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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农民工汇报材料

日期:2021-01-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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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农民工汇报材料 本文简介: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情况汇报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根据云工[2006]总字23号《关于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通知》要求。即时转发了省总工会的“通知”。云南煤化工集团工会于今年7月召开工会工作会议,对“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进

关爱农民工汇报材料 本文内容: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情况汇报

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根据云工[2006]总字23号《关于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通知》要求。即时转发了省总工会的“通知”。云南煤化工集团工会于今年7月召开工会工作会议,对“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进行了安排布署。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煤化集团)是云南省委、省政府在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中,由原云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于2005年8月30日挂牌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煤炭、氮肥、电力、电解铝、煤化工等系列产品。云南煤化集团所属有14个企事业单位,分布在曲靖、红河、昆明、昭通等地。员工总数5.2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94万人,离退休人员2.31万人。

云南煤化集团所属14个企事业单位中有6个企业单位用有农民工,即: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沃特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党群关系在集团)、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党群关系在集团)。6个企业单位共有职工21573人,农民工总数5631人,占职工总数26.10%,其中女农民工310人,占农民工总数的5.5%,农民工平均年龄31.1岁,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数5122人,占农民工总数的90.96%,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数3187人,占农民工总数的56.59%,农民工会员数2940人,占农民工总数的53.24%,农民工月平均工资701.20元,日工作时间8小时。

农民工主要来源于本省贫困地区和本企业周边的农民,他们主要从事煤矿采掘一线、装卸、建筑等行业,流动性大,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不高,服务形式比较单一,自我维护意识不强。煤矿采掘一线的农民工由于从事工作条件艰苦、恶劣、劳动强度大的井下工作,对于相对稳定的有1475名农民工,企业都为他们购买了基本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将他们发展为工会会员,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待遇。对工作表现好的农民工,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同志转为合同职工人,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对于另外一部分占有很大比例的农民工,一方面,企业根据生产的阶段性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务农的季节性,造成了这一部分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加之有些用人企业是直接与当地政府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其基础管理工作不在用人企业,有些待遇没有办法落实,这些农民工的收入也相对较低。

“维护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对农民工权益最根本的维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构筑煤矿生命安全的“安全网”。充分发挥一线矿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工会一直坚持参与安全的各项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大力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切实维护煤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已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近800人,这批特聘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在生产一线,他们在制止违章、查找隐患、报告险情、紧急情况下带领矿工撤离危险现场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将特别行动纳入今年“安康杯”竞赛活动。通过“安康杯”竞赛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安全生产先进企业,今年把“安康杯”的竞赛活动重心放在最基层的生产班组。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通过“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中来,实现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参赛企业通过“安康杯”竞赛活动,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农民工身体健康。针对农民工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状况,如东源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按省煤炭厅的文件要求于1998年8月参加了省级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截止到2006年6月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15157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3784人,农民工1373人。

四是重点对采矿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中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措施:一是督促和协助企业搞好农民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在获得就业的同时,也得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教育机会,使农民工上岗前就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企业对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优势,利用广播、板报、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安全文娱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农民工中大力普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通过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对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限期整改,被检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督促其尽快建立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责成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确保措施的有效落实。

集团公司要求所属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从农民工用工中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作业现场、生产环节、生活条件入手,进行确实有成效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企业整改,并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

存在问题:1、对企业来说,农民工必竟不是职工,企业管理政策性强,农民工的一些政治、经济待遇难以解决。

2、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护意识不强,自我约束力也较差,流动性大,增加了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难度。

3、各个企业不同的农民用工形式和不同的劳务公司,带来了农民工待遇的差异性。

云南煤化集团各级工会,在实施“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农民工”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成分,要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利,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自身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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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通知 本文关键词:拖欠,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项目,解决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通知 本文简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1-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通知 本文内容: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局、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其进行曝光,并对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大力推广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

“一卡通”管理系统。

五、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努力保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加强解决跨地区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加大建设领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努力保证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时办结。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各级监察部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篇3: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用工,农民工,管理制度,项目

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201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

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项目经理部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

2017年4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劳务用工

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藏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

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在工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于每月月底之前交至项目部。

由银行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将银行代发的凭据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项目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各工区负责人签认。

第十八条

工资发放登记表或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项目经理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业主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出,监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结清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业主有权动用承包人工程款或是动用施工单位银行履约保函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保留金内不允许有民工工资款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第四章

用工单位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物品。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防暑、急救物品,并配备相关的急救医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危险操作的危害。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根据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评分。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由项目部和各工区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按照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处理外,同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和公司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若发生以上五项中的情况,视情况轻重,将予以用人单位5000~25000元的罚款;若驻监办未予及时上报的,视情况轻重予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四章用工单位其它义务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应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工区应加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项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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