机必须熄火,车辆要携带灭火器材,配备必要的防泄漏材料。

l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城镇时,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最大限度减少危险机率。

l

使用中应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尽快使用完毕,对已开封暂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重新密封保存,储存地点要选择在阴凉通风处,单独安全存放,做标识。

l

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性能等数据,说明书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严格操作每一道关。

b

电、气焊(氧焊、乙炔混合爆炸)防爆措施

l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焊割作业点三者间应当分别保持10米安全距离,场地窄小时最低不得小于5米。

l

作业点必须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悬挂明显的禁火标志,并将周围易燃物品清理干净。

l

氧气瓶及附件、软管、阀、表、齐全有效,不得沾染油污。

l

氧气瓶不可强光爆晒、不可倒置,开放氧气阀门动作要缓慢,随时观察压力表是否正常。

l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l

氧气管和乙炔管不可互换,同时要防止破损漏气。

l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作业完毕后应当确认周围安全无误方可离去。

c产生可爆物质的密闭环境中作业措施

l

施工场所周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任何人员不准携带火种,严禁吸烟,不准穿铁钉鞋,不准穿化纤衣裤,不准砸敲。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l

产生可爆物质的密闭环境一律视为禁火区。如短时间内需动火,电气焊等必须申办动火许可证,动火有关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l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设置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l

设立专职人员监控,配备通讯报警装置,灭火器材,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l

在产生可爆物质密闭环境中作业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者。

l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d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防爆防火措施

l

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配备防泄漏填塞材料,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排除,断绝气源。

l

进行泄漏分隔,防止气体蔓延,个别液化石油气容器一时排除不了,应果断将泄露的液化石油气搬移至安全地点。

l

在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应采取紧急止漏措施,切断四周火源,断绝交通,设立警戒区,进入现场的人员严禁携带和使用不防爆的手机、手电等。

3、实施控制阶段:

全过程。

(七)中毒和窒息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避免发生人员中毒和窒息事故

2、控制措施:

a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下进行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作业。

对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要进行测定,其数据作为采取防护措施的依据。

b对地下窨井内作业、爆破施工、装饰工程等施工环境中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l

设置通风排气设施,使工作场所保持空气流通。

l

对于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尽可能使用无毒低毒环保产品。

l

在无通风设施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配戴防毒用具或供氧设施,如活性炭口罩、防毒面具等。

l

对于密闭工作场所,有苯及其他有毒物质发生源的地方,应采用密闭设备对毒源进行隔离,并进行局部抽风排毒,避免施工人员呼吸有毒气体。

c施工过程应设置监护员,随时与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d在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处设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e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中毒或窒息现象,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3、实施控制阶段:

施工全过程

(八)食物中毒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控制措施:

a凡从事食堂饮食人员,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并经防疫部门体检,持有防疫部门《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b购买肉、禽、粮食、熟食等食品以及食盐等调味品,要到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销点购买。

c生熟食品隔离存放、隔离操作。

d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厨房必须具有硬化地面和防尘、防蝇、防鼠条件。

f固定住地或临时住地、生活区自营食品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按卫生标准完善设施。

g灭鼠药等有毒药物要与食品保持绝对隔离,要有专人保管并负责投放与回收。

3、实施控制阶段:

长期

篇3:重大危险源监理细则

重大危险源监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危险源,细则,监理

重大危险源监理细则 本文简介:A.0.4苏地2016-WG-76号地块一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重大危险源)工程概况编制依据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本工程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监理措施旁站监理程序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安全监理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重大危险源监理细则 本文内容:

A.0.4

苏地2016-WG-76号地块一期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重大危险源)

工程概况

编制依据

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本工程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监理措施

旁站监理程序

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安全监理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执业印章)

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本工程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监理措施

五、旁站监理程序

六、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七、安全监理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苏地2016-WG-76号地块项目

工程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华亭路西

建设单位:苏州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桩基单位:江苏地基工程公司

建筑面积:35088.62㎡

结构类型:桩孔灌注桩桩基、剪力墙结构。1号楼地上11层,地下1层;2号楼地上26层,地下1层。

二、编制依据

1、本工程监理规划

2、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方案

3、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4、国家及省、市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保等有关规定;

三、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本工程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他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本工程涉及的加粗斜体):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七)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八)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四、重大危险源监理措施

1、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准备期间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关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按审批意见进行落实。

2、在总监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3、要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4、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施工时严格按审批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人员重点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6、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编号、熟悉作业环境、落实突发情况处理措施。

7、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后,安全监理人员及时检查施工方对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制是否落实。

8、监理人员定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自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理巡视,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9、对于重大危险源部位,应有针对性的旁站、巡视监理方案,并明确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旁站、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10、监理部对以上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内容安排监理人员针对性学习,以方便监理人员在现场能全面的进行监控。

五、旁站监理程序

1、上述实施旁站监理的各重大危险点源,承包单位应提前24

小时向项日监理部申报施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准备工作就绪后签认申请表井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2、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末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己经或者可能危机工程施工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应旁站监理的重大危险源部位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六、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1、基坑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l基坑施工方案要有应按施组设计要求进行;

l深度超过2

米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

l坑壁支护应按方案实施,按要求实施基坑环境监测,基坑变形最大值和日变形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

l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排水系统;

l坑边荷载、堆土、机械设备距坑边距离符合方案规定要求;

l上下基坑必须设置登高措施;

l进场施工机械已经验收、司机持证上岗、作业区设警戒线。

2、模板支撑系统监理监控要点

l支撑材质钢管外径不得小于Ф48×3.5mm钢管,无裂缝等;

立柱稳定,包括支撑高度、立柱间水平支撑、纵横向剪刀撑间距、立杆间距(纵向、横向)等符合方案要求;

l作业环境2米以上高处制模,作业人员要有可靠的立足点,防护设施完善。

3、施工用电监理监控要点

l临时用电现场布置应按施组中用电平面图进行;

l高压线防护架按方案搭设;

l支线架设高度应确保电缆线高度大于2.5米、架空线高大于度4米;

l现场照明架设高度大于2.4米;危险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l电箱应统一编号、放置高度下口高于60cm;

l动力开关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l用电设备、机械设备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l变配电装置符合规范要求;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室设示警牌、灭火机、绝缘毯、绝缘手套等。

4、“三宝”“四口”防护监理监控要点

l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l在建工程应采用合格安全网封闭;

l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l楼梯口应设临边扶手、电梯井口、设防护门、电梯井内应每10米设一道平网;

l预留洞口、坑井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

l通道口设置防护棚、施工层超过24米高度设置双层防护棚;

l阳台、屋面等临边必须设置可靠的防护栏杆。

5、脚手架搭设监理监控要点

立杆基础应有排水系统;

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点水平方向每二个立杆间距小于3.6m,垂直方向每3.6m设一拉撑点;

防护栏杆及安全网应在第二步以上设置;

剪力撑应每隔9

米设一道;夹角为45~60度;

立杆间距(24米高度脚手架)不大于1.8米;水平高度不得大于2米;

每四步设置一层隔离笆;

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出入口应设置通道防护棚;

钢管脚手架四角设置保护接地及防雷接地。

特殊类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审批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再审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实施后必须经苏州市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挂牌使用。

6、施工机具监理监控要点

6.1打桩机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a、打桩机械准用证齐全、有效;

b、打桩机超高限位装置符合要求,作业区域5米以内无高压线;

c、起吊钢丝绳润滑良好,无断线超标现象;

d、桩机走车轨道铺设应符合出厂说明书规定;

e、电动机械电源接线及控制系统接触可靠,连接电缆无破损。

6.2井架与龙门搭设监理监控要点

a、吊盘超高限位、停靠装置灵敏可靠;

b、卷扬机应固定牢靠、绳筒保险装置有效;

c、缆风绳应20米设一组、每增10米增设一组;

d、钢丝绳断丝不超标、不拖地、过路应设保护;

e、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可靠、铺板严密;

f、吊盘设安全门、二侧档板牢固。架体垂直,连接牢固、包小眼安全网;

g、传动系统绳筒上的钢丝不少于三圈;

h、吊篮高度超过30米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i、楼层设置层数标记、上下联络有信号装置;

j、附墙装置首道不超7米、把杆高度不超井架顶部;

k、架体应设避雷装置。

6.3塔式起重机监理监控要点

a、每台塔机装拆配备人员不得少于10名操作人员(包括驾驶员、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b、经市住建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办理检测,颁发合格证方能使用;

c、塔式起重机施工时的人员配备。应确保驾驶员1名,上指挥1名,下指挥1名;

d、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重量限制器灵敏、可靠;回转限位器灵敏、可靠;

e、行走限位器灵敏、可靠;变幅限位器灵敏、可靠;超高限位器灵敏、可靠;

f、吊钩保险灵敏、可靠;卷筒保险灵敏、可靠。

6.4施工升降机监理监控要点

a、每台施工升降机装拆配人员不得少于10名操作人员(包括驾驶员、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b、经市住建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办理检测,颁发合格证方能使用;

c、吊笼底部四周设防护围栏;

d、升降机周围三面应搭设双层防坠棚;

e、驾驶室与各楼层必须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7、操作平台监理监控要点

7.1落地操作平台搭设监理旁站监控要点

a、底部坚实平整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b、立杆、剪刀撑、拉结符合施组设计要求,拉结必须与建筑物连接;

c、操作施工作业面四周防护严密、牢靠、安全;

d、登高扶梯齐全,进入作业面的通道牢固平整,无明显高低;

e、操作平台搭设完毕经项目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挂设验收合格牌,限载标志牌(内外均挂)方能使用。

7.2悬挑式钢平台监理监控要点

a、搁置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其他施工设备上;

b、斜拉杆或钢丝绳在构造上两边各设前后两道;

c、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d、安装时钢丝绳绳卡不得少于4个;

e、悬挑平台安装完毕,经项目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挂牌挂设限载标志牌(内外均设)才能使用。

七、安全监理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目标:

l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l现场监理人员无死亡、重伤事故。

l提高业主满意度。

l督促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创优达标。

2、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3、监理人员工作职责

总监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a、组织编制包括重大危险源在内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监控方案。

b、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

c、配备本项目部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d、审核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e、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职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f、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及编制安全监理月报。

g、对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及时签发停工令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h、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

其他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a、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中安全员落实情况及有关条款执行如何。

b、对本工程重大危险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c、对重大危险工程每天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d、督促施工单位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人、机、环境安全状况中的不安全因素。

e、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实施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f、检查中发现隐患开具整改单,并向总监汇报。

g、本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的编制。

h、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和处理,并做好记录。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读出施工单位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实施计划,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策划、监控、检查和验收的措施。

施工前必须完成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前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要使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检查施工单位凡涉及防护设施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应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检查施工总承包的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安全检查,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5、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

5.1安全会议制度

a、首次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会(与第一次监理交底会议合并召开):

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召集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召开首次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会议,分析并列出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分部、分项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具体部位及监控点,并研究对危险源的控制要求的对策。

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凡涉及到的分部、分项部位一一对罗列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b、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例会(可与每次工程例会合并召开),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及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情况。

c、安全现场会议:每月视情组织一至二次,主要针对好的和差的典型工地进行组织(可与每次工程例会合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是:检查上次会议执行情况,汇报进度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械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及必要的新议程,并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对所发现是危险源及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由监理项目部在工程例会纪要中反映上述内容。

5.2安全报审制度

a、要求总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所罗列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报审,重点审查施工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是否汇签,总工是否审批和有无企业盖章。

b、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批,必须在施工单位上级部门手续齐全后,并审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总监的审批意见应有针对性,审批资料应收集备案。

c、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点主要参照《苏州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识别及设置。

d凡是涉及到施工工艺变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应参照第2

条要求重新审批。

5.3重大危险源交底与验收制度

a、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员必须了解熟悉重大危险源,以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全过程,并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监控,以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b、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监控,督促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参与首次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后内容要有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后资料收集备案,并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有效上岗证情况是否在该项目的特殊工种名册中,个人劳动防务用品使用是否正确、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等。

c、重大危险源措施实施后,对其进行首次验收,符合验收单要求后施工单位技术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履行签字手续,挂合格牌后方能进行使用;对塔吊人货电梯、特殊脚手架等必须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发放合格证后才能使用,安全监理应对有关资料收集齐全备案。

5.4定期检查制度

a、制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办法,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b、专职安全监理员坚持日常检查制度,重点督促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了解施工现场第一手安全资料,在监理日记中必须反映对重大危险源工程检查的记录,杜绝事故隐患发生,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c、按照针对本项目施工特点所罗列出的危险源,安全监理员在日常巡视检查外,建立每月二次定期检查制度,即:上半月危险源落实情况,下半月危险源预测,并留下相关记录。

d、每月将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并制定下月的工作打算。

e、对在危险源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期限整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经项目总监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才能发出。在施工承包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整改验收意见(相关程序参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签发程序”)。

f、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或未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危险部位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对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抄送建设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应抄报负责本工程施工监督的受监安质监站,具体程序见安全监理工程师整改单签发程序流程。

g、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完毕后,如:大型钢结构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竣工阶段拆除塔吊、人货电梯、井架、脚手架等被列入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危险源部位销号单,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销号,以示危险源工程解除。

5.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按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监理,重点放在那些一旦降低工程质量或违反操作规程就容易引发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序和部位,包括:深基础施工;大型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的搭设、拆除;大型结构构件的吊装,大型机械设备装拆、特殊类脚手架及地下车续墙、隧道掘进、爆破等高危险作业。监理主要的检查内容:

a、根据重大危险源工程监控程序进行实施。

b、对重大危险源工程,事先识别策划的危险源,列入重大危险源工程策划表。

c、在实施前督促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交底,并提供相应危险源交底记录。

d、对重大危险源工程实施监理内容.施工单位编制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交底核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准确使用,施工区域范围内是否设置醒目的警戒标识。

e、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按照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一旦在搭设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情况应立即阻止,开具安全隐患整改知单,纠正后进入下道工序。

f、该重大危险源工程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塔吊、人货电梯、附着式升降脚下手架、吊兰等必须到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后发放合格证或准用证,挂牌才能使用。

g、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人员巡视检查,检查情况可反映在监理日记中,情况严重的开具整改通知书。

h、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危险源销号单,向总监工程师提出销号手续,填写“危险源销号单”。

5.6突发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及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为应急处理施工现场因设施、设备、人员操作及其他意外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操作人员、监理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a、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施工单位,包括监理单位人员),监理项目部总监及总监代表应立即向监理公司办公室在2小时以内用电话报告,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督促项目经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b、督促施工单位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c、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员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即填写事故快报表,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7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监控办法告知书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控制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本工程特点罗列危险源,编制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对重大危险源控制的责任,特要求施工单位签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控制责任书,以检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办法中相关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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