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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标安全生产年活动总结

日期:2021-01-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23标安全生产年活动总结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23标安全生产年活动总结 本文简介:仁赤高速公路中交一公局六公司TJ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文件仁怀23合同字[2011]12号签发人:张新立仁赤高速RCTJ-23合同2011年“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仁赤高速公路总监办:为认真贯彻仁赤高速项目办、总监办关于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

23标安全生产年活动总结 本文内容:

中交一公局六公司

TJ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文件

仁怀23合同字[2011]12号

签发人:张新立

仁赤高速RCTJ-23合同

2011年“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

仁赤高速公路总监办:

为认真贯彻仁赤高速项目办、总监办关于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仁赤高速公路保安全、保质量的顺利进行,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将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

仁赤高速RCTJ-23合同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长:张新立

副组长:李琳

全占丰

杜海峰

员:杨钦锋

刘伟

蒋磊

朱宏强

丁建明

李子龙

张国辉

王静达

龚成鹏

霍延锋

冯海峰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年宣传活动。按照公司安全科工作部署,我项目开展了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及各项安全宣传教育专题活动,尤其组织一线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生活中实际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张贴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挂画,提高安全技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二)认真抓好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督促落实整改。项目部以施工作业中常发生的五大伤害为重点,(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事故),进行专项排查整治。安全整治期间,由领导小组牵头,小组成员及部门、工区负责人共同参与,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不留死角。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高处作业的防坠落措施,开挖基坑安全坡及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和手套等),吊装作业等。消防安全主要检查生活区及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的配置、有效期,宿舍内临时用电的安全。对专项安全检查中存在隐患,按照“三定”的原则落实整改,否则,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强制执行。在此期间,项目安保部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日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有效的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实现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特种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整治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别安全监察条例》,针对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吊车),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严禁租赁使用。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起重驾驶员、电工、张拉工、电气焊工、筑路机械驾驶员等,必须持国家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无证或过期证件严禁从事特种作业。项目部对特种设备和人员登记建档。

(四)针对目前工程主要作业点是人工挖孔、土石方爆破石砌挡墙、孔桩灌注施工,每分项工程开工前,对工人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土石方爆破作业,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每个爆破点安排专职安全管人员监管,严格控制药量,配置高音喊话小喇叭,放炮提前十分喊话,驱赶山林中作业的老百姓。孔桩爆破时,孔口必须加盖,控制药量,预防飞石伤及人或房屋。

(五)交通安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专项交通安全教育,严禁酒后、疲劳驾车,晚上按时休息。司机出车时必须接到安保部开出的派车单后在出车。夜间外出时必须向经理审批后方可外出。雨天减少车辆出行,特别是施工便道。对私自外出的车辆进行处罚,严禁车辆人员超载和人货混载。

(六)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根据工程的进展,季节的变换,因地制宜的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案要经过全体员工大会研讨,切合工程实际情况而制订。使得人人能够应对和掌握安全逃生的常识。组织员工进行预案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技能和救援的协调配合能力,做到遇事冷静,有条不紊,积极主动的组织救援。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员工及农民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安全无小事,警钟需长鸣。在今后项目安全管理中,继续严格作业程序,将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做到时刻高度警惕,高度重视,让大家始终绷紧安全弦,从而促使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能自我规范行为,保证自己和周围人员的安全,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乃至达到安全零事故的目标,促进了仁赤高速安全形势的稳定,为仁赤高速建设创造了一个安全、健康、稳定的环境。

仁怀至赤水高速公路RCTJ—2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1年6月1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安全生产年

活动

主送:仁赤高速公路总监办

抄送:仁赤高速RCJL-9驻地办

仁赤高速公路RCTJ-23合同项目经理部

2011年6月1日发

(共印3份)

7

篇2:“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情况总结

“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情况总结 本文关键词:简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黄金,全国

“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情况总结 本文简介:“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情况总结(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及时安排部署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

“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情况总结 本文内容:

“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情况总结

(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及时安排部署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早行动认真安排,周密部署。

一是9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会议强调,国庆“黄金周”临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深入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各项安全防范,尤其要抓好矿山作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防火、防爆及公共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平安祥和。

二是9月24日上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就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抓好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等当前急需抓好的重点工作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三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9月1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对“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急值守、领导带班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9月29日,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对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督查和监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督查

9月20日、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北京、天津、重庆、四川、吉林、山东、福建、贵州、湖南、甘肃、x疆、辽宁等12个省(区、市)由省(区、市)领导带队,就节前本地区交通、旅游、公共聚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特别是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四川等省市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对本地区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督查和检查。如广东省组织了近50万人开展了对消防、道路交通、公共娱乐、旅游景点,以及高危行业、公众聚焦场所等安全大检查。重庆市在节前进行了安全督查的基础上,再次组织24个综合督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对全市40个区县、市属重点企业进行了综合督查。湖南省开展了“百千万”安全检查大行动。据不完全统计,节日期间共组织督查组625个,参加督查的人员517032人,督查生产经营单位15036个,查出隐患23864条,责令停产整顿单位1895家。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监察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通知》下发后,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和部署了“十一”节日前和黄金周期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四川、吉林、重庆、安徽、山东、河南、x疆、湖南、甘肃9个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带队,在节前、节日期间针对各地区特点,对重点地区和煤矿开展监察。特别是四川、重庆、安徽、辽宁、x疆5个煤矿监察局的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重点地区和煤矿开展监察。据不完全统计,各煤矿监察局节日期间共组织66个督查组,督查生产经营单位300多个,查出各类重大隐患1200余条,下达整改指令500余条。

(四)加强防范,切实做好强热带风暴、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今年“十一”期间强热带风暴及风暴潮、海浪、海啸等自然灾害活动频繁的情况,广西、广东、海南、福建、浙江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切实做好超强台风强热带风暴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15号台风“利奇马”、第16号台风“罗莎”登陆时,加强沿海地区船舶、旅游景区、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等安全防范,落实责任,防止因强台风引发事故灾难,减少事故损失,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和党的十七大会议期间的安全生产。

(五)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部署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为了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重视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带班,都能够按照要求认真部署做好各部门、各单位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从调度跟踪的情况看,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各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在“十一”黄金周期间都能够坚守工作岗位,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处理安全生产中发生的问题,保证了信息渠道的畅通。

篇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隐患,安全生产,治理,风险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本文简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本文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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