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本文简介:合同登记(备案)号: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地址:邮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承租方(乙方):地址:邮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本文内容:
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的房屋
(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
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
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乙方应天*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
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
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第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不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同时甲方返还乙方乙方2个月押金;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甲方请求剩余合同期内的营业费用及装修补偿等损害赔偿;
口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口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口内打“√”)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附页)
篇2: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本文关键词:合同书,车辆,保养,维修,合作
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本文简介: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
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本文内容:
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保险理赔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接修流程及手续
3.1
甲方有车辆维修、保养要求时,由甲方填写内部《车辆内部维修保养申请表》,申请表内写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等项目经甲方相关人员签批后连同车辆钥匙放于甲方保安室并通知乙方取车;
3.2
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需以最快时间到甲方保安处签收取车回厂维修;
3.3
甲方开具的《车辆内部维修保养申请表》是乙方维修(项目)的唯一凭证,乙方须将申请表连同车辆一同带走并在甲方保安处签收取车回厂维修。
3.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项目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5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6
车辆竣工后,乙方需将实际维修项目及费用在甲方提供的《车辆内部维修保养申请表》内填写清楚,在送还车辆时一并交付甲方.
4.维修费用
4.1本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及互利共赢的经营理念,乙方应低于《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应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作出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鉴于甲方车辆每日均需执行运输任务,甲方原则上会在上午10:00前通知乙方取车,乙方需于当日23:00前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于21:00前通知甲方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按本条款提前通知甲方的,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伍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伍万元履约保证金。
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篇3:标识制作合同书2
标识制作合同书2 本文关键词:标识,合同书,制作
标识制作合同书2 本文简介: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制作合同发包人(甲方):宜昌市建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猇亭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乙方):宜昌市大唐神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
标识制作合同书2 本文内容:
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制作合同
发包人(甲方):宜昌市建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猇亭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乙方):宜昌市大唐神风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现乙方受甲方委托设计制作国华瑞景售楼部形象标识等相关事宜,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范围:
制作内容:1、“润恒·国华瑞景logo+营销中心”发光字制作安装。
具体尺寸见结构图。
二、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发光字、钢结构,乙方负责制作方案及钢结构设计,甲方对方案认可后开始执行。
乙方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乙方无条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制作安装过程中,甲方应提供水电等配套。
甲方负责办理标牌制作的相关审批手续,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协助。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做好材料采购,保质保量,按合约期限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甲方配合乙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办理工程结算。
三、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管理以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乙方施工的本工程应达到合格标准,杜绝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四、合同工期:
1.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
10
天,开工日期
2011
年
11
月
29
日,竣工日期
2011
年
12
月
8
日。
工期延误达
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对超过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乙方报甲方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a:因甲方场地协调原因致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b: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c: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工期顺延。
3.在甲方有工作面的情况下,应确保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如甲方提出赶工期加班作业施工或增减人力等,甲方有合理原因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应服从。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五、合同价款: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确定不再调整的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0000
元
,大写:伍万元整
。
六、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结算价的30%,即
15000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3日内,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结算价的70%,即
35000元
。
工程保修:
本项目的免费质保期为一年,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书面或口头)后24小时内进场维修并在接到报修通知后7天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在维修期限内,广告牌及画面因人为破坏导致损失乙方不负保修责任,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双方协商有偿修复。
在维修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军事、政治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八、工程验收:
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工程竣工三日内须书面通知甲方按照合同要求验收,竣工验收资料一式贰份,若有异议甲方三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逾期后视为认可。
九、其它条款: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宜昌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